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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16 00:00:00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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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黔环通〔2007〕2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地环境保护局,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

  为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现将《贵州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贵州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贵州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贵州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的指导下,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组织实施对全省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测人员的考核。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均应持证上岗。未取得合格证者,须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科产处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站在省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持证上岗考核事务性工作由省站总工室承担。

第四条        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上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        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省站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被考核单位在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考核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省站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省局)审批。

第六条        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指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考核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

第七条        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三个方面。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要求和申请的持证项目(以下简称申请项目)确定具体考核内容。

㈠ 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和指定的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八条            基本理论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监测人员可开卷考试。所有申请持证的人员需进行基本理论考核,考核内容应涵盖申请项目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以下简称现场考

核)采取现场

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并提交正式检测报告。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并提交正式检测报告。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的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操作演示、提问和查看报告等方式。现场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在申请项目中抽考,现场抽考项目的数量一般不少于申请项目的20%。已参加同年度或上一年度国家、贵州省组织的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的情况,排名前三名(无排名顺序时由被考核单位确定三名主要实验室分析人员)可以免去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

第十条                基本理论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进行补考。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应在拟定考核时间前六个月向省站提交考核申请,申请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应至少在拟订考核时间前三个月,向省站递交《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第十三条   省站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组建持证上岗考核组,并通知被考核单位及考核组成员。

第十四条   考核组人数和考核天数根据考核内容多少确定。考核组一般由3~5人组成,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2~4天。

第十五条   根据省站确定的考核基本要求和被考核人的申请项目,考核组确定基本理论试题和答案,以及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具体安排,并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完成对被考核人员的培训,并对其监测能力进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考认定);自考认定方式与第九条现场考核方式相同,以参加同年度或上一年度省级以上(含省级)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质控考核项且成绩合格以及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时,其结果可用于自考认定(限排名前三名,无排名顺序时由被考核单位确定三名主要实验室分析人员)。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一周向考核组提交《持证上岗考核自考认定表》。

    第十七条   考核组确定自考认定项目的复查内容,在进入现场考核前三天通知被考核单位,复查比例不少于自考认定项目的5%。

第十八条   考核组根据现场考核和自考认定复查内容,制定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计划,并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九条   考核组进入现场后,根据考核计划实施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现场考核情况记录于《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

第二十条   现场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形成持证上岗考核组意见,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审查《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和《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无误后签字确认,考核组将纸质文件(应签章齐全)和电子版一并上报省局。

第二十二条  省局审查《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和《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后颁发合格证。

 

第五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二十三条   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均合格,则评定为该项目考试合格,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评定为该项目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基本理论考核成绩达到试卷总分数的6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基本技能考核以每个项目的操作过程达到基本要求和回答问题正确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样品分析考核依据分析结果进行判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自考认定不合格的项目,则评定该项目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自考认定复查不合格的项目,则评定该项目不合格,同时加大复查比例,最终结果评定以复查结果为准。

 

第六章                考核组成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组成员实行动态管理,由省站从专家库中选取。省站负责专家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环境监测相关技术工作十年以上;

     较全面的环境监测或实验室分析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

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

     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以及沟通协作能力。

    第三十条   考核组长的职责

    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向被考核单位介绍、阐述持

证上岗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负责审核被考核的申请材料;

    负责组织基本理论试卷命题,确定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现场考

核内容以及自考认定的复查项目,制定现场考核计划;

    组织现场考核;

    负责协调和裁决现场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

    负责审核并向省局提交《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和

《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

    负责向省局汇报现场考核情况和考核员的工作表现;向省局反

映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负责考核试卷、记录等文件的封存。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组成员的职责

    服从考核组长的安排,配合组长完成考核工作;

    完成所承担的考核工作;

    对考核情况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的评价;

    向省局反映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省局负责收集对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对考核组成员的

反馈意见,并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意见交流会,针对存在问题提出

改进意见并及时加以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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