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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7-09-05 00:00:00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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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为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办理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公告之日起到 2007年12月31日前 ,按规定向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

(二) 2005年12月1日前 已取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但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

(三) 2005年12月1日前 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临时许可证的应当申领新证的。

二、逾期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的,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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