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黔东南州环保局,都匀市、凯里市、福泉市、黄平县、剑河县、麻江县、丹寨县、施秉县、黎平县、台江县、三穗县、锦屏县、天柱县、雷山县环保局,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强清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尽快从根本上改善清水江水质,实现我省“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清水江流域是我省的一条重要河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清水江流域部分支流水质污染呈加重趋势,已引起中央和省领导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清水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上来,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下大力气将清水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目标
到2007年底,流域内主要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到2008年底,流域内主要工业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2009年底,清水江干流主要控制断面水质恢复到功能区标准。到2010年底,清水江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流经城市河流的城区河段水质有明显改善,都匀、凯里、福泉等主要城市城区河段水质基本按功能区达标。
三、突出重点
一是大力推进工业污染治理。要进一步加强对化工、酿造、制药等行业企业的污染治理,重点督促43家责任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函〔2007〕8号文件精神,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各地也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不能稳定达标(包括浓度和总量)的企业,分期、分批报请同级政府下达限期治理任务。
二是逐步推进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流域内各县级环保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实施。黔南州、黔东南州环保局局也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各地开展工作。在垃圾处理设施未建成之前,各地要加强监管,结合“整脏治乱”行动要求,切实做好沿河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减轻对河流水体的污染。
三是努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实施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根据土地消纳能力调整养殖规模,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采用沼气等生态技术综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有机肥加工利用。
四、加强管理
一是全面施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流域内排污单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试生产的排污单位)必须依照《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实际排污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等如实进行申报登记,并对排污企业的排污总量进行认真核实,根据水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结合州、县(市)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将排污总量具体指标分配到企业。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持证、依证排污,对无证或超证排污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排污口。监督排污口不规范的单位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要求省、州两级重点源或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2007年内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对其定期比对,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三是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强在建项目现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真正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要求,特别是要加强对磷化工、煤化工项目和煤炭企业资源整合过程中的环境监管,监督其落实污染治理措施,严格控制新增污染。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业主,要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新、改、扩建项目时,要按照“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的原则,将排污总量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没有环境容量的改、扩建项目应要求企业必须对老污染进行治理,腾出环境容量后方能审批。对限期治理任务未能按期完成的单位,暂缓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超过跨界断面水质目标的地区,上一级环保局要采取“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四是建立健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体系。督促排污单位编制和完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建立污染事故应急体系。要求排污单位在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污状况有重大改变或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要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措施处理污染事故,并向当地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五、强化监督
一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流域内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的巡查,做好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县级环保局对辖区内所有重点企业和限期整治项目的现场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对一般企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黔南州、黔东南州环保局对流域内省级、州级重点企业和限期整治项目的现场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省环境监察总队对流域内省级重点企业和限期整治项目的现场检查每2月不得少于1次。检查或巡查中如发现排污单位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停产企业,要求其在恢复生产前必须向当地环保局报告,待检查环保设施能正常运行后方能恢复生产。
二是建立督促检查及考核机制。黔南州、黔东南州环保局要制定专门的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县一级环保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市环保局每月向州环保局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黔南州、黔东南州环保局每月定期向省局报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省局年终将对各地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因督促不力,失职、渎职导致污染事故的,或不按照有关规定越权审批项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环保工作。畅通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的渠道,认真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推行违法排污企业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违法行为及环保部门处罚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典型超标排污企业和不能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名单。
四是提高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在流域内重点企业开展环境监督员试点工作,增强企业自主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制与机制,落实自我管理任务和目标,提高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主动作用,构建现代企业环境管理体制。
五是加强环境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会同黔南州、黔东南州环保局及所属监测站,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流域水质状况。黔南州、黔东南州环保局要增加重安江、清水江流域水质监测断面和频次(主要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每月不得少于1次),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调查处理。
六、加强领导和协调
黔南州、黔东南州环保局要切实加强对清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跨界联合执法和环境信息及时通报的工作机制,在重点污染源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和交界断面水质发生明显变化等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省环保局和通报相关县(市),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处。
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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