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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黔环罚字[2013]41号):贵州乌江水电公司构皮滩电站未批先建
发布时间:2013-12-10 14:24:41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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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构皮滩发电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20329000020652(1-1)

组织机构代码证:68399597-4

负责曹险峰

详细地址:余庆县构皮滩镇构皮滩电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3年9月26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会同余庆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通航建筑物(500吨级机动船IV级航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主体工程擅自于2007年开工建设,通航工程第一级垂直升船机土建已基本完成,第二、三级垂直升船机仍在建设阶段,大约80万方施工废渣堆弃于长槽渣场,渣场未建设拦渣坝。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监察2013926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和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之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厅于20131028告知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你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公司收到我厅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2013111111月25日两次向我厅递交书面陈述报告要求拆销处罚,并要求我厅将处罚通知书直接下达你厂;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环罚告字[2013]41号)及其送达回执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乌江构皮滩水电站通航建筑物建设和环保工作情况的报告(黔乌司[2013]221号)和《关于行政处罚单位有关情况的报告》为证。

我厅收到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陈述材料后,经研究,认为该公司要求拆销处罚的理由不成立,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并按照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将处罚决定书直接下达你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七万元(¥7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

户名:贵州省财政厅 帐号:23113001040009757

4、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126 

 

 

 

抄送:遵义市环保局,余庆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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