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典型案例
一、六盘水市水城区某实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7日7时左右,六盘水市水城区某实业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站应急池阀门损坏,更换阀门期间部分污水从应急池溢出,流入厂区雨水沟并通过竖井流入地下涵洞,污染鸡场小河,污水外排约于19时结束。经监测,外排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分别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排放限值1.98倍、47.26倍,铁超过《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排放限值71倍,经专家组评估,本次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计3.6万元。
(二)办理结果。2024年4月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实业公司进行了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某实业公司承担本次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明确赔偿义务人采取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方式承担本案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协议生效后,经多次督促,该实业公司拒不履行赔偿协议明确的赔偿义务。2024年7月29日,经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向赔偿义务人发出支付令,送达支付令后,赔偿义务人按支付令履行完毕全部赔偿义务。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支付令的典型案件,案涉协议虽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但不涉及生态环境修复内容,仅为金钱债务的履行,符合发出支付令的法定条件。案件中六盘水市有关部门创新适用支付令督促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较之于诉讼程序申请流程简单、审查时间短、诉讼费用低、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典型示范样本。以该案为切入点,该市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六盘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支付令程序指引(试行)》,为全市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新路径。
二、黔西南州某煤矿违法排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黔西南州兴仁市某煤矿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废弃且未运行,露天堆放17万余立方米煤矸石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煤矿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渗漏排放,污染矿区及周边环境,并通过山间沟谷汇入天坑溶洞,最后流入河流污染水体。2024年10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生态环境部规划院开展环境损害调查与评估,经评估,受损害地表水(河流)长度4657m,受损面积为3725.6m2,受损害沉积物体积合计372.56m3,费用共计4656.92万元。
(二)办理结果。因该煤矿已进入破产程序,2025年5月25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函告管理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磋商,管理人明确拒绝磋商。6月20日,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支持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该煤矿于2025年12月31日前自行组织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修复涉及金额4656.92 万元),并组织验收评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企业编制了《兴仁市某煤矿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并于2024年8月起同步启动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至2025年底,该煤矿基本完成生态修复治理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典型意义。一是检察机关全面参与案件办理,积极参与赔偿磋商、支持生态环境部门起诉以及督促赔偿义务人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生态修复等为案件办理发挥了重要重用。2025年8月,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联合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兴仁分局,在涉案煤矿共同举行生态环境修复基地揭牌仪式,该基地集生态修复示范、法治警示教育、环保宣传推广等功能于一体,为喀斯特地貌矿区生态修复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二是积极探索了赔偿义务人在破产清算过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机制。本案中涉案煤矿已破产重整,按照破产重整中环境治理与资产盘活协同推进的思路,在重整过程中预留专项修复资金,由破产管理人全程配合组织实施生态修复,确保修复资金保障到位。三是本案采用“边评估、边修复”模式,企业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提前编制修复方案并与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及修复建议进行充分衔接,既缩短了案件办理周期,又保障了修复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破解了传统“先鉴定、后修复”模式下周期长、效率低的难题,为同类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快速高效处置提供了创新路径,也为困境企业绿色转型与生态修复协同推进提供了实践参考。
三、铜仁市某公司篡改在线监测数据违法排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23年8月24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接市环境信访投诉举报中心线索,反映该市某公司涉嫌篡改在线监测数据违法排污。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5日期间,该公司违反《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规定,以生产设备或污染防治设施故障等为由,对上传至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18条监测数据实施修约篡改在线监测数据,违法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市生态环境局通报铜仁市公安局提前介入侦查,并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对该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确认:在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5日期间,该公司通过违规修约18条数据,掩盖实际烟气浓度超标排放事实,累计超标排放烟气量1,235,459.51立方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156,891.59元。
(二)办理结果。2025年2月,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赔偿协议以货币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缴纳156,891.59元。
(三)典型意义。该案是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由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公司犯罪情节较轻,并在案发后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铜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件。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一案双查”原则,对通过“行刑反向衔接”的违法排污行为,通过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严肃追究了企业行政违法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严重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明确表明了司法机关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相关企业积极主动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肯定态度,又为通过“行刑反向衔接”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违法加损害赔偿的两方面要求全面追究了企业行政违法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遵义市骆某违法排放养殖粪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24年4月20日,骆某承租遵义市某养殖场专业合作社开展生猪养殖,养殖过程中将部分养殖粪污直接排入养殖场下方烤烟地内(已签订消纳协议),部分粪污进入烤烟地旁溶洞导致下方村民饮水点受到污染。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了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辅助决策系统测算该案损害赔偿金额,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92470.4元。
(二)办理结果。2025年3月13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属地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达成一致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明确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采用直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协议约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赔偿协议明确义务,全面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对外环境积存粪污进行了全面清掏和外运处置,对消纳土地进行了翻耕;同时,为村民提供影响期供水保障,另行打造了新的居民饮用水井,累计投入生态环境修费用99144元。
(三)典型意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赔偿义务人骆某为残疾人,经济非常困难,对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可能增加的经济负担极为抵触,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缓慢。为解决赔偿义务人的困难,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理过程中鉴定评估难、鉴定评估贵、鉴定评估周期长的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主动作为,积极帮助赔偿义务人想办法,考虑到本案环境污染损害较小、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赔偿义务人经济困难,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报请省生态环境厅,积极协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辅助决策系统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测算,有效解决了委托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费用高,赔偿义务人负担重问题,既实现了评估工作的高效化、精准化,又减轻了企业负担,赔偿义务人将有限资金直接投入生态环境修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此案作为我省首例成功运用该系统测算赔偿金额并圆满结案的案例,为后续类似简易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实现了惩戒与教育、损害与修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五、黔南州某实业公司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违法占用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24年9月24日,国家林草局通报2024年第三批毁林毁草典型问题时指出黔南州某实业公司多次违法占用林地问题。黔南州林业局以通报为线索,对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开展了调查,查明该公司2016年至2024年期间在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大塘镇公娥村先后6次违法占用林地行为,2024年10月29日,黔南州林业局与某实业公司共同委托贵州林发勘查司法鉴定所对案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开展鉴定评估,评估认定:该公司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造成林地损害241.263亩,导致受损林地的森林结构、土地性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发生变化,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73.4659万元。
(二)办理结果。2024年12月27日,黔南州林业局与赔偿义务人就赔偿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及期限等事项进行磋商达成一致,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共同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了司法确认。根据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对违法占用的林地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其中原地恢复80亩、异地补植复绿230亩)并通过验收,认购林业碳票1笔,交易碳减排量983吨,交易金额8.9453万元。
(三)典型意义。本案结合非法破坏林地案件的特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方面进行了创新,探索了涉林案件生态环境修复方式,采取原地恢复、异地补植复绿加认购林业碳票三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督促赔偿义务人全面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成功交易碳减排量983吨,用林业碳票量化“看不见”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一方面有效解决了“修复用地受限”和“修复周期漫长”问题,另一方面有效探索了受损生态环境的价值量化新机制,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了新思路、新经验。
六、黔南州某物业有限公司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24年7月1日,三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某物业有限公司在三都县三合街道万户水寨社区腰明坡马路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立即启动行政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工作。经查:该建筑垃圾系三都县某物业公司员工蒙某,于7月1日运输倾倒,数量约2立方米,倾倒位置位于万户水寨社区腰明坡的荒坡上,倾倒区域覆盖面积约近六平方米。鉴于本案损害事实清晰、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程度较小,初步估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较低。三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组织召开专题会就此次违法倾倒建筑垃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进行了综合认定,最终认定本案生态损害赔偿金额共计1000元,其中:地表植被损害费200 元,整改修复费 800元。
(二)办理结果。2024年12月18日,三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该物业公司进行了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明确:赔偿义务人承担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1)支付地表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补植费200元;(2)将整改修复费800元专项用于生态整改修复工作;(3)创新采用劳务代偿方式补充承担赔偿责任,由三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组织,赔偿义务人完成三合街道万户水寨社区垃圾清理工作三次。2024年12月2日,三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对当事人的生态修复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该公司已全面完成各项整改事项。
(三)典型意义。一是本案紧扣人民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结合实际,采用综合认定方法,快速认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案件的高效办理提供了有效支撑。二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探索,一方面对受损生态环境全面进行了清理和修复,另一方面有效探索劳务代偿新模式,丰富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既对相关主体起到了强有力的警示作用,又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为充分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扩大治理成效,三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县生态环境、住建、林业等部门、街道办事处、赔偿义务人及辖区内建筑领域相关企业,召开 “建筑垃圾清运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社会主体对建筑垃圾的管理责任,凝聚治理共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