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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黔环罚字[2016]01号)
发布时间:2016-04-20 18:00:00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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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环罚字[2016]01号

湖南长沙宇鸿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03000037888副本1号

  织机构代码证:27495628-8

  法定代表人:李培南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韶山路164号8222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5年12月23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联合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对贵州黔东电力有限公司黔东火电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由你公司负责维护检修的黔东火电厂2X600MW机组脱硫及其公用系统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1#机组脱硫净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显示烟尘浓度在50mg/m3左右波动,超过GB13223-2011规定的30mg/m3烟尘浓度排放标准;(二)1#机组脱硫净烟气工控机显示烟尘浓度为15mg/m3左右,与在线监控系统显示数据偏差较大,烟尘在线监控系统与独立的SO2和NOX在线监控系统之间相互影响较大,2#机组烟气在线监控系统伴热管工作不正常,显示的原、净烟气温度远低于正常设定温度值。以上事实,有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你公司与贵州黔东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黔东火电厂一期工程2X600MW机组2014-2015年脱硫系统维护检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QDP-P[2013]-111号)及其相关附件《技术协议》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38条和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厅于2016年3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2016年3月14日送达你公司签收,你公司收到我厅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6年3月16日联合贵州黔东电力有限公司向我厅递交书面回复,明确表示对处罚金额和责任主体无异议,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环罚告字[2016]01号)及其送达回执以及你公司《关于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对贵州黔东电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回复》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63条:违反本条例第38条规定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应缴纳排污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能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负责维护检修的黔东火电厂1#机组烟尘超标违法行为按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即作出罚款陆万伍仟玖佰柒拾元(¥659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与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负责维护检修的黔东火电厂1#机组脱硫净烟气工控机和2#机组烟气在线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两项合计,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玖万伍仟玖佰柒拾元(¥959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

  户名:贵州省财政厅

  帐号:23113001040009757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月4日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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