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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黔环罚字[2014]44号):普安建鑫资源发展公司
发布时间:2014-12-31 11:12:53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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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环罚字[2014]44号

贵州省普安县建鑫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22323000087354

  组织机构代码证:07386357-9

  法定代表人:曾广林

  详细地址:普安县罐子窑镇红岩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4年12月19日,黔西南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12万吨还原铅技改加工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主体工程擅自于2013年10月开工建设,土建已基本完成,整体工程已完成大约60%。以上事实,有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2014年12月19日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之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厅于2014年12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厅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4年12月29日回函我厅,明确表示对处罚告知内容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也不申请听证,愿意接受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环罚告字[2014]44号)及其送达回执、你公司《关于对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告知的回函》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七万元(¥7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

  户名:贵州省财政厅

  帐号:23113001040009757

  4、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31日

  抄送:黔西南州环保局,普安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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