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结合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积极践行“产业为先、项目为王、效益为本”理念,服务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旅游产业化在时间上同步演进、空间上一体布局、功能上耦合叠加,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生态环境准入引导。(1)持续推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政策制定、园区管理、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中的应用,引导产业优化布局。(2)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3)在建设项目规划、招商阶段,引导建设项目业主根据开发区规划定位、产业链发展要求,到开发区集聚发展。(4)指导建设项目业主选择国家鼓励类生产工艺、产业规模,严控限制类产业项目、严禁禁止类产业项目建设。(5)加强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工业和能源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严控“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1)持续开展环境影响“预评估”,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精准预判和政策支撑,在重大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和前期谋划阶段提前介入,提前预判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指导建设项目业主在项目选址谋划阶段依法避让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主动选择成熟可靠的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降低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和建设项目投资风险。(2)实行建设项目环评清单管理服务,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重大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台账,完善与发改、工信、交通、水利、商务、能源等主管部门的协调机制,动态调整、专人跟踪,准确掌握建设项目信息及环评编制和审批情况,合力推动建设项目落地。(3)加强环评编制过程的技术指导,坚持主动上门服务,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工作专班、技术评估同步介入工作机制。
三、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1)推行环评审批“零”工作日,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即到即受理即转评估”。(2)按照绿色通道类、从严审查类、禁止审批类实施分类审批,对全省重大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做好分类服务。(3)将评估时间纳入审批时间,实行先受理后评估,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报告书和报告表审批承诺时限。
四、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1)制定实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版)》,进一步优化审批权限;深化环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许可“三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一次审批。(2)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一站式服务”,推进“一窗通办”“全省通办”“一网通办”。(3)积极开展环评审批方式改革试点,对位于同市或县行政区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打捆”审批;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和保供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环评审批与污染物总量指标“脱钩”管理。
五、优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1)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多用柔性执法方式,规范自由裁量,慎用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严禁生态环境执法“一刀切”、严禁不区分情况一律顶格处罚。(2)将日常监管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计划性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范畴,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3)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科技手段,强化“非现场”执法监管,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智能化精准化高效化水平。(4)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正面清单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清单内的企业开展以非现场为主的执法检查,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
六、强化生态环境帮扶指导。(1)完善厅领导上门走访帮扶工作机制,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开展“帮扶问诊”,帮助企业解决生态环境方面的实际困难问题。(2)围绕打造“六大产业基地”,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专家库,建立帮企治污的技术咨询服务保障团队。(3)积极主动对接企业需求,常态化开展“送法规、送政策、送技术”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定期组织技术咨询服务保障团队到重点产业园区、重点排污单位现场开展“一对一”帮扶服务和问诊指导,及时提供生态环境服务。(4)企业遇到生态环境方面的困难,向生态环境部门寻求帮助的,应当尽快给予答复或拿出解决建议方案。
七、助力企业提高治污水平。(1)加强现场指导,督促建设项目业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转,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园区污染源整治;推进工业领域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综合利用。(3)指导服务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提高管理水平,减少排污总量,用于新建项目排污总量替代。(4)支持园区探索创新环境服务治理模式,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污染治理等服务。(5)持续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指导帮助企业规范生态环境安全管理、化解风险隐患,避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
八、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1)分类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创建活动,完善省级生态文明创建体系,围绕赤水河、乌江流域中上游沿线及“三州”民族地区打造一批生态示范引领样板。(2)深化实施单株碳汇项目,探索开展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生态补偿试点,推动相关企业履行碳中和责任。(3)健全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推进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长期化、制度化;探索建立省内流域横向多要素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省内市(州)间、县(市、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九、支持生态环保产业发展。(1)支持环保管家、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清洁生产审核、碳核查、环保设施委托运营等创新技术研究和新兴生态环境咨询服务业发展。(2)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环保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及检测中心等,开展生态环保产业重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设备攻关,加快推动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3)拓宽生态环保投融资渠道,开展市场化投资项目收集、筛选和储备,帮助指导各地争取“四化”和生态环保、新动能基金,探索推广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EOD),争取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支持。
十、强化项目要素保障。(1)加强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建设,每年从省级生态环境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储备库建设,指导各地做好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全力争取中央资金,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滚动发展势头。(2)加强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管,建立生态环境资金项目调度机制,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监控)等工作,推动项目落地见效。(3)落实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争取财政资金加大对生态环境领域投入力度。
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要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自觉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守底线、促发展,充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实化举措,延续管用好用、科学合理、企业欢迎的政策,精准用力、持续用劲,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以高品质的生态环境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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