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20kV输变电工程的输电塔基能否占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发布时间:2025-03-10 16:44 来源信息: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葬坟、掩埋动物尸体;设置油库;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建设畜禽养殖场,敞养、放养畜禽;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矿。 因此,220kV输变电工程若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应充分论证项目塔基选址避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可行性;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6〕162号)要求,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配套建设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降到最低,确保不影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位于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上述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