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为严格落实国务院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定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总体思路
《通知》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全省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确保国家有关要求不折不扣落实。
三、主要内容
《通知》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明确了省和市(州)入河排污口审批的权限,特别是在乌江、赤水河等八大水系干流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明确由省级审批。第二部分为入河排污口审批流程,明确了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开展、送审、审批有关要求,同时明确在八大水系干流设置入河排污口和跨市(州)越域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先行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批复后,再到属地市(州)生态环境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第三部分为现有排污口排查整治,明确应按照国家要求加强现有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行差别化管理,稳妥有序推进。第四部分为入河排污口批复要求,明确入河排污口批复应明确入河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要求等8项基本内容,便于对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进行执法监管。第五部分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准入,明确了禁止设置的4种具体情形。第六部分为严格控制设置要求,对工业园区和无水环境容量的水域严格控制排污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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