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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黔环罚字[2016]03号)
发布时间:2016-05-03 14:26:07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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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环罚字[2016]03号

六盘水市齐兴运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20223000033709

  织机构代码证:56920790-3

  法定代表人:郑刚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丹霞北路(公安局宿舍小区2A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根据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监测报告》(黔环监报[2015]第317-1号)数据,显示由你公司负责脱硝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以及试剂倒运、配制、添加等承包服务的国投盘江发电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监督性监测1#机组脱硫塔出口折算NOX排放浓度均值为269mg/m3,超过项目环评报告书批复和GB13223-2011规定的NOX排放浓度200mg/m3的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监测报告》(黔环监报[2015]第317-1号)、你公司与国投盘江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合同编号:GTPJHTFW15-003)以及你公司和国投盘江发电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2月11日烟气污染物监督性监测期间1#机组烟道净烟气NOX排放浓度超标情况的汇报》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38条之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厅于2016年3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过委托盘县环保局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收到我厅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6年3月17日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报告,要求减轻处罚,提出理由认为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只有1#机组NOX浓度超标,不应以1#、2#机组共计缴纳排污费作为计算罚款依据,应根据当时1#、2#机组的发电负荷以及发电量等因素单独计算1#机组排污费作为罚款依据。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环罚告字[2016]03号)、送达委托书及其送达回执以及你公司《关于2015年2月11日盘北低热值煤发电厂1#机组烟道净烟气NOX排放浓度超标环保行政处罚的陈述报告》等为证。

  我厅收到你公司的书面陈述报告后,经研究,认为你公司提出的单独计算1#、2#机组应缴排污费,只按照1#机组应缴排污费确定罚款数额没有法律依据,且你公司在2015年第一季度期间也未对1#、2#机组单独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鉴于你公司对违法行为整改积极,且经核实2015年第二季度后国投盘江发电有限公司1#、2#机组的监督性监测结果未再出现超标现象,因此决定适当减轻对你公司的罚款处罚,按照应缴排污费2倍计算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63条:违反本条例第38条规定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应缴纳排污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能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你公司对超标行为的整改情况,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即罚款肆拾贰万柒仟肆佰柒拾肆元(¥42747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

  户名:贵州省财政厅

  帐号:23113001040009757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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