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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环保局关注人民群众利益及时处理污染纠纷
发布时间:2009-07-23 10:13:00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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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县环保局用实际行动践行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利益。7月19日,县环保局接羊风乡人民政府转来独山县羊凤乡下寨组的情况报告,反映该组部分水稻受独山县羊凤闽昌建材厂生产时产生的煤烟损害,要求按照损失程度进行赔偿。环保局立即会同县农业部门、闽昌建材厂、羊凤乡政府及下寨组群众代表实地踏看。经农业部门专家及我局工作人员详细查看认定:1.4亩受污染较严重,损失程度70%,污染较轻微的0.3亩,损失程度30%,群众反映的事件基本属实,应按照“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进行赔偿。

经调解,各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1、严重的按照亩产800斤大米,价为1.5元计,计赔偿1176元;轻微的按亩产800斤大米,价为1.5元计,计赔偿108元。共计赔偿1284元整。达成协议后,要求造成污染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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