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开展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对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和销售的监督管理,我局决定2008年在全省开展放射性与射线装置安全检查专项行动。为此,要求各级环保部门首先对本地区的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和销售单位进行排查,并列出相应的单位名单,届时我局将组织检查组对上述单位进行逐个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销售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即是否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
2、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销售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使用及管理情况,即是否具有相应的使用管理程序和辐射防护措施。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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