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黔单位:
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决定从2004年起,全省职称工作改变过去“评聘结合”的传统模式,逐步建立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下,“科学分类、单位聘任、社会评价、政府宏观管理”的评聘分离管理机制。同时积极探索实行以业绩为重点内容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多种评价办法,拓宽职称工作服务领域,为我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障。为确保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现就今年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评聘分离机制
在总结近几年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和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制度。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使职称工作逐步向评价社会化、用人聘约化、管理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各类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的职务(岗位)确定。实行评聘分离的目的,就是把资格申报权交给个人,资格评审权交给社会,职务聘任权交给单位。
(一)个人申报。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可以自主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
(二)社会评价。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跨系统、跨地区、跨行业,体现社会性、权威性、公正性,能独立开展评价活动的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公道正派、同行公认,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且在职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独立自主的评议、审查和认定。
(三)单位聘任。用人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导下,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自主聘任具备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国家有规定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除外),并兑现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有专业技术资格而未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与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挂钩,但可以使用该专业技术资格参加竞聘有关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学术交流活动。
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一步深化岗位管理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是用人单位建立合理的人才结构和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实施意见》(黔人通[2001]28号)和《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本着需要和可能、现状和发展兼顾的原则,核定各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结构比例一经核定,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对于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采取自然减员、流动、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要控制聘任职数,逐年到位。
专业技术岗位应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下,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性质、事业的发展合理设置,要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和事业的发展,同时也要合理使用人才。
三、探索建立以业绩和能力为重点的人才评价机制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是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要求,从规范职位分类与职业标准入手,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在综合评价中,要提高工作业绩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实际贡献的权重。组织专人对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推荐条件和破格晋升办法进行修改、充实,切实体现注重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综合素质、创新能力、职业道德以及区域差距、不同行业、岗位的特点,完善的人才分类评价标准。今年重点开展卫生、社科、新闻、工程、艺术等五个系列推荐条件的修改。各系列要把答辩、论文送审、考试、考核、测评与评审有机结合起来,在评价中要注重他们的科研方向和学科发展需要,以及日常工作量,解决实际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推行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论文水平等,提高人才评价工作的质量。
评委会的组建重在社会和同行业内认可,要体现权威性、公正性和代表性,评委的产生必须从专家评委库中抽取,要及时充实专家评委库,保证评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评委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保证中青年评委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保证每个专业(学科)的专家评委不少于2人,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评审条件,保证评委有充裕的审议工作时间,提高评审质量。严格履行评委会的审批、备案手续。
四、改进完善聘用制度,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为推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的重点转到聘任和考核上来,各单位要在科学合理设岗的基础上,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任务和工作标准等内容的岗位说明书,制定聘任办法,通过竞争上岗、科学考核、动态管理,建立起专业技术职务的优胜劣汰机制,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落到实处。要坚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资格等综合考核的结果,进行择优聘任,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对业绩突出、创新能力强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以低职高聘;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高职低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岗位确定。通过改进完善聘任制度,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真正做到职务能上能下,待遇随岗位变动而变动。
五、加强聘后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审核工作
加强聘后考核是深化职称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对于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用人单位要对聘后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同行评议相结合,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高聘、低聘、调整岗位以及兑现工资的重要依据。
进一步规范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3年一度的审核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资格证书的审核工作。今年对2000年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证书的审核工作,5月底前结束,未经审核,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加强监督机制,规范公示制度
实行申报人员材料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是加强监督、提高职称工作透明度和评审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评委会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人事纪律监督员和群众的监督。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对未按评审程序形成的结果,应予以取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评审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要尽可能明确,尽可能扩大知情面。经公示无异议的,中、初级资格由同级人事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文,高级资格由省人事厅审核行文。
七、申报工作
(一)2004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岗位数限制,申报程序继续执行《贵州省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程序》。
(二)实行评聘分离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暂缓实施,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行。
(三)各事业单位按照已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于当年6月30日前将聘任情况(软盘)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当年不得聘任。
(四) 2004年9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2004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继续执行黔人通[2002]38号文件。
(六)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专职或兼职的专业技术岗位上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能力、业绩,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和推荐条件,分年度申报多种专业技术资格。
(七) 自主评聘专业技术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须报省人事厅批准方可实施。评审范围只限本单位的主体系列。
(八)非公有制单位和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由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与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申报。
(九)从国外、省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在首次聘任时不占单位结构比例。
(十)为充分体现业绩优先和创新能力,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服务,开辟职称工作“绿色通道”,由省人事厅按照有关条件组织专家,对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同行专家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等条件的限制,审定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中专学历后,在对口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的,可申报评审或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已开展“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要继续完善有关考试方式和内容,规范考试程序,把考试与评审有机结合起来,确保资格质量。尚未开展“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要积极探索,进一步加大“考评结合”的力度。
(十三)中央在黔单位原行业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从省外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统一由省人事厅审核认定,更换资格证书,纳入统一管理。
(十四)2004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必须在11月30日前结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安排见附表。中、初级资格评审时间由各市、州、地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作出计划,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OO四年四月八日
2004年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安排
系 列 |
送评材料时间 |
评审时间 |
自然科研、出版、档案、社会科学、新闻、会计、农业 |
8月底前 |
9月底前 |
工程、群文、图书、文博、翻译、审计、统计、经济、艺术、技校 |
9月底前 |
10月底前 |
高教、中教、实验、党校、律师、教练、中专、卫生 |
10月底前 |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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