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激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将群众举报作为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重要途径,最大程度激发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方式、多手段发现问题线索,有效弥补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提高了执法效能。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有奖举报领域),并对在案件办理中表现突出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予以表扬。
【案例一】
盘州市良兆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根据举报反映的情况,2023年5月5日晚,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对盘州市良兆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砂石矿山进行夜查,发现其工业场地内的砂石洗砂废水流入沉淀池后,未按照环评的要求循环回用不外排,而是从二级沉淀池围堰上私设的溢流口溢流后经涵管直排外环境,溢流外排的水体呈乳白色,最终汇入响水水库。执法人员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涵管内流出的乳白色的水样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水样中悬浮物浓度高达1793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70mg/L)的255.14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对盘州市良兆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9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根据《六盘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1000元现金奖励。
【案件启示】
本案是涉嫌利用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件,隐蔽性较强。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环境违法线索的作用,将群众举报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及时查处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涉案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有效弥补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薄弱环节,提升了生态环境监管水平,保障了群众环境权益。
【案例二】
凤冈县洁森洗涤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有群众举报反映凤冈县洁森洗涤有限公司违法排污。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于2024年2月19日和20日对凤冈县洁森洗涤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同步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排放的废水和周边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经调查,凤冈县洁森洗涤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的洗涤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分别超标0.17倍和1.28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1.8万元。同时按照《遵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举报群众给予相应的奖励。
【案件启示】
该案的查处,及时回应了群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做到了有诉必查、有案必办,起到了查处一例、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责任担当。
【案例三】
安顺市恒信废弃油脂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4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安顺市恒信废弃油脂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存在将废水废渣直排外环境的环境违法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厂区外的道路边有餐厨垃圾废渣堆放。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将餐厨垃圾油水渣分离后产生的废水废渣直排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8万元的决定,并责令该公司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要求规范排污。按照《安顺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该问题线索的群众给予现金奖励。
【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做到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保持一致。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倒逼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要求,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公众参与,对举报群众进行了奖励,是举报有奖机制的实践运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中。
【案例四】
六枝特区乾源矿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6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对六枝特区乾源矿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煤矿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煤矿的矿井水经简易沉淀后外排,排出的水体呈灰黑色并流入该煤矿附近的水沟,最终汇入纳骂河。对外排的矿井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3mg/L、悬浮物浓度为3576mg/L,分别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的0.06倍、70.52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对六枝特区乾源矿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5.8万元。根据《六盘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对举报该问题线索的群众给予现金奖励。
【案件启示】
本案例快速反应,第一时间对群众举报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群众举报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积极回应与处理,增强了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与处罚,避免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扩大,提高各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的环保法律意识。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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