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重点行业产业生态环境管理政策服务指南
2022年8月
为落实《进一步加强省委省政府领导领衔推进十大工业产业工作方案》及助推我省十大千亿级产业(简称十大产业)加快发展,通过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履行好环保作为经济结构调整助推器的作用,既要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又要守好生态环境底线,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环保政策以及技术规范,系统梳理十大产业污染基本情况、行业准入条件、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监管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指南由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目 录
新能源电池材料 1
一、产业政策及准入要求 1
二、典型生产工艺 3
三、环评文件编制类别及审批权限 10
四、环保要求 11
现代能源产业 12
一、 煤矿 12
二、 火电 19
三、 水电 27
四、 垃圾焚烧发电 33
五、 其它清洁能源 39
生态特色食品产业 46
一、产业政策及准入要求 46
二、典型生产工艺 49
三、环评报告编制类别及审批权限 58
四、环保要求 59
现代化工产业 60
一、 煤化工 61
二、 焦化 75
三、 磷化工 84
四、 钡盐 96
优质烟酒产业 100
一、 烟草 100
二、 白酒 103
健康医药产业 110
一、 中药材基地 110
二、 医药制造业 112
汽车产业 133
一、产业政策及准入要求 133
二、典型生产工艺 135
三、环评文件编制类别及审批权限 137
四、环保要求 138
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 140
一、产业政策及准入要求 140
二、典型生产工艺 141
三、环评文件编制类别及审批权限 147
四、环保要求 147
先进装备制造产业 148
一、 电镀 148
二、 喷涂 153
基础材料产业 159
一、 铅锌矿开采及冶炼 159
二、 钒矿开采及冶炼 168
三、 金矿采选 173
四、 钢铁 180
五、 氧化铝 187
六、 铁合金 194
七、 电解锰 199
新型建材产业 209
一、产业政策及准入要求 209
二、典型生产工艺 211
三、环评文件编制类别及审批权限 213
四、环保要求 214
铅酸蓄电池及再生铅 217
一、产业政策及准入要求 217
二、典型生产工艺 223
三、环评文件编制类别及审批权限 227
四、环保要求 228
废汞触媒和含汞废物回收与处置项目 232
一、产业政策及准入要求 232
二、典型生产工艺 232
三、环评文件编制类别及审批权限 234
四、环保要求 235
危废处置项目 237
一、产业政策及准入要求 237
二、典型生产工艺 237
三、环评文件编制类别及审批权限 240
四、环保要求 241
制革项目 243
一、产业政策及准入要求 243
二、典型生产工艺 244
三、环评文件编制类别及审批权限 245
四、环保要求 246
纸浆造纸项目 248
一、产业政策及准入要求 248
二、典型生产工艺 248
三、环评文件编制类别及审批权限 252
四、环保要求 253
印染和纺织项目 254
一、产业政策及准入要求 254
二、典型生产工艺 255
三、环评文件编制类别及审批权限 257
四、环保要求 257
污水处理项目 259
一、产业政策及准入要求 259
二、典型生产工艺 259
三、环评文件编制类别及审批权限 260
四、环保要求 261
页岩气勘探开发 262
一、产业政策及准入要求 262
二、典型生产工艺 262
三、环评文件编制类别及审批权限 264
四、环保要求 265
海绵钛项目 267
一、产业政策及准入要求 267
二、典型生产工艺 267
三、环评文件编制类别及审批权限 268
四、环保要求 268
新能源电池主要由正极、负极、电解质和隔膜四大材料组成。十四五期间全省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主要包括三元正极材料、磷系正极材料、石墨负极材料、电解质。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锂离子电池及材料属于鼓励类。十九、轻工类,13、锂二硫化铁、锂亚硫酰氯等新型锂原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超级电池、燃料电池、锂/氟化碳电池等新型电池和超级电容器。14、锂离子电池用三元和多元、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和硅碳等负极材料、单层与三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等电解质与添加剂;废旧电池资源化和绿色循环生产工艺及其装备制造。15、锂离子电池自动化、智能化生产成套制造装备。
根据《关于推进锂电池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新工〔2021〕2号):着力优化产业布局。结合我省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分业分类优化产业布局。
(一)三元正极材料。抢抓铜仁市新型功能材料产业集群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机遇,着力打造以大龙经开区、贵阳高新区、铜仁高新区、黔西南高新区、遵义高新区、毕节高新区、黔南高新区等为重点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集群。
(二)磷系正极材料及电解液。发挥贵阳市、黔南州磷化工和伴生氟资源产业优势,将发展磷系正极材料、电解液作为推动精细磷化工、延伸氟化工产业链的重要举措,以“开阳—息烽”“瓮安—福泉”两大磷化工产业集聚区为依托,加快培育建设磷系正极材料产业集群,有序建设六氟磷酸锂、四氟硼酸锂等电解液原料生产和制备项目。引导磷系正极材料、电解液原料和制备项目向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集中布局。
(三)负极材料。推进贵州六盘水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统筹考虑要素资源优势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托六盘水煤焦化产业基础,延伸煤系针状焦、煤沥青等煤焦化副产品产业链条,大力发展人造石墨、硅碳、合金等负极材料,以盘北经开区、大龙经开区、六枝经开区、黔西南高新区等为重点,培育打造锂电池负极材料产业集群。
(四)隔膜材料。结合锂电池产业链配套需求,支持大龙经开区、贵阳经开区、毕节高新区等引进布局电池隔膜材料生产项目。
(五)其他材料。加快推进伴生锂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建设碳酸锂、氢氧化锂生产项目,补齐我省锂电池材料短板。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引入导电剂、电池结构件、铝塑膜、铝箔、极片、极耳、包覆材料等锂电池细分领域原辅料生产项目。
根据《2022年推进贵州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二)着力优化产业布局,构建“一核两区”发展格局。“一核”即以贵阳贵安和“开阳—息烽”“瓮安—福泉”两大磷化工产业基地为核心,培育打造新能源电池及配套产业集群,培育壮大磷系、氟系电池材料产业带。“两区”即铜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聚集区和“黔西南—六盘水”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聚集区,其中铜仁市以大龙经开区为重点、以黔东工业集聚区产业带为支撑;“黔西南州—六盘水”以义龙新区为重点,兴仁经开区、盘北经开区、六枝经开区等为支撑,加快培育以三元正极材料及原辅料为代表的电池材料及原辅料产业集聚区,重点补齐锂盐材料短板,着力突破“煤焦油—针状焦—负极材料”产业路径。统筹考虑要素资源优势和环境承载能力,促进遵义高新区、毕节高新区等发挥既有产业基础,聚焦产业链薄弱环节,推进高镍三元正极材料、消费类锂电池项目建设,对产业链形成有效补充。以遵义“务正道”地区、六枝经开区为重点,深化技术合作,攻克萤石、铝土矿共伴生锂资源开发利用瓶颈。
(一)三元正极材料(固体粉末状)
硫酸镍、硫酸钴、硫酸锰与纯水配料后,与氢氧化钠、氨水反应,经沉化、洗涤离心、烘干、除铁后包装,得到镍钴锰三元正极前驱体材料(没锂合成的为正极前驱体),三元前驱体材料与碳酸锂混合装钵,经过两次煅烧、粉碎、筛分、除铁后包装得到三元正极材料。
1.镍钴锰三元溶液制取。硫酸镍、硫酸钴溶液,加入适量的硫酸锰和纯水调制成镍钴锰三元溶液,即得到第一阶段制取的镍钴锰三元溶液。
2.镍钴锰三元前驱体粉体制取。用第一阶段制取的镍钴锰三元溶液制取镍钴锰三元前驱体粉体工艺分为3个工段,即合成反应、沉淀处理和母液处理。合成主要反应方程式为:
合成工序的主要污染物为合成反应过程中挥发的含氨废气,氢氧化镍钴锰沉淀经纯水洗涤后,经离心和微孔过滤器过滤,然后送至盘式干燥机干燥,得到固体氢氧化镍钴锰(三元前驱体),该工序为全密封操作,无粉尘产生,主要污染物为除铁渣。含硫酸钠、氨的母液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3.三元正极材料制取。氢氧化锂、碱式钴锰镍、络合剂、单晶前驱体、纯水按一定化学计量比例混合陈化后置于保温釜中,进行初期反应,形成液相中间体;采用电烘干设备将混合物料中水分烘干,达到要求的含水率;将上述液相混合物进行微波干燥,合成类固相中间体;将固体颗粒密闭粉碎,形成细粉;再进入高温固相反应炉内高温处理。主要反应方程式为:
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氨气反应环节产生的氨气,采用酸雾喷淋吸收后排放;废水主要为前驱体合成过程中产生的洗涤废水和母液,主要污染物为镍、钴、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硫酸根等,洗涤废水采用膜浓缩+离子树脂脱氨处理后回用洗涤工序,母液采用除重+压滤+三级气态膜脱氨+MVR蒸发结晶+蒸汽冷凝水反渗透处理后回用。固废主要为前驱体洗涤过滤渣,除铁渣,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树脂、废渗透膜,均为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二)磷系正极材料
1.工业级磷酸一铵
采用两步法生产工业级磷酸一铵工艺以湿法磷酸为主要原料,依次经脱硫酸反应、一次中和反应、二次中和反应、浓缩、结晶及干燥等工序。
湿法磷酸与磷矿粉按一定液固比进入脱硫酸反应槽,在一定时间及温度条件下进行脱SO42-反应,反应完成后将反应料浆输送至离心机进行离心分离。脱除SO42-后的湿法磷酸送至一次中和器内进行氨中和反应,反应完成后的料浆送入离心机分离,分离后得到的清液送至二次中和器再次进行氨中和反应,反应后的料浆再次用离心机分离。将脱SO42-反应一次中和反应及二次中和反应产生的滤渣送入调浆槽调浆最后送至磷酸二铵生产车间。用高纯磷酸调节二次中和反应离心分离得到的磷酸一铵清液的 pH至一定区间,依次经多效闪蒸室循环浓缩、结晶器结晶、离心机分离、干燥器干燥,最后得到工业级磷酸一铵,离心机分离产生的母液返回多效闪蒸室循环浓缩。
主要反应方程式:2NH3+H3PO4→NH4H2PO4
主要污染物为:氨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氟化物,采用中和吸收、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表2、《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表4标准限值后排放。废水主要为尾气洗涤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回用。
2.磷酸铁
以磷酸一铵、硫酸亚铁为原料进行生产。磷酸一铵、硫酸亚铁分别与脱盐水混合搅拌过滤后,得到1mol/L的磷酸一铵溶液、1mol/L的硫酸亚铁溶液。按比例将硫酸亚铁清液与磷酸一铵清液充分连续混合,同时,添加磷酸和硫酸调节pH,加入双氧水氧化,磷酸铁全部沉淀后进入多级洗涤系统。洗涤后,磷酸铁沉淀进入干燥系统,干燥粉碎后得到的无水磷酸铁产品。主要反应方程式:
FeSO4+NH4H2PO4+0.5H2O2→FePO4+NH4HSO4+H2O
主要污染物为:氨气、颗粒物,采用中和吸收、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表2、《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表4标准限值后排放。废水主要为洗涤废水和反应液,反应液和洗涤废水中含有大量硫酸氢铵,硫酸氢铵溶液进入硫铵母液槽,添加氨水将硫酸氢铵中和成硫酸铵溶液,送至膜提浓装置,制得硫酸铵湿晶体,清液回用。
3.碳酸锂
锂辉石精矿经研磨到一定粒级后,与一定比例的浓硫酸在酸化焙烧窑进行焙烧,得到酸化熟料。熟料经冷却浆化调节pH值后,过滤分离得到硫酸锂浸出液和浸出渣,浸出渣多次洗涤后,洗液与硫酸锂浸出液采用碱化除钙法净化。硫酸锂净化液浓缩后与纯碱溶液混合进入蒸发沉锂槽进行蒸发沉锂,锂沉淀后用离心机分离出碳酸锂和母液。碳酸锂再经烘干干燥、磁选除铁、粉碎、包装后,得到产品。
主要反应方程式如下:
2LiAlSi2O6+H2SO4→Li2SO4+Al2O3.4SiO2+H2O
Li2SO4+Na2CO3→Li2CO3+Na2SO4
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酸化焙烧环节产生的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采用除尘、碱液喷淋吸收后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表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表2标准排放;固废主要为洗涤过滤渣和浸出渣渣,属一般工业固废。母液继续回用生产。
4.磷酸铁锂
磷酸铁、碳酸锂与纯水混料后,经球磨、喷雾干燥、烧结、粉碎、除铁(产品品质需要,单质铁混在产品里面造成电池自放电使电池容量损失;铁单质沉积后易造成刺穿隔膜,发生微短路造成自放电)后包装,得到磷系正极材料。
磷酸铁与碳酸锂按比例配料后经预混分散后,在煅烧电炉中惰性气氛(氮气保护)下升温、加热,于600-800℃加热8-48小时后得到产品LiFePO4。葡萄糖作为还原剂。
主要反应方程式为:
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表 3标准限值后排放。废水主要为反冲洗废水与树脂再生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
(三)负极材料
石墨负极原料(主要为粉状碳粉)与沥青,通过混捏、成型、浸渍、焙烧、石墨化后得到负极材料(片状或柱状)。
将焦炭(破碎、包覆、混捏)或碳粉石墨化(2300℃以上),筛分得到产品。工艺主要是改变碳结构。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苯并[a]芘等少量。颗粒物主要经袋式除尘器处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经双碱法脱硫处理,沥青烟、苯并[a]芘等主要经收集吸附处理。
(四)电解质
1.六氟磷酸锂生产工艺
六氟磷酸锂生产以氟化锂、五氯化磷和无水氟化氢为原料,经混合反应、干燥、过滤等工序得到六氟磷酸锂及副产品盐酸。
反应方程式如下:
LiF+PCl5+5HF→LiPF6+5HCl
主要污染物为:HCl和氟化物,采用中和吸收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表2后排放。废水主要为尾气洗涤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
2.双氟磺酰亚胺锂
生产工艺1:原料主要为氯化亚砜、氯磺酸和氨基磺酸、氯化锂和氟化锌,溶剂采用二氯甲烷进行生产。
生产工艺2:以硫酰氟、氨气、三乙胺、氢氧化锂作为原料,经过合成、水洗、碱化、脱水等工序最终得到双氟磺酰亚胺锂。主要反应方程式:
2SO2F2+NH3+2N(Et)3→(SO2F)2NH.N(Et)3.(HF)2
(SO2F2)2NH.N(Et)3+LiOH.H2O→(SO2F2)2NLi+2H2O+N(Et)3
(一)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二十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中电子化工材料制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有色金属冶炼:产生或排放汞、铬、砷、铅、镉污染物的冶炼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余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20〕38号)执行。
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使用清洁低碳能源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力余热。新建、改扩建基础化工原料项目须入驻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
污染物满足相关行业标准(如三元锂电池正极材料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及贵州省地方标准(如磷化工项目执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贵州省涉磷企业水污染物总磷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等。
我省现代能源产业包括基础能源产业和清洁高效电力产业。基础能源产业主要包括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生物质能源、浅层地热能等。清洁高效电力产业主要包括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11、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17、煤矿智能化开采;限制: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9号)要求:30万吨/年以下煤矿按照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关闭、已批保留和未明确处置意见进行分类处置。2019年实施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有序退出,实现2020年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
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含硫大于1.5%煤炭开采项目,须配套建设与煤炭开采能力相匹配的洗煤厂。规划矿区未开展规划环评的,暂停受理规划内的非兼并重组煤矿环评文件。
根据《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应急〔2020〕21号):“严格实行总量控制。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上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94号)“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或使用。”“从2019年2月份起,严禁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1.新申办露天煤矿开采规模不低于90万吨/年。禁止在铁路、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等区域新建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对拟申办的露天煤矿开采范围,县级人民政府要提供与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Ⅰ级保护林地、基本草原、禁采禁建区等不重叠的意见。
2.应严格控制10 m3/t的剥采比或控制在合理的经济剥采比范围内。
3.生态恢复措施。采掘接替、排土计划、复垦计划在时间上应按年进行布置,在空间上应按最小原始地类版块为单位设计(即“边开采边复垦”的总体要求在时间上以年为耕作周期,并以此对分区开采进行空间布局。例如,黔西南全力煤矿按照一次性破坏进行的生态复垦,时间周期为3年);生态恢复的总体标准原则应该是在复垦计划实施后,总体生态功能相较露采前提升或不降低;严格生态恢复措施,将其纳入主体工程预算。应让投资方在比较井工与露天开采工艺时,考虑一并计算露天开采的生态恢复成本。
废气主要为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的粉尘以及露天矿采掘场粉尘。主要是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采取喷雾洒水等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煤炭工业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4、表5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0.4mg/m3)。
井工开采
露天开采
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产生的废水包括矿井水(酸性、非酸性)、矿坑水(酸性、非酸性)、疏干水、选煤废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煤矿的废水量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有关。根据开采煤层的富水条件,结合原煤炭部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中突出水量等级标准,以及多年矿井涌水量统计资料,将全国产煤地区矿井涌水情况划为三类,贵州省属于二类地区:中富水矿区,矿井涌水量60—300立方米/小时。受采掘工作的影响,通常废水含有大量的煤粉、岩石粉等悬浮物;当开采中高硫煤层及其围岩中硫铁矿的氧化作用,可能使废水呈酸性和高铁性等,所以不同煤矿的废水的水质有很大的差异。对于酸性矿井水,目前主要采用的是碱性物质中和沉淀法和锰砂过滤进行处理;对于含悬浮物的矿井水,主要采用混凝沉淀等工艺进行处理。
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采煤和洗选矸石,根据《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要求禁止设置永久矸石山,所有煤矿不得设置永久性矸石堆场,建矿期和生产初期排放的煤矸石临时堆放场,最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5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条规定),每个煤矿只能设立一个矸石堆场,零散堆存的煤矸石均视为无组织的固体废物。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四、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中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061;褐煤开采洗选062;其他煤炭采选069中煤炭开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煤炭洗选、配煤;煤炭储存、集运;风井场地、瓦斯抽放站;矿区修复治理工程(含煤矿火烧区治理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煤矿: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60万吨及以上(含兼并重组)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20〕38号)执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矿井水应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及生产,并鼓励多途径利用多余矿井水。可以利用的矿井水未得到合理、充分利用的,不得开采及使用其他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作为生产水源,并不得擅自外排。矿井水在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且确需外排的,经处理后拟外排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外,其相关水质因子值还应满足或优于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对应值,含盐量不得超过1000毫克/升,且不得影响上下游相关河段水功能需求。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相关环境数据向社会公开,与相关部门联网,接受监督。依法依规做好关闭矿井封井处置,防治老空水等污染。
赤水河流域兼并重组煤矿项目矿井废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中:NH3-N、TP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要求(NH3-N:1.0mg/L,TP:0.2mg/L),Fe、Mn达到该标准表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要求(Fe:0.3mg/L,Mn:0.1mg/L),其它指标达到该标准Ⅲ类要求方可排放(pH 6-9;CODcr20mg/L;石油类0.05mg/L。),矿井水利用率须达到90%以上。
按《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实施洗煤行业生产废水闭路循环。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四、电力:2、单机60 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3、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4、缺水地区单机 60 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6、30 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7、单机 30 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中煤、煤泥等发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四、政策措施(一)“十三五”期间淘汰关停的落后煤电机组的容量指标可通过交易方式用于需通过等量替代建设的煤电项目。以等容量替代方式规划新建煤电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落实关停容量指标,并编制等容量替代方案。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对等容量替代方案审核无误后,可按年度向国家申请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相关中央企业应同时向国家报送申请。国家结合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有关要求、区域电力供需形势等,统筹考虑将等容量替代规划新建煤电项目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四)鼓励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的省份实施减容量替代(关停容量指标总规模多于拟新建煤电项目规模)规划新建煤电项目。同等条件下,减容量替代新建煤电项目优先安排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五)同等条件下,等容量替代规划新建的民生热电项目、电力扶贫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五、相关要求(四)等容量替代规划新建煤电项目应选择高参数、大容量、低能耗、低排放的高效机组,应满足能耗、水耗、环保等产业政策和标准要求。纯凝发电项目应是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供热机组优先考虑规划建设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按照相关规定确需新建抽凝式热电机组的,应以等容量替代方式规划建设,在大电网范围内原则上应选择35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机组。扩建项目可建设单台机组,新建项目原则上按两台机组及以上考虑。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电机组改造升级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42号):(三)实施目标 到2025年,全省煤电机组综合性能进一步提升,装机结构进一步优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负荷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省内煤电企业全面实现超低排放。—节能改造目标。到2025年,全省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不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其中,30万千瓦级亚临界机组、超临界机组(“W”型火焰锅炉)、超临界机组(循环流化床及常规煤粉炉)平均供电煤耗分别不高于315、308、305克标准煤/千瓦时,60万千瓦级亚临界机组、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分别不高于305、297克标准煤/千瓦时。“十四五”期间新建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不高于285克标准煤/千瓦时。—超低排放目标。到2025年,全省煤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二、重点任务(二)大力实施现役煤电机组综合节能改造。重点对省内现役30万千瓦级、60万千瓦级煤电机组实施汽轮机通流、降低锅炉排烟温度、锅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电机变频、制粉系统优化、热力系统优化等一种或多种节能改造。鼓励现役亚临界煤电机组开展升参数改造,大幅提升热力系统效率,切实降低煤电机组供电煤耗。(三)全面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对现役煤电机组循环流化床锅炉、“W”型火焰锅炉全部实施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因厂制宜采用先进环保改造技术,确保实现超低排放要求。除尘可采用低(低)温静电除尘器、电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等装置。脱硫可实施脱硫装置增容改造,如仍达不到排放标准时采用高效率除雾器加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等更高效率脱硫设施。脱硝可采用低氮燃烧、高效率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等技术。鼓励煤电企业在常规大气污染物控制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煤电废气、废液、固废、重金属、噪声等污染物的全面深度控制。(四)鼓励开展煤电机组供热改造。科学制定供热供汽规划,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实施替代和限期淘汰,同步完善配套供热管网,鼓励对具有稳定热负荷需求的现役纯凝式汽轮机改造为抽凝式汽轮机,向用户供热供汽。遵义市、六盘水市、毕节市等地要围绕煤电机组供热改造循环利用,积极引进热负荷企业,扩大热负荷需求。(七)高标准新建煤电机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以60万千瓦级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为主,鼓励建设100万千瓦级高效超超临界机组。因地制宜发展低热值煤综合利用发电项目,鼓励建设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低热值煤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应采用30万千瓦级及以上超临界机组。新建煤电机组同步建设先进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新建60万千瓦级超超临界“W”型火焰锅炉、循环流化床及常规煤粉炉机组设计供电煤耗分别不高于285、280克标准煤/千瓦时,低热值煤综合利用发电、热电联产项目设计供电煤耗分别不高于300、280克标准煤/千瓦时,且同时满足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或优于超低排放水平。
火力电厂生产过程中燃煤由汽车运至电厂煤场,经破碎后进入输煤系统送至锅炉燃烧,煤燃烧时产生的热量加热锅炉中的水,使之成为高温高压蒸汽,蒸汽推动汽轮发电机发电,产生的电能接入厂内升压站,由输电线路输出。
锅炉产生的烟气进入尾部烟道,先进入脱硝反应器,经过脱硝后的烟气进入除尘器,随后烟气进入石灰石石膏脱硫系统,经脱硫系统处理后的烟气通过烟囱排入大气。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电机组改造升级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42号):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排放限值。
脱硫废水经氧化、中和、澄清、脱水单独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冷却塔排水优先作脱硫补充水,剩余部分直接排放。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
锅炉内燃烧生成的炉渣由锅炉底部排出,进入渣仓;除尘器捕集下来的灰进入灰库。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经脱水后进入石膏贮存间。灰渣、脱硫石膏外售综合利用,暂不能综合利用的经汽车运至灰场堆存。
按照《火力发电厂干式贮灰场设计规程》(DL/T5488-2014)干灰场贮灰年限及占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阶段干灰场的总容积应满足贮存按电厂规划容量、设计煤种计算的20年左右的灰渣量要求。灰渣量应包含脱硫副产品、石子煤等固形排放物。
2.干灰场应分期、分块建设,初期征地面积宜按贮存电厂本期设计容量、设计煤种计算的10年灰渣量确定,当灰渣综合利用条件较好时,宜按贮存电厂本期设计容量、设计煤种计算的5年灰渣量确定。
3.初期干灰场宜按贮存电厂本期设计容量、设计煤种计算的3年灰渣量建设。
灰场建设须按照《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5)的规定,采用人工合成材料进行全库盆防渗处理,人工复合材料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13cm/s。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火力发电4411;热电联产4412(4411和4412均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火力发电(含热电联产):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四)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七)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按照《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号)审批原则:项目建设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项目应进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符合能源和火电发展规划、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改、扩建项目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和环境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并明确“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烟道,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和其他相关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超低排放的有关规定。煤场和灰场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在环境敏感区或区域颗粒物超标地区设置封闭煤场。灰场设置合理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工业用水禁止取用地下水,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落实高浓度循环冷却水综合利用途径或采取有效的脱盐措施。不在水环境敏感区、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设置废水排放口。
灰渣、脱硫石膏等优先综合利用,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运往灰场分区贮存,灰场选址、建设和运行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热电联产项目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仅设置事故备用灰场(库),储量不宜超过半年。脱硝废催化剂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提出相关的处理处置措施。
水力发电指通过建设水电站、水利枢纽、航电枢纽等工程、将水能转换成电能的生产活动。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四、电力:1、大中型水力发电及抽水蓄能电站。
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43号)要求:自2014年3月21日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在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补充规划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括本轮修编的七大流域综合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需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水利规划包括:水资源战略(综合)规划及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涉及水利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水利发展规划;防洪、治涝、抗旱、灌溉、采砂管理等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水利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水力发电、水资源开发利用(含供水)等专业规划;河口整治、水库建设、跨流域调水等专项规划。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水利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其具体范围的界定标准由水利部汇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后实施。
按环保部、发改委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要求: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
按《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要求:小水电(指单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项目)分为拆除类、保留类及整改类,其中:①拆除类项目必须同步实施生态修复,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督促实施,2020年底前完成。②保留类及整改类项目须满足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依法履行项目环评审批手续;采取生态流量下泄、鱼类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得涉及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环境敏感区。
水电站大坝阻隔会引起水沙情势的变化,水库淹没对区域水质、物种分布及栖息地条件、水生态系统组织、结构和功能都将产生影响。针对水电建设项目应重点关注:生态流量下放和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重要三场等生境、物种及资源量影响;施工营地、弃渣场等临时占地选址合理性及生态恢复;移民安置的环境合理性。
水电工程若造成水环境容量减小,并对社会经济有显著不利影响的,应提出减免和补偿措施;下泄水温影响下游农业生产和鱼类繁殖、生长的,应提出水温恢复措施;珍稀、濒危植物或其它有保护价值的植物受到不利影响,应提出工程防护、移栽、引种繁殖栽培、种质库保存和管理等措施;工程施工损坏植被的,应提出植被恢复与绿化措施;珍稀、濒危陆生动物和有保护价值的陆生动物的栖息地受到破坏或生境条件改变的,应提出预留迁徙通道或建立新栖息地等保护及管理措施;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有保护价值的水生生物的种群、数量、栖息地、洄游通道受到不利影响的,应提出栖息地保护、过鱼设施、人工繁殖放流、设立保护区等保护与管理措施;工程建设造成水土流失的,应采取工程、植物和管理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及防治措施技术的确定,应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的规定执行;对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应从生态保护角度分析其合理性;工程运行造成下游水资源特别是生态用水减少时,应提出减免和补偿措施,根据《关于印发<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评函〔2006〕4 号)及《关于印发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水环境与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环办函〔2006〕11号)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开展生态监测。针对生态保护措施中的难点提出研究项目规划。电站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排放标准。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水力发电4413 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的常规水电(仅更换发电设备的增效扩容项目除外);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包括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水库:跨市(州)的建设项目;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且涉及环境敏感区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20〕38号)执行。
按《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要求:项目应满足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相关流域和行业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和水库淹没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域和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河流和区域。
项目应提出生态流量泄放等生态调度措施,明确生态流量过程、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和管理措施等内容。项目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重要三场等生境、物种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通道、鱼类增殖放流等措施。项目对珍稀濒危等保护植物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项目对珍稀濒危等野生保护动物造成影响的,应提出救助、构建动物廊道或类似生境等措施。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对景观产生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设计、景观塑造等措施。项目建设带来地下水位变化导致次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针对性措施。项目存在外来物种入侵或扩散、相关河段水体可能受到污染或产生富营养化等环境风险的,应提出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弃土(渣)场等应提出防治水土流失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项目移民安置方式和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生态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针对城(集)镇迁建及配套环保设施、重大交通复建工程、重要水利工程、污染型企业迁建等重大移民安置工程,应提出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垃圾焚烧发电指主要利用城市垃圾为原料,采取直接燃烧或气化等方式的发电活动。重点关注选址的合理性,特别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涉及环保邻避效应的项目。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20、城镇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污水、污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布局应符合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的意见》(黔发改环咨[2018]1041号)的通知以及《贵州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20-203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0号)要求:
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等,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证额定处理能力。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后排放。
不得在水环境敏感区等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设置废水排放口。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当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者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优先厂内回用或者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标准要求后排放。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对事故垃圾渗滤液进行有效收集,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艺流程包括垃圾接收及贮存系统、垃圾焚烧系统、余热锅炉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汽轮发电系统、电气系统、给排水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灰渣处理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
废气:主要为恶臭和焚烧炉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HCl、CO、重金属、汞、二噁英)。主要臭气产生区域为渗滤液收集间、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污泥压滤间等。
焚烧炉废气应处理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修改单要求(颗粒物30mg/m3、氮氧化物30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氯化氢60mg/m3、汞及其化合物0.05mg/m3,镉、铊及其化合物0.1mg/m3,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1.0mg/m3)。
废水:主要是垃圾渗滤液,采用“预处理→调节池→厌氧反应器→两级A/O+外置式超滤膜UF→纳滤NF→反渗透RO”的处理工艺,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浓液经浓缩减量化处理系统(TUF+DTRO工艺)处理后上清液可回用于冷却塔补水(也可处理达标后排放),浓液部分全部用于飞灰固化、喷入焚烧炉焚烧等处理,不外排。
外排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应满足相应的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直接外排的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要求(pH6-9、悬浮物7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0mg/L、化学需氧量100mg/L、石油类10mg/L、硫化物1mg/L、氨氮15mg/L、氟化物10mg/L、磷酸盐(以P计)0.5mg/L)。
固废:危险废物主要为焚烧飞灰,按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提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飞灰进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稳定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6.3条要求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 HJ 942 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生物质能发电4417 生活垃圾发电(掺烧生活垃圾发电的除外);污泥发电(掺烧污泥发电的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垃圾填埋气发电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污泥发电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20〕38号)执行。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组织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公众参与说明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公众参与说明。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涉环保邻避效应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公众调查工作,并将企业编制的《公众意见调查与分析总结报告》作为环评文件受理的必要报件,从环评文件受理到审批结束,全过程公开环评审批信息。通过召开项目环评审批听证会、网上信息公开等方式让群众广泛知晓避邻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将听证会意见作为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
包括风力发电、煤层气(瓦斯)、页岩气、沼气发电、浅层地热能、光伏发电等。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风力发电属于允许类。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属于鼓励类。页岩气、页岩油、致密油、油砂、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资源勘探开发属于鼓励类。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三沼”综合利用、沼气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热,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废弃菌棒利用,太阳能利用)属于鼓励类。
煤层气(瓦斯)主要环境问题是煤层气输气管线占地面积广,生态影响较大。
页岩气勘探开发中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危险废物油基岩屑的处置和压裂返排液量大、处置难。
光伏发电是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生伏特效应而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目前光伏发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照射的能量分布密度小,要占用巨大土地面积;光伏板制造过程不环保,易产生环境问题。
风电项目产生的主要环境影响在施工期造成的生态破坏。施工过程中土石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弃,弃方应处置于合法渣场。表土应单独贮存,后期做绿化覆土利用。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应进行植被恢复。
风电项目运营期主要环境污染来自于其升压站。在废水方面,升压站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生活污水应采用具有脱碳除磷的处理工艺处理后外排或回用于绿化。风电项目不产生大气污染物。固废方面,其变压器必须配备相应的事故油池,收集的事故废油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升压站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陆上风力发电4415;太阳能发电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其它电力生产4419(不含海上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等发电)涉及敏感区的总装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陆上风力发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陆地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其它电力发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油气开采:页岩气新区块开发项目;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煤层气开采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提高基础能源产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效率的实施方案》(黔环办〔2019〕34号):对通过规划环评技术审查的页岩气、煤层气、煤矿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为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和尽快落地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可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20〕38号)执行。
风电项目:应严格论证选址可行性,关注项目对鸟类迁徙影响,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制订红线具体管控办法上针对在红线划定之前既有项目采取差别化管控措施。
煤层气(瓦斯):应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按《煤层气产业政策》要求,煤层气建设选址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域。煤层气应严格执行《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2008)要求,禁止直接排放。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页岩气:按照国家能源局公告《页岩气产业政策》(2013年第5号)有关要求。“第二十四条坚持页岩气勘探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钻井、压裂等作业过程和地面工程建设要减少占地面积、及时恢复植被、节约利用水资源,落实各类废弃物处置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二十五条钻井液、压裂液等应做到循环利用。采取节水措施,减少耗水量。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开采过程逸散气体禁止直接排放。第二十六条加强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保护。钻井、压裂、气体集输处理等作业过程必须采取各项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保护措施,防止页岩气开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第二十七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第二十八条 加强页岩气勘探开发环境监管。页岩气开发过程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钻井、井下作业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必须得到有效处置,防止二次污染。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影响评价,从资源环境效率、生态环境承载力及环境风险水平等多方面,优化页岩气勘探开发的时空布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页岩气。”
根据《贵州省基础能源产业环境保护服务指南》有关要求:页岩气区块应开展规划环评。未开展的,项目环评不得受理和审批;已开展的,且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可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
页岩气勘探开发油基岩屑属于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结合我省实际,压裂返排液经处理满足《气田水注入技术要求》(SY/T6596-2016)相应要求后可回注废弃矿井。
浅层地热能:按照《关于加快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促进北方采暖地区燃煤减量替代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2278号)要求: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应以严格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前提,确保不浪费水资源、不污染水质、不破坏土壤热平衡、不产生地质灾害。
相关地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纳入相关规划,并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以保护的目标含水层作为热泵水源;对于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采含水层及与其水力联系密切的含水层、限制开采区的限采含水层,禁止将地下水作为热泵水源;禁止以承压含水层地下水作为热泵水源。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相关地区要根据供热资源禀赋,因地制宜选取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方式。对地表水和污水(再生水)资源禀赋好的地区,积极发展地表水源热泵供暖;对集中度不高的供暖需求,在不破坏土壤热平衡的情况下,积极采用分布式土壤源热泵供暖;对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地区,在100%回灌、不污染地下水的情况下,积极推广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暖。
光伏发电:应满足《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2号)要求。抑制光伏产能盲目扩张,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严格控制光伏发电连片开发项目,不得在生态良好的地区选址。
我省生态特色食品产业主要是茶叶制品、天然饮用水、调味品、肉制品、粮油制品、果蔬食品、软饮料、乳制品、刺梨制品、核桃制品、竹笋制品、食用菌制品、石斛、酸汤等特色食品加工业。按环境影响特征可分为种植类、养殖类和加工类。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第一类 鼓励类第一项“农林业”主要包括:农产品及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种苗)生产、加工、包装、检验、鉴定技术和仓储、运输设备的开发与应用;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农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农、林作物、畜禽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与应用;道地中药材及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植(养殖),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人工培育与开发。
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与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环评、“三线一单”、生态红线管控等要求。
重点关注生态环境容量,盯准鸡、生猪、肉牛、肉羊,要分析清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有针对性地综合利用实现变废为宝,切实推进产业生态化,加快构建我省生态循环畜牧业。项目选址不得在当地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当地未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的,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自然保护区;(3)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 号)指出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加快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内容。要求大力推行畜禽标准化生产,达到“六化”,即: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山地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提高牛羊生产比重,确保生猪生产稳定,推进禽、蛋、奶规模生产,促进特色养殖产业化经营”、“推进畜牧业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整合各种资源要素,配套完善基础设施,推进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重点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和家庭牧场扩能升级。围绕全省100个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打造一批现代畜牧业重点县。着力抓好畜禽养殖小区建设和优势畜禽产业带布局,以乡为单位布局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布局养殖小区,实现传统分散饲养向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全面过渡。到2020年,创建年存栏1000头以上基础母猪的规模种猪场20个,培育年出栏1万头以上商品猪的规模商品场100个”。
施用肥料的种类以有机肥为主,根据不同植物物种生长发育的需要有限度地使用化学肥料,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可施用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农家肥,禁止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医院垃圾和粪便。病虫害的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策略,如必须施用农药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用最小有效剂量并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降低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育苗塑料大棚等产生废塑料膜等集中收集后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应做好畜禽粪污的污染防治工作。畜禽粪污通过还田利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粪便垫料回用、异位发酵床、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等模式处理利用,对无法资源化利用的粪污采取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明确的病死畜禽处理、处置方案,及时处理病死畜禽。针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的恶臭影响,可采取控制饲养密度、改善舍内通风、及时清粪、采用除臭剂、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确保项目恶臭污染物达标排放。
选择投放鱼苗应避免生态入侵。大力倡导“以鱼净水”的“人放天养”湖库生态渔业模式。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开展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等开展水产养殖,要限制生产方式、控制养殖密度,禁止从事网箱、围栏、投饵、施肥养殖。大力发展稻渔综合种养,积极发展冷水鱼健康养殖,因地制宜发展循环水生态养殖等产业项目。
畜禽养殖项目选址应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原则和有关要求。
(一)水产品加工
水产品加工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卸货、存储、清洗、切割、剖割、切碎、深加工系统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氨气及硫化氢,以及深加工系统熏制产生的颗粒物,烤制、油炸产生的油烟废气,脱脂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水产品运输、卸货、存储过程中采用库房堆放、定期清理残存原料、传输设备加强密封;投放除臭剂,前处理系统:去鳃、去鳞、去内脏、去壳及清洗工序中产生的臭气、氨气及硫化氢采取引风机引至生物脱臭装置(干法生物滤池)处理;设置喷淋塔除臭,切割、切碎、剖割产生的臭气经水洗、除臭装置处理后排放,恶臭气体、NH3、H2S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颗粒物可采用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或除尘组合工艺进行处理,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深加工系统熏制废气可采用电除尘,湿式除尘减少颗粒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烤制、油炸油烟采用静电油烟或湿发油烟处理,烟熏炉、加热炉废气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要求。脱脂工序可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生物处理等方式有效处理脱脂废气(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
水产品加工工业废水主要是冲洗、冷冻废水,水质较为简单,主要是含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废水经沉淀分离、化学混凝法、A2/O工艺、上浮分离、SBR类等工艺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要求。
水产品加工应记录固体废物(包材、废弃零部件、水产品内脏或废弃物、污泥、废活性炭等)的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固体废物各去向量之和应等于固体废物产生量。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宜对水产品内脏或废弃物优先进行综合利用。
(二)屠宰及肉类加工
屠宰项目废气主要是屠宰阶段宰前准备、刺杀放血、煺毛或剥皮、开膛解体等工序产生的臭气、氨、硫化氢、二氧化硫;羽绒清洗产生的粉尘(颗粒物);肉制品加工阶段,热加工烟熏炉废气、油炸废气;副产品加工如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原料库、加工车间、包装设施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等无组织废气等。
大气污染物可采用定期清洗、及时清运粪便,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等)后经排气筒排放。臭气、氨、硫化氢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羽绒清洗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可采用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湿式除尘;电袋复合除尘器进行处理,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肉制品加工阶段,热加工烟熏炉废气可采用静电除尘器;湿式除尘进行处理;油炸废气采用静电油烟处理器处理。烟熏炉、加热炉废气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要求。副产品加工如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原料库、加工车间、包装设施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等无组织废气可采用原料与产品不长时间储存、加强原料仓库通风并及时清理、使用天然提取物除臭剂喷洒车间和仓库;集中收集气体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等措施,臭气、氨、硫化氢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
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废水主要是屠宰废水和冲洗废水,厂内设置综合污水处理站,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中的直接排放浓度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当废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2008)中的间接排放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羽毛、皮、内脏、油渣、炉渣和待养圈产生的动物粪便等应尽可能综合利用;病死动物尸体、废弃卫生检疫用品、厂内实验室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处置或外运;应收集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全部沉淀池沉渣和污泥,并对其进行安全处理或处置;加强污泥处理或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及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间地面应采取防腐、防渗漏措施;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及相应量;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三)辣椒加工
油制辣椒生产工序中产生的大量油烟应经油烟净化器净化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要求。同时,在炒制时产生大量挥发性或半挥发性有机物(VOCs,主要是醛、酮、烃、脂肪酸、醇、芳香族化合物、酯、内酯、杂环化合物等污染物),油制辣椒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辣椒素等刺激性异味,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指标执行,废水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执行,待辣椒行业地方标准发布后严格按标准实施。
加工废渣应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弃,可综合利用于生产有机肥、栽培料、家畜饲料、沼气、土壤改良剂和修复剂、无土栽培基质、生物质燃料等。
(四)石斛加工
主要包括加工铁皮石斛枫斗、面条、铁皮石斛酒以及铁皮石斛超细微粉等。石斛枫斗产品主要工序:清洗、烘干、切段、成型、风干、抛光、筛选、风洗、称量、封口、输送、包装、入库。石斛纳米粉系列主要工序:清洗、制粒、烘干、粉碎、干燥、灌装、封口、喷码、包装、入库。石斛养生精片系列主要工序:提取、合并过滤、浓缩、喷雾干燥、混匀、制粒、干燥、整粒、混合、压片、包薄膜衣、内包装、打包入库。石斛饮片系列主要工序:清洗、筛选、切段、蒸煮、干燥、粉碎、包装。石斛茶系列产品:洗鲜叶、杀青、揉捻、干燥炒香、填装包装。
石斛茶、石斛饮片加工工序中的药材打粉、杀青、石斛枫斗系列抛光等工序可能产生一些颗粒较细的加工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收集物可供用于制作精片使用。
原料清洗废水、设备清洗等废水应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
石斛加工提取过滤后的残渣运到种植基地沤肥。
(五)茶加工
主要包括杀青、揉捻、理条等工序。茶叶粉尘设集气罩收集并经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排放。杀青、萎凋工艺会产生的少量茶梗、茶渣(茶末),经收集后做农田肥料。废弃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不能利用的部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六)精品水果辣椒蔬菜加工
主要工序有粗选、清洗、漂烫、速冻、包装入库。加热锅炉废气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要求。氨、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清洗废水主要含SS,漂烫废水主要含化学需氧量、氨氮、SS等,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后外排。不合格品、污泥及加工废渣应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弃,可综合利用于生产有机肥、栽培料、家畜饲料、沼气、土壤改良剂和修复剂、无土栽培基质、生物质燃料等。
(七)菌加工
主要是生产菌干片、速冻菌、菌酱产品。菌干片生产工序:清洗、切片、烘干、包装入库。速冻菌生产工序:清洗、分级、切片、速冻库速冻、低温、高温库储藏、包装入库。菌酱生产工序:清洗、切片、整形、灭菌处理、调味、冷却、包装入库。
油烟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不合格品、隔油池废渣,应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弃,可综合利用于生产有机肥、栽培料、家畜饲料、沼气、土壤改良剂和修复剂、无土栽培基质、生物质燃料等。
(八)油茶加工
油茶的主要产品为茶油。主要工序包括清理、除铁、脱壳、仁壳分离、粉碎、冷榨等工序得到毛油,再经过过滤、精滤,变成较为干净的茶油,通过脱胶工序,生成磷脂为副产品,再进行脱酸,生产皂脚为副产品。茶油加水进行水洗、干燥,加入活性碳和活性白土进行脱色、脱臭,即为成品油,包装入库。
加热锅炉废气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要求。脱臭工序需将蒸汽直接通入脱臭锅,外排的蒸汽中含有脂肪酸等成分,会产生油脂异味物。水洗工段污水主要含化学需氧量、油类、SS、脂肪酸钠等,可与生活污水一并处理。
生产废渣主要有壳渣、废活性炭、废活性白土、滤渣、脂肪酸等。油茶籽在仁壳分离时,会产生大量的壳渣。脱臭工序产生的脂肪酸。均可作为化工原料外卖。废活性白土主要成分为硅藻土,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环卫部门处理。茶油脱色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九)中药材加工
主要包括净制、切制、蒸制、干制、粉碎等工序。
项目生产过程应严格按“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制药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包括配制、合成、提取、结晶、离心、过滤、干燥、精制、包装、溶剂回收等工艺排气,以及真空泵等辅助设备排气;经处理满足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后排放。
药材加工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及检验废水等经处理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中排放限值。
项目原料挑选出的杂质、非药用部分和细屑集中收集后交由指定的企业回收进行综合利用。不合格产品及有毒的废原材料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回收处理。
(十)竹产业
主要是竹炭、竹活性炭、竹制品加工。竹炭生产工序:破碎、烘干、炭化、冷却、出料包装。竹活性炭生产工序:粉末炭、磨粉、成型、烘干、炭化、活化、破碎筛分、产品。竹制品加工涉及喷漆。
烘干工艺产生的粉尘较少,炭化炉内的粉尘经焚烧炉燃烧后成为灰分,收集后与生活垃圾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活性炭活化过程粉尘经多道过滤装置进行过滤后高空排放。炭化炉产生的可燃气体中除烟尘外还有其他混合燃气,主要有CO、H2、CH4等,高温燃烧生成CO2、H2O,与焚烧炉烟尘尾气经风机抽送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涂过程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喷漆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
生产过程无工艺废水产生,竹炭成品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固废主要有炭粉、次品、净化除尘收集烟尘、竹醋液及竹沥水。竹醋液、竹沥水、炭粉作为副产品外售。次品回用于生产。净化除尘收集烟尘与生活垃圾一并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十一)乳制品
鲜牛奶及酸奶生产所有加热环节均使用锅炉蒸汽,锅炉应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8]26号)要求。
生产废水主要是少量废乳制品次品,设备清洗废水,纯水制备尾水。应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
外包装需要进行喷墨打印,会产生有机废气,加强VOCs排放治理,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厌氧发酵会产生发酵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后排放。
废油墨及其包装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回收处理。
(一)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一、农业、林业:农产品基地(含药材基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畜牧业:设计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换成1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牛折算成5头猪)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渔业:内陆养殖网箱、围网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十、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屠宰;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的肉类加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肉类加工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均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根据《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设计年出栏生猪小于1000头的不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无需办理环评手续,但选址不能在禁止建设区。
我省现代化工产业主要是现代煤化工、精细磷化工和新兴的精细化工、焦化、钡盐等现代化工产业。
一、现代煤化工的概念。现代煤化工主要是指以煤气化为龙头,以一碳化学为基础,合成各种替代燃料及化工产品的过程工业。
二、精细化工概念。包括石油(煤)化工、农业化工、化学医药、高分子、涂料、油脂等为主的建设项目,整个工艺工程包含大量的化学反应。化学工业又分重化工业和轻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的分馏、裂化、裂解和重整,煤炭的气化、液化,塑料和橡胶的生产,三酸两碱“硝酸(HNO₃)、硫酸(H2SO₄)、盐酸(HCl)和氢氧化钠(NaOH)、碳酸钠(Na2CO3)”、化肥、火药和炸药的生产,这些都是重化工。各种化学纤维的生产,染料和颜料的生产,香水和化妆品的生产,肥皂、洗衣粉和洗洁剂的生产,奶粉、糖果、酒、汽水饮料和调味品的生产,这些都是轻化工。
三、磷化工概念。是以磷矿石为原料,经过物理化学加工制得各种含磷制品(主要包括元素磷、磷化物、磷酸及其盐、磷酸酯、有机磷农药、磷肥等)的工业。
四、钡盐。钡盐是一种重要无机盐类,钡盐制造过程中,首先要将重晶石矿进行还原焙烧,得到硫化钡,然后再以硫化钡为原料制造各种钡盐,如硫化钡与硫酸锌反应生成锌钡白,与氯化氢反应生成氯化钡,在碱性溶液中与硼矿作用生成偏硼酸钡,与纯碱作用生成碳酸钡等。常见的钡盐有:硫酸钡、硝酸钡、氯化钡、碳酸钡、氰化钡等。锌钡白(立德粉,等物质的量的硫酸钡和硫化锌的混合物)用于涂料、橡胶、油墨、造纸等工业,氯化钡用于制造含钡有机颜料,硼酸钡用于陶瓷与涂料工业,硝酸钡用于制造烟火、信号弹等。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高标准油品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煤经甲醇制对二甲苯;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限制新建100 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
根据《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2015〕111号),已无环境容量的地区发展现代煤化工项目,必须先期开展经济结构调整、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等措施腾出环境容量,并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在产业园区布设,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应与居民区或城市规划的居住用地保持一定缓冲距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主要补给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脆弱区域、泉域出露区以及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现代煤化工项目;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或岩溶漏斗的区域,禁止布局项目重点污染防治区;禁止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设置防护距离,建设煤气化装置的,还应满足《煤制气业卫生防护距离》(GB/T 17222)要求。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规划居住、教育、医疗等功能;现状有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的,必须确保在项目投产前完成搬迁。
《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市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省内新建的化工项目原则上须进入已认定的化工园区,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贵州省现代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及《贵州省煤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产业布局统筹考虑煤炭资源供给、环境容量、生态安全、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等因素,结合国家级煤化工示范项目建设,在六盘水布局以改造提升传统煤焦化产业为主体功能的煤焦化一体化产业集聚区,在毕节、黔西南布局以培育发展现代煤化工为主体功能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集聚区和现代煤化工产业集聚区。|
重点园区六盘水焦化产业园区 (盘南产业园区、盘北工业区、水城经济开发区)、 黔西经济开发区一甘棠园区、织金经济开发区(织金新型能源化工基地)、纳雍县煤电化一体化产业基地、清水河一威舍工业园区、兴仁工业园区。
1.煤制合成气
煤制合成气指以煤或焦炭为原料,以氧气(空气、富氧或纯氧)、水蒸气等为气化剂,在高温条件下通过化学反应把煤或焦炭中的可燃部分转化为气体,气体有效成分包括一氧化碳、氢气和甲烷等,该合成气用于工业生产或作为化工生产的原料。煤制合成气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空分、公用工程等。
2.煤制液体燃料
煤制液体燃料指通过化学加工过程把固体煤炭转化成为液体燃料、化工原料和产品(如煤制甲醇、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烯烃等)。
煤制甲醇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甲醇合成、空分、公用工程等。
煤制二甲醚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甲醇合成、二甲醚合成、空分、公用工程等。
煤制烯烃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MTO)/甲醇制丙烯(MTP)、空分、公用工程等。
煤制天然气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甲烷化、空分、公用工程等。
煤制乙二醇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乙二醇合成、空分、公用工程等。煤制油(间接液化法)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油品合成、尾气制氢、油品加工、空分、公用工程等。煤制油(直接液化法)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催化剂制备、煤粉制备、煤液化、煤液化油加氢稳定、加氢改质、煤制氢(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含硫污水汽提、气体脱硫、硫回收、油渣成型、空分、公用工程等。
(1)废气
原料煤卸料、贮存、备料、输煤系统:主要产尘过程包括汽车\火车卸煤过程、堆煤场、煤仓、破碎筛分、转运等过程。首先应采取封闭措施。针对集中产尘点应对含尘废气收集后采用袋除尘器处理,有组织排放;针对无组织外排颗粒物采取采取喷雾抑尘/微动力控制。
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间歇/连续):主要废气排放环节包括吹风气余热锅炉或三废混燃锅炉产生的烟气、造气废水沉淀池废气、造气循环水冷却塔风筒、造气炉放空管。其中:吹风气余热锅炉或三废混燃锅炉产生的烟气,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其中:颗粒物可采用洗涤除尘/袋式除尘/旋风除尘/静电除尘等工艺处理;二氧化硫可采用干法脱硫/半干法脱硫/湿法脱硫(石灰石-石膏法/氧化镁法/氨法/氢氧化钠法/双碱法)等工艺处理;氮氧化物可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 催化还原法(SNCR)工艺处理。
造气废水沉淀池废气和造气循环水冷却塔风筒外排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氨、硫化氢、酚类、氰化氢、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
造气炉在开停车、检修、事故情况下会发生放空排放,外排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烟气中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要求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要求。
固定床碎煤加压气化工艺:主要废气排放环节在气化炉顶煤仓、煤锁放空气煤尘旋风分离器、开车火炬。其中:气化炉顶煤仓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因子是颗粒物,经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外排。煤锁放空气煤尘旋风分离器排放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是颗粒物、苯并(a)芘,经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外排。开车火炬排放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直接有组织外排。
水煤浆气流床气化工艺:主要废气排放环节在磨前煤仓、灰仓(适用于废锅流程),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均是颗粒物,均可采用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主要废气排放环节在预干燥机前煤仓、预干燥机、磨前煤仓、磨煤干燥机、粉煤仓过滤器灰仓(适用于废锅流程)。上述环节中外排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均为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外排。另外:由于磨煤干燥机因引入其他燃料燃烧高温烟气进行干燥,外排废气还含有氮氧化物,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控制烘干烟气中氮氧化物含量;当用低温甲醇洗工段产生的高浓度二氧化碳废气作为载气时粉煤仓过滤器产外排废气中还含有甲醇和硫化氢,应采用洗涤塔对这两种污染物吸收处理。
酸性气体脱除系统:主要废气排放环节是尾气洗涤塔和蓄热式氧化炉。其中:尾气洗涤塔通过对尾气中硫化氢、甲醇、非甲烷总烃进行吸收脱除后有组织排放;蓄热式氧化炉对尾气中非甲烷总烃进行热氧化去除后经有组织排放。
硫回收(硫磺回收)系统:尾气首先经焚烧炉通过热氧化作用去除尾气中硫化氢后,经焚烧炉后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焚烧炉烟气再经洗涤塔采用氨法脱硫/碱法脱硫工艺对尾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进行脱除后有组织排放。
硫回收(酸性气制酸)系统:尾气中主要污染因子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尾气先经吸收塔处理再经烟气洗涤塔采用碱洗工艺处理后有组排放。
各工艺加热炉,应优先采用清洁燃料,再通过低氮燃烧技术,以减少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废气经有组织排放。
甲醇制烯烃(MTO)系统:再生器外排废气,主要污染因子是颗粒物和氮氧化物,采用旋风分离器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乙二醇合成系统:主要废气排放环节是亚硝酸甲酯回收塔、尾气洗涤塔和尾气氧化炉。亚硝酸甲酯回收塔产生的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是甲醇、非甲烷总烃和氮氧化物,采用水洗塔吸收甲醇和非甲烷总烃,采用催化还原工艺处理氮氧化物;尾气洗涤塔外排废气主要污染因子是甲醇和乙二醇,采用水洗塔吸收处理;尾气氧化炉外排废气主要污染因子是颗粒物、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采取氧化炉利用热氧化作用去除非甲烷总烃。上述废气均为有组织排放。
油品合成系统:主要废气排放环节是尾气脱碳再生气分离器和尾气氧化炉。尾气脱碳再生气分离器中主要污染因子是非甲烷总烃,经有组织排放;尾气氧化炉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是颗粒物、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通过氧化炉的热氧化作用去除,废气经有组织排放。
催化剂制备系统:主要废气排放环节是氧化反应器、催化剂一段回转干燥窑、催化剂二段干燥磨机和催化剂储仓。其中氧化反应器废气主要污染因子是氨经有组织外排;催化剂一段回转干燥窑和催化剂二段干燥磨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是颗粒物和氨,采用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外排;催化剂储仓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是颗粒物,经袋除尘器处理有组织外排。
煤液化煤粉制备系统:主要废气排放环节是磨煤干燥机和煤仓。磨煤干燥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是颗粒物和氮氧化物,采取袋除尘处理后有组织排放,为减少该废气中氮氧化物含量,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生产用于干燥的高温烟气。煤仓产生的颗粒物采用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含硫污水汽提系统:主要废气排放环节是含硫污水储罐,该股废气主要污染因子是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经吸附处理后有组织外排。
油渣成型系统:主要废气排放环节是尾气油洗塔,该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是沥青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吸附处理后有组织外排。
储运系统:主要废气外排环节是液体化学品储罐和液体化学品装卸站台(汽车/火车/码头)。其中:液体化学品储罐外排废气找那个主要污染因子是非甲烷总烃、甲醇、乙二醇,采取合理选择罐型(如浮顶管)/吸附/吸收处理后有组织外排;液体化学品装卸站台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是非甲烷总烃、甲醇、乙二醇,采取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吸附/吸收处理后有组织外排。
污水处理站产生含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的废气,应采用蓄热式氧化、生物滴滤+活性炭吸附/焚烧等方式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危险废物焚烧炉: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包括烟尘(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以NO2计)、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计)、二噁英类。根据污染物的具体类型,采取袋式除尘、湿法静电除尘+湿法脱硫、半干法脱硫、干法脱硫+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3T+E”燃烧控制+活性炭吸附+袋式(湿法静电)除尘+燃烧控制、急冷、活性炭吸附、袋式(湿法静电)除尘等的组合技术去除废气中的污染物后有组织外排。
火炬系统:包括高压火炬/低压火炬/酸性气火炬/其他火炬,废气中污染因子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经火炬系统然后直接外排。
工艺加热炉烟气、磨煤干燥机及煤液化催化剂制备干燥尾气中废气污染物项目许可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表2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200mg/m3、二氧化硫850mg/m3);其他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项目许可排放浓度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表2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120mg/m3、二氧化硫550mg/m3、氮氧化物240mg/m3、甲醇190mg/m3、苯并(a)芘0.3×10-3mg/m3、酚类100mg/m3、非甲烷总烃120mg/m3)确定。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16297、GB14554)执行。
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的排放浓度达到《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要求。
(2)废水
气化废水:来源于固定床碎煤加压气化工艺废水和干粉煤、水煤浆气化工艺灰水。其中:固定床碎煤加压气化工艺废水主要污染因子是总汞、烷基汞、苯并(a)芘、总砷、总铅,经采用闪蒸+沉淀+汽提+酚氨回收等预处理后排入厂内综合污水生化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水煤浆气化工艺灰水主要污染因子是总汞、烷基汞、总砷、总铅,经闪蒸+沉淀预处理后排入厂内综合污水生化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
工艺废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主要污染因子是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合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磷酸盐(以P 计)、总有机碳,经隔油、气浮、混凝、调节等预处理后排入厂内综合污水生化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
综合污水生化处理设施一般采用活性污泥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厌氧/缺氧/好氧法(A2/O)、缺氧/好氧法(A/O)、氧化沟法、膜生物法(MBR)、曝气生物滤池(BAF)、生物接触氧化法等。针对排水去向和用途,还可采用混凝、过滤、臭氧氧化、催化氧化等深度处理工艺进一步净化水质。处理后废水可通过废水总排口排入环境水体及公共污水处理设施,也可排入回用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
循环冷却水排污水、除盐水站排污水、锅炉排污水、生化处理设施出水等,废水中主要污染因子是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合物、氨氮、磷酸盐(以P计)、总有机碳,排入采用超滤(UF)、反渗透(RO)等工艺的回用处理设施深度处理后通过废水总排口排入环境水体及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或浓盐水处理设施/其他单位。
浓盐水,主要污染因子是全盐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排入采用蒸发塘、蒸发结晶等工艺的浓盐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一般不外排。
应根据相关标准设置事故水池,对事故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禁止直接外排。
国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浓度限值有明确要求的,从严确定。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待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3)固废
现代煤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较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优先进行处理处置。
煤气化产生的炉渣、锅炉产生的飞灰和炉渣等为一般固废;变换、合成及硫回收等产生的废催化剂,气体净化、脱硫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废脱硫剂等为危险废物,但具体应根据催化剂具体成分进行鉴定。废水处理产生的无法资源化利用的盐泥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作为副产品外售的应满足适用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确保作为产品使用时不产生环境问题。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及其他地方标准要求。
危险废物立足于项目或园区就近安全处置。项目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二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全部(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除外;煤制品制造除外;其他煤炭加工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煤制品制造除外;其他煤炭加工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四、原材料 化工: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煤炭加工:煤化工(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项目)、炼焦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20〕38号)执行。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该通知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煤化工等现代化工园区统一建空气自动站,实时监控园区有机污染物排放。
PX及化工等涉环保邻避效应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公众调查工作,并将企业编制的《公众意见调查与分析总结报告》作为环评文件受理的必要报件,从环评文件受理到审批结束,全过程公开环评审批信息。通过召开项目环评审批听证会、网上信息公开等方式让群众广泛知晓避邻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将听证会意见作为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2、焦炉加热精准控制、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副产物资源化利用、脱硫废液资源化利用、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煤焦油炭基材料、煤沥青制针状焦、焦炉煤气高附加值利用、荒煤气和循环氨水等余热回收、低阶粉煤干燥成型-干馏一体化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综合污水深度处理回用、冷轧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烧结烟气脱硫废水处理回用等技术研发和应用。
根据《焦化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常规焦炉、半焦炉须同步配套煤气净化和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须同步配套热能回收设施;钢铁联合企业焦炉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和焦炉煤气精脱硫装置。”
“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煤(焦)储存、煤粉碎(筛分)、装煤、推焦、(干)熄焦、筛焦、焦转运、硫铵干燥等抑尘、除尘设施。干熄焦、焦炉烟囱等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污染源,要按照环保要求配套脱硫或脱硫脱硝装置。
“焦化生产企业须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常规焦炉企业应按照《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2),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装置、酚氰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和事故储槽(池)。半焦(兰炭)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及初期雨水收集装置,生产废水处理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方法。”
“焦化生产企业逸散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的装置应同步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焦化生产企业循环氨水泵等应有可靠应急电源或其他应急措施。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规范排污口建设。焦化生产企业主要污染源须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焦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按期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的贮存、转运、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保护,有效防控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
“焦化生产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满足以下要求:(1)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具体指标限值见附表2。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贵州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重点区域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进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焦化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推进具备条件的焦化企业实施干熄焦改造,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六盘水市焦化项目需符合《六盘水市焦化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
《贵州省现代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及《贵州省煤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产业布局统筹考虑煤炭资源供给、环境容量、生态安全、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等因素,结合国家级煤化工示范项目建设,在六盘水布局以改造提升传统煤焦化产业为主体功能的煤焦化一体化产业集聚区,在毕节、黔西南布局以培育发展现代煤化工为主体功能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集聚区和现代煤化工产业集聚区。|
重点园区六盘水焦化产业园区 (盘南产业园区、盘北工业区、水城经济开发区)、 黔西经济开发区一甘棠园区、织金经济开发区(织金新型能源化工基地)、纳雍县煤电化一体化产业基地、清水河一威舍工业园区、兴仁工业园区。
推进焦炉大型化、焦化产业新型化,采用干法熄焦、 焦炉气利用、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现有生产 装置。大力发展焦炉煤气及煤焦油深度加工,实现高温显热回收、 焦炉气的有效利用。重点发展轻油粗苯加氢精制分离提取二甲苯、 纯苯、非芳烃,工业萘加工,煤焦油沥青、针状焦、石墨材料及高 导热材料中间相泡沫碳等精细化工产品。
炼焦指主要从硬煤和褐煤中生产焦炭、干馏炭及煤焦油或沥青等副产品的炼焦炉的操作活动。主要分为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类型。常规机焦炉主要生产单元分为备煤单元、炼焦单元、熄焦单元、焦炭处理单元、煤气净化单元、公用及辅助单元。热回收焦炉主要生产单元分为备煤单元、炼焦单元、熄焦单元、焦炭处理单元、余热回收单元。半焦(兰炭)炭化炉主要生产单元分为备煤单元、炭化单元、半焦处理单元、煤气净化单元、公用及辅助单元。
1.废气
焦化工艺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中含有颗粒物和多种无机、有机污染物。颗粒物种类主要为煤尘和焦尘,主要来源于精煤和焦炭堆存、装卸、破碎、筛分及转运;炼焦、推焦、运焦、熄焦、煤气净化主要产生颗粒物、苯并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氰化氢、酚类、氨、硫化氢、多环和杂环芳烃等。
储煤工序颗粒物采用挡风抑尘网、喷水装置;装煤、出焦、干熄焦、筛贮焦、硫铵等工序颗粒物在产尘点设集气罩,采用袋式除尘器净化。
锅炉燃用净化后的煤气。干熄焦、焦炉烟囱等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污染源,配套脱硫或脱硫脱硝装置。
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的规定。
2.废水
剩余氨水、煤气终冷水、蒸汽冷凝分离水和其他废水,全部汇入焦化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后全部回用。
3.固废
焦化工艺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均进行回收利用。除尘系统回收的煤尘经集中收集后返回备煤系统再次利用;除尘系统回收的焦尘回用于烧结配料工序;煤气净化系统的焦油渣、硫酸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焦油,粗苯蒸馏装置再生器残渣,蒸氨工段、焦油加工及苯精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残渣,用于配煤或直接制成型煤;焦炉煤气脱硫工段产生的脱硫废液配入煤中进行炼焦;焦化废水处理站生化处理污泥经压缩脱水后行成泥饼掺入原煤中回用。
1.环评报告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二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煤炭加工全部(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除外;煤制品制造除外;其他煤炭加工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评报告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煤炭加工:炼焦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20〕38号)执行。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该通知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按照《清洁生产标准 炼焦行业》(HJ/T126),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焦化生产企业能耗须达到《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2)和《兰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995)规定的准入值,即顶装焦炉吨焦产品能耗≤122kgce/t,捣固焦炉吨焦产品能耗≤127kgce/t。焦化生产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取水定额应达到《取水定额 第30部分:炼焦》(GB/T 18916.30)规定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取水定额,即常规焦炉吨焦取水量≤1.4m,热回收焦炉吨焦取水量≤0.6m,半焦炉吨焦取水量≤0.7m。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全封闭高压水淬渣及无二次污染磷泥处理黄磷生产工艺;限制新建黄磷;淘汰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
根据《黄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5-2015),新建及改扩建黄磷装置能耗准入值应满足:黄磷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8tce/t;黄磷单位产品电耗≤13000kW‧h/t;黄磷单位产品电炉电耗≤12800kW‧h/t。
全省化工产业应满足《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沿江化工产业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要求:一是严格沿江化工产业准入;二是推进沿江化工企业搬改关;三是推动沿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要求集中集聚,提升化工园区水平,要依法取缔不合规园区,加强沿江化工园区管理夯实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园区绿色发展,妥善处置化工废弃物,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市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省内新建的化工项目原则上须进入已认定的化工园区,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5]39号)要求:乌江流域、清水江流域禁止新改扩建磷石膏渣场,新建磷化工项目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必须达100%。
根据《长江保护法》,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改建除外。
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94号)“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或使用。”“从2019年2月份起,严禁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根据《关于印发《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21〕4号):相关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把新(改、扩)建尾矿库环保准入关,新(改、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同步配套建设环境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除《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另有规定外,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
根据《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上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应急〔2020〕21号),“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上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根据《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65号),新建、扩建磷化工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或具有化工定位的产业园区内,所在化工园区或产业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磷矿、磷化工项目。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总磷超标的,实施总磷排放量2倍或以上削减替代;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总磷达标的,实施总磷排放量等量或以上削减替代。替代量应来源于项目同一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上游拟实施关停、升级改造的工业企业,不得来源于农业源、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已列入流域环境质量改善计划的工业企业。相应的减排措施应确保在项目投产前完成。
根据《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以外的贮存、处置场。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按照国家、地方标准进行建设、监理和验收。
《贵州省现代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及《贵州省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进一步优化磷化工产业布局,突出区域产业特色,以工业园区为载体,持续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能力,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推进磷化工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实现耦合共生,立足开阳-息烽、瓮安-福泉两大磷化工产业集聚区培育打造特色优势鲜明、产业链条完整、产业幅度多元的磷化工产业集群。推进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矿产资源保护和储备工程,大力推广智能化矿山建设。严格控制磷铵、黄磷和传统化肥产能,适度提升饲料磷酸氢钙、脱氟磷酸钙、无水氟化氢、工业碘等产品规模总量,扩大湿法净化磷酸、黄磷后加工产品产能规模。到充分发挥中低品位磷矿及其共伴生资源高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作用,强化与省内外科研机构的研发合作,合力攻克高硅和高镁铁铝磷矿利用、中低品位磷矿洗选和共(伴)生资源回收等技术,积极引进省内外先进研发成果,提高磷矿资源开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提升中低品位磷矿资源利用比重。到 2025 年,省内中低品位磷矿利用率提升至 70%以上。
磷化工的源头是磷矿的开采,后续的化工过程大致分为两条线。一是将磷矿与硫酸反应制备为磷酸(湿法磷酸),以湿法磷酸为源头发展磷肥工业;二是利用磷矿、焦炭制备黄磷,以黄磷为源头通过热法制备磷酸,再与盐反应,可生产各种磷酸盐,如果将黄磷制备为高纯磷酸,可用于电子、食品、农药行业的生产原料。
黄磷生产工艺均采用电炉法,即将磷矿石、硅石、碳质还原剂混合料加入密闭的三相电炉中,在1400~1500℃高温下熔融,进行还原反应。反应生成的黄磷、一氧化碳等气体,同时挟带粉尘逸出,称黄磷炉气。按对黄磷炉气不同处理工艺,可分为湿法除尘和干法除尘。前者经洗涤塔水喷淋洗涤、冷却,黄磷凝聚成液滴,与大部分粉尘一起进入收磷槽中,得到粗磷。粗磷在精制锅中用蒸汽加热,漂洗精制、澄清后,得黄磷,再经包装得到产品黄磷。后者经静电除尘后,冷却得粗磷,粗磷过滤后得黄磷。采用湿法除尘工艺。
1.废气
黄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是黄磷电炉尾气、以黄磷电炉尾气为热源的原料烘干、磷矿烧结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气体。其中:黄磷电炉尾气。在黄磷生产过程中,收磷后燃烧前排放的电炉炉气:包括收磷后未经净化处理的电炉尾气和经过净化处理后燃烧前排放管的尾气;未经净化处理的电炉尾气,即为初始黄磷电炉尾气。初始黄磷电炉尾气的产生量约为 2500~3000Nm3/tP4,主要污染物是一氧化碳、颗粒物、氟化物(以F计)、气态总磷(以P计)、砷及其化合物(以As计)和硫化物(以S计)。其中:颗粒物主要是炉气经水洗后的剩余粉尘、P2O5和磷低级氧化物(气溶胶)、磷酸微粒、炉气中 SiF4与水反应所生成的 SiO2微粒等;氟主要以 HF 和 SiF4形式存在;磷主要以磷蒸汽、PH3形式存在;砷主要以 AsH3形式存在;硫主要以无机硫(H2S)和有机硫形式存在,有机硫主要为:羰基硫、二硫化碳、甲硫醇、二甲二硫、甲硫醚等。根据黄磷尾气的利用途径不同,对尾气需经过不同程度的净化处理。净化处理的工艺、设备和净化深度各企业不同;不同用途的黄磷尾气在使用后所排放的废气也有所不同。有的企业未经净化直接作烘干原料的热源或直接放空燃烧排放。黄磷尾气燃烧后所排放的污染物组成和含量与燃烧前尾气成份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各种硫化物燃烧后生成 SO2;元素磷和磷化氢生成P2O5,进一步生成磷酸微粒;砷化物生成As2O3形成颗粒物,CO生成CO2等;其污染物的浓度,由于空气参与燃烧而被稀释。
黄磷建设项目电炉气经净化处理后综合利用,含磷无组织废气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环办环评〔2019〕65号)。磷炉尾气不得直排燃烧,必须实现能源化或资源化回收利用(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要求)。黄磷炉尾气应净化后回收利用,利用率不低于85%。(环大气〔2019〕56号)。利用途径包括用于生产甲酸钠,进而生产甲酸;用作热源如黄磷原料烘干、磷矿烧结以及下游磷化工产品的燃料。尾气净化采用三级水洗-碱洗-低温催化氧化工艺。
原料预处理/制备破碎机、筛分机产生的颗粒物,采用湿法除尘、旋风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脉冲除尘处理。
原料预处理/制备烘干机产生的含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五氧化二磷、氟化物废气,采用旋风除尘-水/碱洗处理。
水淬渣池废气,主要污染因子氟化物、硫化物、五氧化二磷、砷及其化合物、磷化物,采用水喷淋处理。
磷泥处理设施(制酸)废气,主要污染因子颗粒物、五氧化二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采用双碱法处理。
外排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表2要求。
2.废水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磷废水,指黄磷生产企业以及黄磷使用企业中的输磷和熔磷过程中与单质磷接触的水。包括收磷、精制、水封、总水封、黄磷或泥磷贮槽的用水、泥磷处理用水、包装用水、淬渣水、地面冲洗水、输磷和熔磷污水及黄磷尾气净化和处理各种废气产生的污水。其中:
收磷过程产生的含元素磷废水,包括洗气塔洗涤水、精制槽漂洗水等。其中来自洗气塔、精制槽含元素磷废水污染最严重,有害成分多,含量较高,水量也较大。主要污染因子为pH、悬浮物、元素磷、氟化物、磷酸及磷酸盐、氰化物和挥发酚等。
电极水封水。因与炉气接触而被元素磷污染,水量很小;有的企业将此水排入冲渣池中,有的企业排入含元素磷污水总水渠中,去污水处理站合并处理。
冲渣水。国内大部分电炉为间歇出渣。熔融炉渣经水淬而成粒状炉渣。水淬过程有冲渣和自淬二种工艺。冲渣工艺即用水泵水将熔融炉渣水淬,水淬水循环使用。自淬工艺,不需要泵,熔融炉渣直接进入水池中水淬。蒸发和炉渣带走的水由处理后的含磷污水补充。冲渣水经澄清冷却后,循环使用。二种工艺水淬水的污染物含量基本相同。
包装及冲洗地坪水。这部分水的水质、水量变化较大,主要取决于操作、管理。因含元素磷,所以并入含元素磷废水进行处理,循环使用。
尾气净化用水。尾气净化用水包括净化洗涤用水和水封用水。尾气净化用水量与净化尾气的用途、净化的深度、工艺和设备选择有关。尾气净化用水的污染物组成和含量与收磷岗位产生的含元素磷废水基本相同。
泥磷处理用水。泥磷在蒸磷、真空抽滤、制成磷酸或其它磷化工产品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元素磷污水。其污水产生量与处理工艺、生产的制成品及管理水平有关。其污染物组成和含量与收磷岗位产生的含元素磷废水基本相同。
其它废水。在利用黄磷尾气烘干原料或烧结磷矿时,为处理燃烧后的废气所产生的废水。其废水产生量和处理工艺有关。其污染物除无元素磷、氰化物以外,其它污染物的含量与收磷岗位产生的含元素磷废水基本相同。
各种含元素磷废水汇集一起,送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采用国内已经成熟并广泛使用的石灰中和、絮凝沉降法(多级中和-混凝沉淀法)处理。即: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元素磷污水集中送到一个全封闭循环的废水处理站内,经中和、絮凝沉淀处理后,供黄磷生产的冷凝塔、尾气净化、精制系统、炉渣水淬等工序循环使用,不外排。
电炉变压器及其附属装置的冷却水为间接冷却水,属清洁水。黄磷生产企业将这部分水与含元素磷废水实行了清污分流。部分企业将间接冷却水作为含元素磷废水处理〔封闭循环〕的补充水、包装用水和其它车间〔分厂〕用水,经空气冷却后循环使用;一些企业在循环过程中有部分间接冷却水排放,排放量约为5~20 t/t(P4)左右。外排废水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表4一级标准要求。
3.固废
磷泥为危险废物,应外委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磷渣、磷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外售相关单位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方式包括贮存、利用、处置。排污单位应根据GB18597、GB18599、HJ2025强化对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危险废物去向包括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去向包括委托有能力处理相应固体废物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磷石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Ⅱ类,磷石膏渣库防渗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Ⅱ类场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和防渗处理。II类场应采用单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衬层,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不小于1.5mm,并满足GB/T17643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采用其他人工合成材料的,其防渗性能至少相当于1.5mm高密度聚乙烯膜的防渗性能。b)粘土衬层厚度应不小于0.75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使用其他粘土类防渗衬层材料时,应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
II类场基础层表面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5m以上的距离。当场区基础层表面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5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II类场运行期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基础层表面1.5m以下。II类场应设置渗漏监控系统,监控防渗衬层的完整性。渗漏监控系统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防渗衬层渗漏监测设备、地下水监测井。人工合成材料衬层、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的施工不应对粘土衬层造成破坏。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均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执行。
磷化工项目排放标准执行《贵州省涉磷企业水污染物总磷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黄磷尾气净化处理装置实现深度净化,达到生产碳一化学品质量要求;排渣系统烟气处理装置,磷渣产生的水气,集中收集、冷却、处理后排放;含磷污水密闭循环,泥磷全部得到有效回收利用,过程废气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原料(磷矿、炭质还原剂等)烧结等预处理装置,可采用低品位磷矿。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贵州省现代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及《贵州省特色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优化调整钡盐产品结构,严格控制基础钡盐产品规模,大力发展精细化、专用化的多功能纳米级、电子级钡盐化学品。积极应用膜分离、超临界萃取、超细粉体、分子蒸馏等技术,整体提升钡盐产品的档次。积极利用国内外 先进技术和装备,改造生产装置,提升生产技术水平。聚焦重晶石资源高效利用,建设以黔东南州天柱县、安顺市镇宁县为重点的高端钡盐生产和出口基地。
硫酸钡通过碳化法生产,主要工序有磨矿、焙烧、浸取、过滤、碳化,干燥、筛分后包装得成品。
1.废气
主要为重晶石破碎筛分粉尘,回转窑焙烧烟气(烟尘、SO2、NOx,H2S),经重力沉降,余热锅炉,静电除尘器净化,再经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后经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焙烧烟气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表3要求。
2.废水
主要为碳酸钡浆液离心脱水分离母液,经沉降分离的清液用于浸取工段化钡,不外排。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级标准要求。
3.固废
大约处理每吨重晶石产生0.55吨钡渣。钡渣主要成分:BaS/BaCO3、BaSO3/BaSO4,BaSiO3/SiO2、Al2O3/Fe2O3等。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进行判别,钡渣属于危险废物。项目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有害钡渣通过和硫酸反应钡渣硫酸固化处理(反应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H2S通过负压风机收集送入焚烧炉焚烧。钡渣经处理后(Ba<100mg/L)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用于制砖和外售水泥厂,综合利用。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均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钡盐项目应进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渣场设置应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进行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相关防渗要求,减少对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影响。
我省优质烟酒产业主要包括白酒、啤酒及其专用麦芽、黄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的生产和烟叶复烤及卷烟制造。烟叶复烤是指在烟叶(初烤)基础上进行第二次烟叶水分调整的活动。卷烟制造指各种卷烟生产,但不包括生产烟用滤嘴棒的纤维丝束原料的制造。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烟草制品加工项目”为限制类。
烟草项目一律进入园区,强化烟叶复烤产生的异味的治理,并尽量远离居民区,重点关注其对居民区的影响。
1.废气
废气主要是切片、切丝、喂料、筛分、排潮、风选产生粉尘以及异味物质,烘丝机和锅炉房产生的烟气。目前较成熟的异味处理技术包括活性炭吸附法、生物处理技术、离子除异味技术等。锅炉烟气中颗粒物采取电除尘或袋式除尘技术,二氧化硫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等湿法脱硫、喷雾干燥法脱硫或循环流化床法脱硫技术,氮氧化物采用非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技术。
烟草行业锅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标准;气流烘丝机排放废气中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标准;含尘废气中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标准;异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标准。
2.废水
烟草行业产生废水主要包括洗梗废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循环水排污水、软水站正洗反洗废水和生活污水。企业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如:水解酸化+AO-MBR工艺)处理后可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烟草行业项目生产废水可用于厂区广场道路清洁、绿化或周边林地灌溉,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标准;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
3.固废
烟草行业固体废物影响主要来自于车间除尘灰、废包装物、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和废机油等,卷烟生产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固体废物管理,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处置台账,实现固体废物产生、暂存、转运、处置全过程可追踪。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十三、烟草制造业 卷烟制造全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根据《清洁生产标准 烟草加工业》(HJ/T401),使用(非氟利昂技术的)叶(梗)丝在线膨胀技术,如采用燃油或燃气的热风炉高温快速干燥、膨胀技术等、白肋烟处理新工艺、烟草薄片技术、在线检测技术、物流自动化等,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使企业管理和生产自动化;水循环利用率≥85%,生产废物回收利用率≥85%,锅炉灰渣利用率为100%;水、气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均具备监测手段,国家或地方有要求时应具备自动监测手段。
使用锅炉应满足《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8〕26号)要求。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白酒制造业不属于该目录规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提出发挥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优势,建设全国重要的白酒生产基地。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2021年5月27日修订):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内发展下列产业:(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三)不符合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煤矿、砂石厂(场)、取土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除外。在赤水河流域沿岸铺设石油天然气、化工液体管道应当符合河湖岸线保护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生活垃圾填埋场。
根据《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2013-2020年)》,积极引导和支持布局不合理的企业向工业园区转移,禁止在园区外新建白酒项目。七星关区的田坎乡、普宜镇、清水铺镇、亮岩镇、生机镇、团结乡、林口镇、大银镇、燕子口镇、吉场镇、层台镇、对坡镇、阿市乡、龙场营镇、大屯乡;大方县的长石镇、果佤乡、大山乡、瓢井镇、三元乡和星宿乡;金沙县的清池镇、马路乡、石场乡、太平乡、菁门乡、桂花乡;遵义县的松林镇、沙湾镇、芝麻镇、毛石镇、山盆镇和平正乡;仁怀市的九仓镇、茅坝镇、龙井乡和后山,上述区域禁止新建白酒企业。
酒厂集中区域建设片区废水处理设施,将生产废水和区域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废水治理推广第三方运营。
白酒行业不得使用燃煤锅炉,一律使用清洁能源。
加强酒糟综合利用和安全贮存,严禁露天堆存,防止高浓度的酒糟渗滤液污染水体。
实行“以排定产”。按照白酒企业“以排定产”原则,对白酒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综合评估,科学合理分配白酒废水处理指标。纳入集中处理的白酒企业(作坊)根据区域内白酒废水处理能力确定白酒产能,对生态环境考核优秀的白酒企业(作坊)优先保证废水处理指标,保障生产需求,对生态环境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酌情削减废水处理指标,限制生产。积极引导企业(作坊)入园生产,集中治污。
仁怀市酱香白酒产业按照《仁怀市酱香白酒产业污染治理规范(试行)》要求落实。新建项目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参照该规范执行。蒸馏冷却系统全部采用风冷、长流程双循环水冷、短流程循环水冷等技术,冷却水循环率要达到80%以上。窖底水收集设施采用不锈钢或混凝土材质以及其它耐腐蚀防渗材料构建窖底井、窖底十字沟及管(槽),收集窖底水。白酒产能<1000千升/年的纳管酒企窖底水、锅底水、冷却水、洗涤废水、生活污水等经栅格过滤和收集井收集后由唯一排口纳入区域工业废水管网。其中,白酒产能≥200千升/年的纳管酒企应对窖底水设置独立收集管阀,为后续窖底水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预留端口。白酒产能≥1000千升/年的纳管酒企窖底水、锅底水、冷却水、场地冲洗水、容器清洗水、厂区生活污水等污水经前处理后纳入区域工业废水管网。非纳管酒企污水应经酒企自建污水处理站(按照集中连片污水处理厂和分布式园区污水处理厂技术要求)处理后按要求排放。酒企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建前处理设施。前处理包括拦污、沉淀、中和、匀质(调节)等处理单元。产能≥1000千升/年的酒企污水纳管前处理设施应符合:生产废水应经栅格过滤谷壳、酒糟等颗粒物后进入调节池,其中细栅格间距应≤2毫米,厂内餐饮污水应经隔油后进入调节池,污水在调节池中匀质化并控制pH值在6~9,由唯一排口纳入区域工业废水管网。调节池应采用厚度≥4毫米的S316以上不锈钢材质或同等高强度耐腐蚀材质的无缝池(罐),制定并实施避免渗漏的检修维护制度。≥200千升/年的纳管酒企应单独设置事故应急池(罐)。事故应急池(罐)有效容积应大于发生事故时的最大废水产生量,或大于72h的综合废水排放总量。
白酒制造包括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等生产工序,产生废气、废水、固废污染物。叙述如下:
1.废气
白酒行业原料粉碎系统产生的破碎废气、分离废气中颗粒物,采用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湿式除尘等方式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酒糟堆场产生臭气,无组织排放;锅炉烟气,主要污染因子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锅炉应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白酒行业原料粉碎有组织外排废气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表2二级标准要求;污水处理设施、酒糟堆场无组织外排臭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表1要求。锅炉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表2燃气锅炉限值要求。
2.废水
白酒行业生产废水包括锅底水、窑底水、废糟液、米浆水、原料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洗瓶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冷却水系统排水、制水过程排水等。酒糟液应优先用于生产干全酒精糟(DDGS)后,废水再与其他生产废水排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可采用预处理+二级生化+深度处理处理工艺,上述工艺可根据排水去向适当组合。预处理包括:沉淀、过滤等;二级处理包括好氧、水解酸化-好氧、厌氧-好氧、 兼性-好氧、氧化沟、生物转盘等工艺;深度处理:高级氧化、生物滤池、过滤、混凝沉淀(或澄清)、活性炭吸附等工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式白酒废水处理设施,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流量、pH、COD、氨氮、总氮、总磷自动监测设施,赤水河茅台段较大支流(非季节性河流)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接入集中式白酒废水处理设施间接排放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流量在线设施,白酒废水收集管网分段安装流量在线监控。
白酒企业废水排放执行《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排标准》(GB27631)表2直接排放标准限值。白酒废水集中处理厂排放标准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中表3直接排放标准限值。
3.固废
按照《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7号)要求,制定《白酒行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发展规划》,提高酒糟、窖泥等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督促白酒生产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酒糟、窖泥等固体废物管理,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处置台账,实现固体废物产生、暂存、转运、处置全过程可追踪。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十二、酒、饮料制造业 酒的制造: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它(单纯勾兑的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根据《清洁生产标准:白酒制造业》(HJ/T 402-2007),白酒企业(作坊)冷却水循环利用率达到清洁生产标准先进水平要求的90%,全面禁止冷却水直排,多次循环无法再利用的冷却水必须经有效处理后达《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排标准》(GB27631)要求后排放。年产能在5000kL以上白酒企业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黄浆水、锅底水全部资源化利用。对固态酒糟企业资源化加工处理 (加工成饲料或更高附加值的产品)。
我省健康医药产业主要是中药材基地建设、医药制造业、医药衍生产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一、农林业类别中38、鼓励道地中药材及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植。十三、医药类别中4、鼓励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开发,实验动物标准化养殖及动物实验服务,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中药饮片炮制技术传承与创新,中药经典名方的开发与生产,中药创新药物的研发与生产,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民族药物开发和生产。
中药种植过程中主要以农业面源污染,农药、肥料的过度使用对土壤造成污染,可能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种植基地应该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确定选址可行性,严格按照项目可研资料设计的中药材种植技术执行,尽可能避免使用化学农药,定期抽样对基地土壤进行检测,确保基地土壤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同时,种植基地附近应禁止污染企业入驻,建设单位应和当地政府做好相关协商,做好项目种植基地周边用地规划,避免因新增污染企业导致种基地受到污染,从而避免造成地下水污染。
中药种植无废气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及废包装材料,打包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废进行处理、处置。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一、农业、林业:农产品基地(含药材基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中药材基地应对照生态红线及“三线一单”优化选址,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确定选址可行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儿童药、短缺药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连续反应、系统控制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基本药物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及降低成本,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2、重大疾病防治疫苗、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重组蛋白质药物、核酸药物,大规模细胞培养和纯化技术、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抗体偶联、无血清无蛋白培养基培养、发酵、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纤维素酶、碱性蛋白酶、诊断用酶等酶制剂,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
新建、扩建、搬迁的化学原料药和生物生化制品建设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化学药领域,研发满足我国疾病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创新药物,争取有10个以上自主知识产权药物实现产业化。抓住全球仿制药市场快速增长及一批临床用量大、销售额居前列的专利药陆续专利到期的机遇,加快仿制研发和工艺创新,培育20个以上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专利到期药新品种。在生物技术药物领域,紧跟世界生物技术飞速发展的步伐,研发防治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艾滋病以及免疫缺陷等疾病的基因工程药物和抗体药物,加大传染病新型疫苗研发力度,争取有15个以上新的生物技术药物投放市场。
医药制造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流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依托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项目,在厂内进行预处理,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接纳要求。直排外环境的废水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优化生产设备选型,密闭输送物料,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并处理车间产生的无组织废气。
含有药物活性成分的污泥,须进行灭活预处理;对未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动植物提取残渣、制药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应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并按照鉴别结果进行相应管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相关要求。
项目选址应尽量入驻园区,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根据环评、技术审查意见和行业规范,合理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
使用锅炉应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8〕26号)要求。蒸制、烘干过程会产生药烟,筛选、切制、破碎工序会产生粉尘及中药材异味。项目生产过程应严格按“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主要包括煮提(提炼)工段和制剂工段,产生废气、废水、固废污染物。叙述如下:
(1)废气
中成药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煮提(提炼)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和制剂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煮提(提炼)工段产生的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通过冷凝法+吸收+分流工艺处理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后达标排放;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应采用密闭/半密闭罩收集+吸收处理,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要求。制剂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达标排放。
有组织废气应进入废气治理设施,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审核意见的要求。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
无组织排放:生产过程中应密闭式操作,采用密闭设备、密闭原料输送管道;投料宜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不宜采用真空抽料,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原辅材料储存、固体废物贮存、药渣出渣、管网阀门、敞口容器、物料分离、废水处理等。对无组织排放设施应实现废气源密闭化,将其变为有组织排放;建筑物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加料口、卸料口、离心分离、真空泵、提取罐等)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有组织强制通风收集系统;对敞开式恶臭排放源(污水治理设施的调节池、酸化池、好氧池、污泥浓缩池等),应采取覆盖方式进行密闭收集。根据恶臭控制要求,按照不同构筑物种类和池型设置密闭系统抽风口和补风口,并配备风阀进行控制。有机溶剂回收系统应选用密闭、高效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溶剂回收率。储罐应尽量采用压力罐、内浮顶罐减少无组织排放。所有废气收集系统应采用技术经济合理的密闭方式,具有耐腐、气密性好的特性,同时考虑具备阻燃和抗静电等性能,并结合其他专业设备的运行、维护需要,设置观察口、呼吸阀等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产生的颗粒物经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经吸收或催化氧化后排放,确保中成药生产排放的废气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要求。公用单元产生的臭气经吸附、吸收处理后排放,臭气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要求。
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2)废水
中成药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煮提工段产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和制剂工段产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煮提工段和制剂工段产生的废水经“厌氧生物处理法+好氧生物处理法+物理化学处理法”工艺处理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达标排放。
按照废水类型分为车间生产废水、综合废水(生产废水、公用单元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分别叙述如下:
生产废水(总汞、总砷)经“调节、混凝、沉淀、中和、吸附”工艺处理后,排入厂内综合废水处理站。综合废水(pH值、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总氰化物)经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循环利用,回用不完部分外排。外排废水应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的相关要求。生活污水单独排放部分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可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进入其他排污单位;直接排放部分应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相关标准。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高浓度废水、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灭活;高含盐废水宜进行除盐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校验和比对。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加量及消耗材料使用记录、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企业取水量要严格计量。产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3)固废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和转移措施。固体废物类别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定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生产车间产生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药渣鼓励作有机肥料或燃料利用。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及去向。危废管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指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制造。
(1)废气
化学药品原料药废气产生的工序主要有化学合成、发酵和酶法合成,废气主要指标包括:废气量、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经末端治理措施(低温等离子体、冷凝法、吸附+蒸气解析、蓄热式催化燃烧法等工艺)处理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后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部分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要求。
废气排放形式分为有组织和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分为工艺有机废气、工艺酸碱废气、工艺含尘废气、发酵废气、罐区废气、废水处理站废气、危废暂存废气、锅炉烟气、危险废物焚烧炉烟气等治理设施,以及沼气净化设施。
有组织废气应进入废气治理设施。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污染物种类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确定排放。
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原辅材料储存、管网阀门、敞口容器、物料分离、废水处理等。对无组织排放设施应实现废气源密闭化,将其变为有组织排放。储罐应尽量采用压力罐、内浮顶罐减少无组织排放。所有废气收集系统应采用技术经济合理的密闭方式,具有耐腐、气密性好的特性,同时考虑具备阻燃和抗静电等性能,并结合其他专业设备的运行、维护需要,设置观察口、呼吸阀等设施。按照《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确定各废气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生产单元或生产设施各类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除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外,制药企业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表1或表2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类进行控制,达到表3规定的限值。
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工艺有机废气治理工艺包括冷凝、水洗、碱吸收、酸吸收、离子液吸收、化学氧化、活性炭吸附再生、分子筛转轮吸附、生物洗涤、生物过滤、生物滴滤、热力燃烧、催化燃烧、蓄热式热力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其他。工艺酸碱废气治理工艺包括水洗、碱吸收、酸吸收、其他。工艺含尘废气治理工艺包括袋式除尘、旋风除尘、滤筒除尘、多级过滤、其他。发酵废气治理工艺包括旋风分离、冷却、水洗、碱吸收、化学氧化、生物洗涤、生物过滤、生物滴滤、转轮吸附浓缩、热力燃烧、催化燃烧、蓄热式热力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其他。恶臭废气治理工艺包括水洗、碱吸收、酸吸收、化学氧化、等离子氧化、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再生、生物洗涤、生物过滤、生物滴滤、其他。沼气净化工艺包括湿法化学脱硫、干法化学脱硫、湿法生物脱硫、其他。焚烧炉烟气、锅炉烟气治理工艺包括除尘(静电除尘、袋式除尘、电袋复合除尘、其他)、脱硫(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氨法、氧化镁法、其他);脱硝(低氮燃烧、选择性非催化还原、选择性催化还原、其他);锅炉烟气去除汞及其化合物(协同处置、其他);焚烧炉烟气去除二噁英(急冷、活性炭/焦吸附、炉内添加卤化物、烟道喷入活性炭/焦、其他)等。
锅炉废气依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确定许可排放浓度;焚烧危险废物的焚烧炉废气依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2)废水
废水产生的工序主要有化学合成、发酵和酶法合成,废水主要指标包括:工业废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产生的废水经末端治理措施(物理化学处理法+厌/好氧生物组合处理+物理化学处理法工艺)处理满足《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后达标排放,各排放标准适用于相应的排污单位。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类别主要有:高含盐废水、高氨氮废水、有生物毒性或难降解废水、高悬浮物废水、高动植物油废水,各类废水分类预处理后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综合废水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或经总排口达标外排,余热锅炉排污水和蒸馏(加热)设备冷凝水经装置降温后,回用。
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记录各处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如曝气量、药剂投加量等。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对所有机电设备,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检修、维护。
企业取水量要严格计量。产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3)固废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和转移措施。生产车间产生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及去向。企业危废管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指利用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等,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进行生产,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过程,包括基因工程药物、基因工程疫苗、克隆工程制备药物等的药品制造和生物药品研发。
(1)废气
主要工艺为生物发酵、生化提取及生物工程,废气主要指标包括:挥发性有机物,经末端治理技术(冷凝法、吸附+蒸气解析、蓄热式催化燃烧法、低温等离子体、其他工艺)处理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后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部分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要求。
有组织废气应进入废气治理设施。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审核意见的要求。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
无组织排放的环节应采用全密闭或局部密闭收集,并设置强制通风系统送至废气净化系统进行处理。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2)废水
按照废水类型分为综合废水(生产废水、公用单元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分别叙述如下:
综合废水(pH值、色度(稀释倍数)、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氨氮、总氮、总磷、甲醛、乙腈、总余氯(以Cl计)、粪大肠菌群数b(MPN/L)、总有机碳(TOC)、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经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循环利用,回用不完部分外排。外排废水应满足《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的相关要求。生活污水单独排放部分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可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进入其他排污单位;直接排放部分应满足《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相关标准。
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高浓度废水、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灭活;高含盐废水宜进行除盐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校验和比对。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加量和消耗材料使用记录、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企业取水量要严格计量。产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3)固废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和转移措施。生产车间产生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及去向。企业危废管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指直接用于人体疾病防治、诊断的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1)废气
主要工艺为液体制剂和固体制剂,废气主要指标包括:废气量、挥发性有机物,该类废气经末端治理技术(低温等离子体、吸收+分流、吸附+蒸气解析工艺)处理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后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部分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要求。
有组织废气应进入废气治理设施。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审核意见的要求。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
无组织排放: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2)废水
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高浓度废水、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灭活。高含盐废水宜进行除盐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校验和比对。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加量和消耗材料使用记录、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项目依据《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确定。地方有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废水执行《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产企业取水量要严格计量。产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3)固废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和转移措施。固体废物类别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定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生产车间产生的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及去向。危废管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二十四、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药品复配、分装;不含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单纯药品复配且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仅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有提炼工艺的(仅醇提、水提的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单纯切片、制干、打包的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生物、生化类医药制品;化学药品制造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一是优化产品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二是尽量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三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四是生产过程应严格按“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以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和电机制造技术,充电装备、加气设备及充电充气终端产品的安全配套和能量存储系统技术等新能源汽车技术为主导方向,重点发展新能源客车、新能源工程车、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新能源专用车以及配套设施,推进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等分享经济新业态加快发展,打造“互联网+智能汽车新模式”,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类项目。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包括:高安全性能量型动力电池单体(能量密度≥300Wh/kg,循环寿命≥1800 次);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80mAh/g,循环寿命 2000 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 80%),电池负极材料(比容量≥500mAh/g,循环寿命 2000 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 80%),电池隔膜(厚度≤12μm,孔隙率 35%~60%,拉伸强度 MD≥800kgf/cm2 ,TD≥800kgf/cm2);电池管理系统,电机控制器,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系统(高效区:85%工作区效率≥80%),车用 DC/DC(输入电压 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750V,电流≥300A);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燃料电池发动机(质量比功率≥350W/kg)、燃料电池堆(体积比功率≥3kW/L)、膜电极(铂用量≤0.3g/kW)、质子交换膜(质子电导率≥0.08S/cm)、双极板(金属双极板厚度≤1.2mm,其他双极板厚度≤1.6mm)、低铂催化剂、碳纸(电阻率≤3MΩ·cm)、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泵、氢气引射器、增湿器、燃料电池控制系统、升压DC/DC、70MPa氢瓶、车载氢气浓度传感器;电动汽车用热泵空调;电机驱动控制专用32位及以上芯片(不少于2个硬件内核,主频不低于180MHz,具备硬件加密等功能,芯片设计符合功能安全 ASIL C 以上要求);一体化电驱动总成(功率密度≥2.5kW/kg);高速减速器(最高输入转速≥12000rpm,噪声<75dB)。
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该文件还提出,坚持引进技术和自主开发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新型燃料汽车,鼓励汽车企业集团化发展,新建投资项目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重型载货车1万辆;乘用车:装载4缸发动机5万辆;装载6缸发动机3万辆。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一是优化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能布局;二是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三是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四是加强关键零部件等投资项目管理;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六是完善产能监测与预警机制。
汽车生产企业和生产产品需满足《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2011年)相关要求。
汽车制造主要分为铸造、锻造、粉末冶金、下料、冲压、预处理、机械交工、树脂纤维加工、焊接、粘接、转化膜处理、热处理、装配、涂装、检测试验、热浸锌等工序,
1.废气
汽车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下料、锻造、焊接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机加、粉末冶金产、树脂纤维加工、涂装产生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表面处理产生的颗粒物和酸性废气;热处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氰化氢、氨、氯化氢和硫酸雾。颗粒物经过袋式过滤、湿式除尘、静电净化处理;涂装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用吸附+热力焚烧/催化燃烧处理;氰化氢经碱液吸收+氧化处理;氨经过水吸收处理;酸性气体用碱液吸收处理。
工业炉窑烟气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表2标准排放。恶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表1标准排放。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生产单元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表2 标准排放。
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有:涂装车间表面处理生产单元产生的废水(总镍、六价铬、总铬);涂装车间其他生产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悬浮物、氟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五日生化需氧量、磷酸盐、氨氮);电镀车间含一类污染物生产废水(总镍、总铅、总镉、总银、六价铬等);废切削液、废清洗液和含油废水(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悬浮物);酸碱废水(酸、碱)等。涂装车间和电镀车间含一类污染物废水需单独收集,经水量调节、pH调节、混凝、沉淀/硫化物沉淀/重金属捕集、过滤/精密过滤/吸附/离子交换、pH反调、蒸发工艺处理;废切削液、废清洗液经破乳、混凝、气浮、砂滤、吸附、超滤、蒸发工艺处理;全厂生产废水经:格栅、调节、混凝、水解酸化、生化、沉淀、二级生化、砂滤、消毒、反渗透、浓缩蒸发处理。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排放。
3.固废
汽车制造产生的固废包括金属切屑、废矿物油、废润滑油、废机油、废过滤吸附材料、磷化渣、废槽液过滤材料、水性漆漆渣、油性漆漆渣、废涂料、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其他过滤吸附介质、废打磨及擦净材料等。排污单位自建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用于分类暂存产生的固体废物。部分能回收利用的固废作为生产原料重新回用于工艺生产;金属废料、废矿物油等委托有能力单位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送工业垃圾填埋场填埋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填埋。对固体废物进行减量化,如废水处理污泥机械脱水干化、金属切屑、漆渣机械脱水等。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汽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汽车用发动机制造(仅组装的除外);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汽车整车项目(位于设有表面处理中心工业园区的除外)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余均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20 38号)执行。
《汽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81-2021):汽车工业企业应优化汽车产品设计,在满足产品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选用清洁的原辅材料,并尽量减少涂装涂层作业数量和涂膜厚度。零部件及配件成型应尽量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尺寸精度高、后道工序加工量少、能源消耗少的精准下料、精密成型技术,如冲压、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精密铸造、模锻、胎模锻、精碾、旋压和粉末冶金等。生产原料中的树脂材料和零部件及配件(主要指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生产辅料中的粘接材料,以及其他以氟树脂或氟橡胶制作的生产原料及生产辅料,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预处理工序化学脱脂及转化膜处理工序宜选用低磷、无毒无害的原辅材料及节能、节水、环保等清洁生产工艺。涂装工序宜选择基于低VOCs含量涂料的节能涂装工艺和技术,提高原辅材料的利用率。应建立水资源梯级使用与循环利用系统,对市政供水、市政中水、自产中水及厂区雨水等各种水资源的水量、水质与各工艺环节生产用水的水量、水质进行匹配,使上一工艺环节的出水作为另一工艺环节的供水或经处理后在工艺内部回用,实现水资源的优化利用。
清洁生产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基本要求:禁止使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规定的内容;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规定的内容;禁止使用火焰法除旧漆;严格限制使用干喷砂除锈。
在原材料使用上:禁止使用含苯的涂料、稀释剂和溶剂;禁止使用含铅白的涂料;禁止使用含红丹的涂料;禁止使用含苯、汞、砷、铅、镉、锑和铬酸盐的底漆;严禁在前处理工艺中使用苯;禁止在大面积除油和除旧漆中使用甲苯、二甲苯和汽油;限制使用含二氯乙烷的清洗液;限制使用含铬酸盐的清洗液;
减少用水量、提高水循环利用率,降低耗电量;采用先进工艺,减少废水、有机废气、废漆渣等产生量。
电镀项目产生的一类污染物需在车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设备,确保达标排放。
我省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主要是智能终端制造及配套、新型显示产业、电子元器件及电子材料、集成电路产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数字设施升级等。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22、半导体、光电子器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频微波印制电路板、高速通信电路板、柔性电路板、高性能覆铜板等)等电子产品用材料。
应强化绿色准入,杜绝高能耗、高污染等落后企业、产能和项目进入。
参考国内发达地区或国外类似先进工艺,论证其工艺及环保措施可行性,确保外排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涉及PCB集成电路制造的废水须经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后再进入园区工业(电镀)集中式工业污水厂处理后达标外排,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废水回用率需达到50%以上。项目产生的一类污染物需在车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设备,确保车间达标。废酸液等危废应集中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一)废气
光伏设备与元器件制造行业主要产污环节为:高纯多晶硅生产、硅片生产(硅料清洗)、电池片生产和组件生产。废气主要指标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氨、挥发性有机物、铅。颗粒物、铅经除尘器处理;氮氧化物经喷淋塔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经喷淋塔+其他(活性炭吸附)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后达标排放。
计算机制造:涂覆机、注塑机在电路板三防涂覆生产线、注塑生产线的涂覆、注塑工序产生的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经活性炭吸附法、其他污染防治处理系统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标准后排放。喷漆设备、烘干设备在喷漆生产线的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颗粒物经水帘柜+喷淋塔、水帘柜+喷淋塔+吸附法、其他污染防治处理系统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后排放。电镀设备在电镀生产线的电镀工序产生的有组织硫酸雾、氰化氢等经碱液喷淋洗涤吸收法、其他污染防治处理系统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后排放。
电子器件制造:电子真空器件制造排污单位中清洗机、涂覆机在零件处理、表面涂覆的有机溶剂清洗、有机涂覆工序与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排污单位中清洗机、光刻机、显影机、涂胶机、塑封压机、烤箱在清洗、光刻、封装的有机溶剂清洗、光刻、塑封+烘烤工序及显示器件制造排污单位中清洗机、光刻机、显影机、涂胶机、剥离设备在阵列、彩膜、成盒、模组、蒸镀的有机溶剂清洗、光刻、剥离、掩模版清洗工序产生的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经活性炭吸附法、燃烧法、浓缩+燃烧法、其他污染防治处理系统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后排放。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排污单位中清洗机、湿法刻蚀机、化学气相沉积设备在清洗、湿法刻蚀、薄膜制备的硝酸清洗、湿法刻蚀、化学气相沉积工序与显示器件制造排污单位中清洗机、湿法刻蚀机、化学气相沉积设备在阵列、彩膜、成盒、模组、蒸镀的硝酸清洗、湿法刻蚀、化学气相沉积工序产生的有组织排放氮氧化物经电热/燃烧+水洗法、碱液喷淋洗涤吸收法、其他污染防治处理系统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后排放。电子真空器件制造排污单位中电镀设备在表面涂覆的电镀工序与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排污单位中清洗机、化学气相沉积设备、干法刻蚀设备、电镀设备在清洗、薄膜制备、刻蚀、封装的酸洗、碱洗、化学气相沉积、干法刻蚀、引脚电镀工序及显示器件制造排污单位中化学气相沉积设备、湿法刻蚀机在阵列的化学气相沉积、湿法刻蚀工序产生的有组织氟化物、氯化氢、氨、硫酸雾、氰化氢等经碱液喷淋洗涤吸收法、其他污染防治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
电子元件制造:电阻电容电感元件制造、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电声器件及零件制造、其他电子元件制造排污单位中机床在原料系统的开料、修边工序与电子电路制造排污单位中剪板机、钻孔机、成型机在原料系统、钻孔、成型的开料、钻孔、成型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经袋式除尘、滤筒除尘、滤板式除尘、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处理;无组织颗粒物经密闭操作,废气收集排至粉尘处理系统(布袋除尘法、其他)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后排放。电阻电容电感元件制造、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电声器件及零件制造、其他电子元件制造排污单位中电镀设备在电镀工序与电子电路制造排污单位中镀铜/镀锡设备、退锡设备、沉铜设备、蚀刻机在电镀、表面处理、线路制作的镀铜/镀锡、退锡、沉铜、蚀刻工序产生的有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氨、硫酸雾、甲醛、氰化氢等经酸性废气处理系统、碱性废气处理系统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后排放。电阻电容电感元件制造、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电声器件及零件制造、其他电子元件制造排污单位中混合机、成型机、印刷机、清洗机、烘干机/烧成炉、涂覆机、点胶机在混合、成型、印刷、清洗、烘干/烧成、涂覆、点胶的混合、成型、印刷、有机溶剂清洗、烘干/烧成、表面涂覆、点胶工序与电子电路制造排污单位中清洗机、涂胶机、防焊印刷机、涂覆机在清洗、涂胶、防焊印刷、有机涂覆的有机溶剂清洗、涂胶、防焊印刷、有机涂覆工序产生的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经活性炭吸附法、燃烧法、浓缩+燃烧法、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后排放。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功能材料中刻蚀机、腐蚀机在刻蚀、电蚀的刻蚀、铝箔腐蚀工序与互联与封装材料中清洗机、镀铜/锌/铬设备在清洗、表面处理的酸液清洗工序产生的有组织排放的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等经碱液喷淋洗涤吸收法、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后排放。互联与封装材料中反应釜、上胶机、烘干机、涂覆机在合成与配置、上胶、烘干、有机涂覆的树脂合成与胶液配置、上胶、烘干、有机涂覆工序与工艺与辅助材料中磨砂机、三辊研磨机在研磨过程产生的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经活性炭吸附法、燃烧法、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后排放。熔化坩埚、粉碎机在配料、粉碎的投料、混合、粉碎工序产生的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法、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后排放。
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污染控制项目废气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确定废气有组织和无组织的许可排放浓度。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相关规定。
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二)废水
光伏设备与元器件制造行业主要产污环节为:高纯多晶硅生产、硅片生产(硅料清洗)、电池片生产和组件生产。废水主要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经处理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规定。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分为含重金属生产废水、其他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重金属废水的污染物包括六价铬、总铬、总镉、总镍、总银、总砷、总铅,该类废水经化学还原法、电解法;化学沉淀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后进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其他生产废水如:含氰废水经碱性氯化法、臭氧氧化法、电解法、树脂吸附法、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后;含铜废水、含锌废水、含氟废水经化学沉淀法、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后;络合铜废水经物理化学法(破络+沉淀)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后;铜氨废水经折点加氯法、选择性离子交换法、磷酸铵镁脱氮法、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后;含氨废水经吹脱法、生化法、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后;有机废水经生化法、酸析法+Fenton氧化法、酸析法+微电解法、膜法、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后;含磷废水经化学沉淀法、生化法、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后进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隔油池+化粪池、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处理,经处理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规定。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由于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水处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三)固废
电子工业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一)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半导体材料制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均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涉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项目重金属总量应符合“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原则。
贵州省围绕国防军事产业人才、技术等优势,聚集“航空、航天、汽车”三大产业,加快发展航空、航天、汽车产业,积极发展高性能工程机械和能矿设备,培育发展智能设备,以及推动基础能力提升。电镀、喷涂是装备制造产业的基础。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属于淘汰类。
所有新增涉及电镀项目必须全部进入集中电镀园区,须符合地方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对于未开展规划环评和已开展规划环评但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以及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工业园区电镀项目其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电镀行业在规模、工艺和装备、资源消耗方面应符合《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2015年11月1日)。
严格执行涉重项目重金属排放总量“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的规定,对于没有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对于环境可行且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通过区域削减方案,明确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来源。
电镀企业污染物(废水)排放需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后再进入园区工业(电镀)集中式工业污水厂处理后达标外排,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废水回用率需达到50%以上。电镀项目产生的一类污染物需在车间处理达标。车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设备,确保达标排放。电镀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在发生实际排污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投运后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关于贵州省电镀行业发展指导意见(2020—2021年)》的通知(黔工信装备〔2020〕26号)明确:将遵义市红花岗-汇川区域、毕节市金沙经济开发区、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贵阳市花溪区燕楼产业园、凯里市炉碧园区六个,作为电镀聚集优先培育区。各布局一个电镀处理中心。鼓励安顺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市、州结合规划发展定位、产业结构需求、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因素,提出电镀聚集积极谋划推动区布局选址将以,待产业规模提升、需求稳定、环境安全后,开展培育建设工作。
电镀指对外来的金属物件表面进行的电镀、镀层、抛光、喷涂、着色等专业性作业加工。电镀工业主要工艺分为前处理、镀覆处理、后处理及配套系统。
1.废气
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有铬酸雾、氰化氢废气及酸碱废气,主要通过喷淋塔吸收处理。喷淋塔吸收液要按工艺要求定期投加药剂,监测吸收液pH值;滚光、抛光、喷丸、喷砂等产生的颗粒物通过戴氏除尘工艺、高效湿式除尘工艺等处理;铬酸雾净化塔拦截的铬酸应及时回收。对于镀槽敞口挥发的酸性和碱性废气应采取抑制措施,并通过抽风收集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电镀企业露天储煤场、灰渣场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煤粉、石灰或石灰石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封闭料库存储。电镀项目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种类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确定。
2.废水
电镀项目主要环境问题为含重金属的废水,电镀过程耗水量大,且排放废水中含高浓度的重金属,环境影响大。各类废水应采用分类分质预处理,优先考虑回用金属,再次考虑废水回用技术。电镀废水主要有镀件酸洗废水、漂洗废水、钝化废水、刷洗地坪和极板的废水、由于操作或管理不善引起的“跑、冒、滴、漏”产生的废水,废水处理过程中自用水以及化验室排水等。分类主要有酸碱废水、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重金属废水等。酸碱废水的处理应首先利用酸、碱废水本身的自然中和或利用酸、碱废液、废渣等相互中和处理。含氰废水应单独处理,在处理前,不得与其他废水混合。当废水中氰离子质量浓度小于50mg/L时,宜采用碱性氯化法处理;废水中氰离子质量浓度大于50mg/L时,宜采用电解处理技术。含铬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不得将其他废水混入,处理的原理是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后,与其他重金属废水混合处理。含重金属废水主要通过化学沉淀、离子交换技术处理,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含氟废水宜采用石灰-硫酸铝处理,先向废水中投加石灰乳,调节废水pH值到6~7.5,然后再投加硫酸铝或碱式氯化铝。对于电镀混合废水可采取微电解-膜分离联合、凝聚沉淀等处理技术,处理后达标排放。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依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
3.固废
电镀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应首先考虑回收其中的重金属,不能回收利用时,应妥善保管,防止二次污染,经脱水处理后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三十、金属制品业有电镀工艺的;年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评报告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工业园区表面处理中心项目;无表面处理中心工业园区的电镀项目;军工类涉密(秘密、机密)报告书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他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含涉密的军工报告表)。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20 38号)执行。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黔环办〔2020〕84号),涉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为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电镀行业(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设置电镀生产车间的企业)等六大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重点行业废水、废气中铅、汞、镉、铬、砷等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之和。涉重项目重金属排放总量必须严格执行“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的规定,严禁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审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新建和改扩建电镀项目应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中的Ⅱ级指标以上标准,其中电镀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40%,力争达到60%以上。
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建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及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
1.集装箱制造行业。钢制集装箱在整箱打砂、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涂料。对一次打砂工序,推广采用辊涂涂装工艺;加强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配套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
2.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4.船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机舱内部、上建内部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优化涂装工艺,将涂装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装阶段,2020年底前,60%以上的涂装作业实现密闭喷涂施工;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强化车间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5.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6.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7.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表面处理过程可能会使用有铬钝化工艺,含铬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涉及喷涂工艺的装备制造企业需进入园区。园区统一建空气自动站,实时监控园区有机污染物排放。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黔环通〔2018〕157号),装备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喷涂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喷涂过程中将会产生大量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环境影响大。表面处理过程可能使用有铬钝化工艺,会产生含重金属的废水。
1.废气
主要为喷涂废气(苯、甲苯、二甲苯)和原料车间、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喷涂工艺通过在密闭负压环境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处理、滤筒脉冲式除尘器+水除尘净化、燃烧法达标后排放。工业炉窑烟气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表2标准排放。恶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表1标准排放。喷涂工序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表2 标准排放。厂界内挥发性有机物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922)表A.1要求排放。
2.废水
喷涂车间表面处理生产单元产生的废水(总镍、六价铬、总铬);喷涂车间其他生产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悬浮物、氟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五日生化需氧量、磷酸盐、氨氮);电镀车间含一类污染物生产废水(总镍、总铅、总镉、总银、六价铬等),一类污染物废水需单独收集。涂装车间和电镀车间含一类污染物废水需单独收集,废水经水量调节、pH调节、混凝、沉淀/硫化物沉淀/重金属捕集、过滤/精密过滤/吸附/离子交换、pH反调、蒸发工艺处理;废切削液、废清洗液经破乳、混凝、气浮、砂滤、吸附、超滤、蒸发工艺处理;生产废水经:格栅、调节、混凝、水解酸化、生化、沉淀、二级生化、砂滤、消毒、反渗透、浓缩蒸发处理后达标排放。喷涂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表1和表2标准排放。
3.固废
固废包括废矿物油、废润滑油、废机油、废过滤吸附材料、废槽液过滤材料、水性漆漆渣、油性漆漆渣、废涂料、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其他过滤吸附介质、废打磨及擦净材料等。自建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用于分类暂存产生的固体废物。部分能回收利用的固废通过物理、化学处理后,作为生产原料重新回用于工艺生产;金属废料、废矿物油等委托有能力单位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送工业垃圾填埋场填埋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填埋。固体废物进行减量化,如废水处理污泥机械脱水干化、金属切屑、漆渣机械脱水等。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三十、金属制品业 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电镀工艺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浸塑和电泳除外);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下和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的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工业园区表面处理中心项目;无表面处理中心工业园区的电镀项目;军工类涉密报告书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他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含涉密的军工报告表)。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20 38号)执行。
采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以水溶性涂料取代溶剂型涂料(即采用水性漆取代油性漆)。
我省基础材料产业以有色冶金行业为重点,强化上下游产业配套衔接,大力发展新材料,强化资源精深加工,加快提升产业质量效益,全面提升整体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13号公告《铅锌准入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铅锌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企业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允许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的现有生产能力通过升级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改建为单系列铅熔炼能力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现有再生铅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10000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鼓励大中型优势铅冶炼企业并购小型再生铅厂与铅熔炼炉合并处理或者附带回收处理再生铅。新建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3万吨/年(100吨/日),服务年限必须在15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生产建设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采用浮选法选矿工艺的选矿企业处理矿量必须在1000吨/日以上。
1.废气
铅锌矿矿山开采:主要污染物为粉尘,通过采用硬化地面、建设为棚架式堆场、设置喷雾洒水装置、建设绿化林带等措施进行处置。颗粒物、总铅、总汞、总镉、二氧化硫、硫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排放应《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及修改单限值要求。
铅锌冶炼:铅冶炼、湿法炼锌、电炉炼锌、竖罐炼锌、密闭鼓风炉熔炼法(SP法)废气产排污节点主要有:铅冶炼包括备料、制酸系统(熔炼炉烟气)、还原炉+烟化炉、熔铅锅、电铅锅、反射炉、锅炉、环境集烟等;湿法炼锌包括备料、制酸系统(沸腾焙烧炉烟气)、浸出槽、净化槽、多膛炉、回转窑、锌熔铸、锅炉等;电炉炼锌包括备料、制酸系统(沸腾焙烧炉烟气)、电炉、烟化炉(回转窑)、锌精馏系统、锅炉、环境集烟等;竖罐炼锌包括备料、制酸系统(沸腾焙烧炉烟气)、焦结炉、竖罐蒸馏炉、漩涡炉、锌精馏系统、锅炉等;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法)包括备料、制酸系统(烧结机烟气)、烧结机头、破碎机、密闭鼓风炉、烟化炉、熔铅锅、电铅锅、反射炉、锌精馏系统、锅炉、环境集烟等。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铅锌冶炼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通常采用湿法除尘、袋式除尘、静电除尘等;冶炼炉窑产生的二氧化硫,通常采用石灰/石灰石-石膏法、有机溶液循环吸收法、金属氧化物吸收法、活性焦吸附法、氨法吸收法、双碱法、双氧水脱硫法等。颗粒物、总铅、总汞、总镉、二氧化硫、硫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排放应《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及修改单限值要求
2.废水
铅锌矿开采:矿山开采主要废水为涌出矿井水及生活污水,矿井水可采用“中和调节+混凝沉淀+过滤+部分消毒”工艺进行处理后回用或外排。生活污水处理后可回用或外排。总排口废水应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及修改单限值要求。
铅锌冶炼:铅锌冶炼产生废水主要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主要污染物为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锌、总铜、硫化物、氟化物、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铅锌冶炼生产过程产生的污酸一般采用硫化法+石灰石/石灰中法、石灰+铁盐法处理,处理后污酸后液与酸性废水合并处理;酸性废水一般采用石灰中和法、高密度泥浆法(DS法)、石灰+铁盐(铝盐)法、硫化法、生物制剂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等。总排口废水应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及修改单限值要求。
3.固废
铅锌矿开采:采矿过程产生采矿废石应尽可能地开展综合利用,可考虑用于场地平整或用作填方,以及矿山道路建设,其余运往废石场堆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运往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统一处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统一处置;矿坑水处理站沉渣干化后与采掘废石一同处置;维修车间机械维护和设备润滑,产生废机油属于危险固废,定期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铅锌冶炼:铅锌冶炼过程产生固废主要是冶炼废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固体废物管理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不可再利用的铅锌冶炼废渣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应稳定化处理后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渣场应采取防渗和清污分流措施,设立防渗污水收集池,防止渗滤液污染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鼓励以无害的熔炼水淬渣为原料,生产建材原料、制品、路基材料等,以减少占地、提高废旧资源综合利用率。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炉渣、氧化铅渣、铅再生渣等宜采用富氧熔炼或选矿方法回收铅、锌、铜、锑等金属。湿法炼锌浸出渣,宜采用富氧熔炼及烟化炉等工艺先回收锌、铅、铜等金属后再利用,或通过直接炼铅工艺搭配处理。热酸浸出渣宜送铅冶炼系统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铅、银等有价金属后再利用。冶炼烟气中收集的烟(粉)尘,除了含汞、砷、镉的外,应密闭返回冶炼配料系统,或直接采用湿法提取有价金属。烟气稀酸洗涤产生的含铅、砷等重金属的酸泥,应回收有价金属,含汞污泥应及时回收汞。生产区下水道污泥、收集池沉渣以及废水处理污泥等不可回收的废物,应密闭储存,在稳定化和固化后,安全填埋处置。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七、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全部(含新建或扩建的独立尾矿库;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全部(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环评报告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2021年3月10日):有色金属:产生或排放汞、铬、砷、铅、镉污染物的冶炼项目。有色金属矿山采、选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他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94号)“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或使用。”“从2019年2月份起,严禁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根据《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上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应急〔2020〕21号),“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上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第四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该通知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黔环办〔2020〕84号)有关内容,必须严格执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严禁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审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清洁生产要求:一是为防范环境风险,对每一批矿物原料均应进行全成分分析,严格控制原料中汞、砷、镉、铊、铍等有害元素含量。无汞回收装置的冶炼厂,不应使用汞含量高于0.01%的原料。含汞的废渣作为铅锌冶炼配料使用时,应先回收汞,再进行铅锌冶炼。二是在矿物原料的运输、储存和备料等过程中,应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物料扬撒。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不宜露天堆放。三是鼓励采用符合一、二级清洁生产标准的铅短流程富氧熔炼工艺,要在3-5年内淘汰不符合清洁生产标准的铅锌冶炼工艺、设备。四是应提高铅锌冶炼各工序中铅、汞、砷、镉、铊、铍和硫等元素的回收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量。五是铅产品及含铅组件上应有成分和再利用标志;废铅产品及含铅、锌、砷、汞、镉、铊等有害元素的物料,应就地回收,按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别、处理。六是应采用湿法工艺,对铅、锌电解产生的阳极泥进行处理,回收金、银、锑、铋、铅、铜等金属,残渣应按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妥善处理。七是采用废旧金属进行再生铅锌冶炼,应控制原料中的氯元素含量,烟气应采用急冷、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等净化技术,严格控制二恶英的产生和排放。
2008年钒矿开采和冶炼项目在我省实施试点,试点项目废水、废气及废渣的处置均不规范,涉钒项目废渣具有一定放射性,钒矿中伴生有大量贵重金属,如铀、钼、镁、银、铁、铬、磷等,现有技术难以提取或生产成本高而进入废渣中,资源浪费极大,试点失败。因而我省对钒矿开采和冶炼项目提出了明确要求:
1.不予受理和审批新建钒矿开采和冶炼项目的环评文件;
2.已建成并计划恢复生产的涉钒项目:
一是要求企业对废气、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通过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二是渣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我省现行《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5)要求予以落实。
1.废气
钒矿开采和冶炼项目污染物主要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严禁设置烟气旁路。
除尘主要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或电除尘工艺,脱硫主要采用双碱脱硫工艺。污染物排放应满足《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
2.废水
钒矿开采及冶炼项目废水主要是开采废水和选矿废水。
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脱硫废水经中和、澄清、脱水单独处理后循环使用,我省批复要求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3.固废。主要为矿渣、脱硫石膏,强化开展综合利用,暂不能利用部分进入配套建设的暂存渣场对矿渣及脱硫石膏进行分质堆置。
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94号)“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或使用。”“从2019年2月份起,严禁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根据《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上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应急〔2020〕21号),“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上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第四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该通知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黔环办〔2020〕84号)有关内容,必须严格执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严禁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审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黄金限制类为“日处理矿石300吨(不含)以下的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不含)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不含)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黄金淘汰类为“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日处理能力50吨(不含)以下采选项目”。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内容,“易处理金矿及低品位、难处理金矿资源的选冶综合回收率分别不低于85%和70%,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黄金采、选、冶企业最小规模为:露采矿山现有200吨/日,新建300吨/日,地下矿山现有及新建100吨/日;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选矿厂现有200吨/日,新建300吨/日;原料自供能力不足50%的独立氰化企业现有100吨/日,新建200吨/日。”
1.废气
金矿开采项目主要为矿山坑内凿岩、爆破、装矿、废石转运场、废石堆场产生的粉尘,主要为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采取喷雾洒水等措施有效控制粉尘产生。金矿选矿项目主要为矿石装卸,矿石破碎、筛分,尾矿堆场产生的粉尘,其中矿石装卸、尾矿堆场主要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采用设置半封闭式堆场、采取喷雾洒水措施有效控制粉尘产生;矿石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采用设置集气罩+布袋除尘处理达标后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
2.废水
金矿开采项目主要为采区矿坑水、场地淋滤水和废石场淋滤水,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其中采区矿坑水采用“调节池+絮凝沉淀+过滤+部分消毒”处理后回用于坑内凿岩及防尘用水,剩余部分外排;场地淋滤水、废石场淋滤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于防尘洒水。金矿选矿生产废水主要包括精矿脱水、重选工序废水、尾矿脱水,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为SS、COD、Pb、As、Hg等,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于生产用水,实现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尾矿库淋溶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于尾矿库洒水防尘,不外排。水污染物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表1、表4一级排放标准。
3.固废
金矿开采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采矿及手选废石、矿坑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采矿及手选废石运至废石堆场堆存,矿坑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经干化后回收利用。金矿选矿产生固废主要为尾矿,优先考虑作为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剩余运至尾矿库堆存。原则上一个项目不得建设超过4个堆浸场,并按危废渣场要求实施防渗处理及管控。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七、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贵金属矿采选全部(含新建或扩建的独立尾矿库;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他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94号)“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或使用。”“从2019年2月份起,严禁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根据《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上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应急〔2020〕21号),“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上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第四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该通知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黔环办〔2020〕84号)有关内容,必须严格执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严禁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审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8、钢铁产品全流程质量管控技术9、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10、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技术,以及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化技术11、冶金固体废弃物(含冶金矿山废石、尾矿,钢铁厂产生的各类尘、泥、渣、铁皮等)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冶金废液(含废水、废酸、废油等)循环利用工艺技术与设备12、钢铁与相关产业间可循环流程工艺技术开发与应用13、带式焙烧等高效球团矿生产工艺技术,高炉高比例球团冶炼工艺技术。
根据《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钢铁产业布局调整,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新的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厂、炼钢厂,不提倡建设独立轧钢厂,必须依托有条件的现有企业,结合兼并、搬迁,在水资源、原料、运输、市场消费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进行改造和扩建。新增生产能力要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原则上不再大幅度扩大钢铁生产能力。”
“所有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规定,对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总量的,不准生产运行。”
“新上项目高炉必须同步配套高炉余压发电装置和煤粉喷吹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并匹配收尘装置和焦炉煤气脱硫装置;焦炉、高炉、转炉必须同步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电炉必须配套烟尘回收装置。”
根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焦炉、自备电站排气筒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厂废水总排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新建、改造钢铁企业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推动长流程钢铁向短流程钢铁低碳化改造,优化电炉炼钢产能布局,提高重点区域全废钢电炉炼钢比例。
钢铁行业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原料系统、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
1.废气
原料系统主要为装卸料废气、转运废气、破碎废气、筛分废气,有组织颗粒物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排放;无组织颗粒物采用封闭料场(仓、库、棚),各产尘点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烧结主要为配料废气、整粒筛分废气有组织颗粒物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排放;烧结机头废气采用电袋复合除尘、脱硫脱硝系统、活性炭吸附处置达标后排放;烧结机尾废气、破碎废气、冷却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排放;烧结各产尘点配备有效的密封装置或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球团主要为配料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排放;焙烧废气采用电袋复合除尘、脱硫脱硝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炼铁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运废气、煤粉制备废气有组织颗粒物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排放;热风炉烟气采用燃用净化煤气、高炉煤气采用干法除尘、低氮燃烧等措施,有效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炼钢转炉二次烟气、铁水预处理废气、精炼废气、连铸切割废气有组织颗粒物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排放;电炉烟气采用炉内排烟+密闭罩+屋顶罩+袋式除尘器、烟气急冷措施有效控制颗粒物、二噁英类污染物;转炉一次烟气采用LT干法除尘。轧钢热处理炉烟气采用燃用净化后煤气,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有效控制废气产生;轧机油雾采用过滤式净化装置处理;废酸再生废气、酸洗废气、脱脂废气、涂镀废气采用湿法喷淋净化。废气排放应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的规定。
2.废水
烧结、球团脱硫废水采用絮凝沉淀处理;炼铁高炉煤气净化系统废水、炼铁高炉冲渣废水、炼钢转炉煤气湿法净化回收系统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炼钢连铸废水采取除油+沉淀+过滤系统处理工艺;冷轧酸洗、碱洗废水采用中和+曝气+絮凝沉淀处理。废水处理后应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及修改单要求。
3.固废
炼铁工序产生的高炉渣经炉前水淬得到水渣,供水泥厂配料。炼钢工序产生的烟气净化回收尘、泥回用作烧结配料;转炉尘泥也可制成冷固球团,回用于转炉生产;钢渣经处理回收废钢后,再分级,部分回用作烧结配料,其余供建筑材料生产以作综合利用。含铬污泥、含油污泥、废油应送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厂内应设置危废暂存间,并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回收的氧化铁皮、含铁尘泥回用作烧结配料;纯净氧化铁皮也可作粉末冶金原料。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二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炼铁、炼钢、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及黑色金属:冶炼(不含铁合金制造)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他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该通知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根据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有关内容,“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1)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清洁生产要求:一是生产工艺与装备采用电炉优化供电节电技术,采用基础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和资源与能源管理等三级计算机管理功能;二是采用烟气、汽化冷却等余热回收技术;电炉采用第四孔+密闭罩+屋顶罩除尘方式,除尘设备同步运行率达100%,除电炉外的各系统配备有齐全的除尘装置;三是水重复利用率≧94%,水排放量≤1.2m3/t,烟粉尘排放量≤0.6kg/t,钢渣利用率≧90%,尘泥回收利用率100%;四是按照《钢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要求进行了审核,环境管理制度健全,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废物处置方法处置废物。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二类 限制类3、电解铝项目(产能置换项目除外);第三类淘汰类 (六)有色金属 11、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铝、再生铅项目。
根据《铝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第6号),“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生产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备案,氧化铝企业应落实铝土矿资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条件,电解铝企业应落实氧化铝、电力、水资源长期稳定供应。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鼓励再生铝企业靠近废铝资源聚集地区布局。”
“氧化铝企业应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拜耳法、串联法等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电解铝企业须采用高效低耗、环境友好的大型预焙电解槽技术,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企业应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并通过验收,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氧化铝、电解铝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HJ 989)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企业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
氧化铝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原料配制、石灰烧制及石灰乳制备、溶出及硅渣分离、赤泥分离洗涤、熟料烧成、分解过滤、蒸发、氢氧化铝过滤及焙烧、氧化铝贮运及包装、赤泥堆场等。电解铝主要生产单位为原料单元、电解单元、铸造单元、电解质处理单元、阳极组装及残极处理等。
1.废气
氧化铝行业废气主要是熟料烧成窑废气、氢氧化铝铝焙烧炉废气、石灰炉(窑)废气和氧化铝生产系统在物料输送、破碎以及卸灰、卸料产生的粉尘。
熟料烧成窑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静电除尘器组合工艺有效控制颗粒物排放浓度;氢氧化铝焙烧炉废气采用控制燃料含硫量、电除尘或袋式除尘工艺有效控制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浓度;石灰炉(窑)废气采用静电除尘或布袋除尘工艺有效控制颗粒物排放浓度;燃煤熔盐炉废气采用静电除尘或布袋除尘、石灰—石膏湿法有效控制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浓度;氧化铝生产系统在物料输送、破碎以及卸灰、卸料产生的粉尘采用集尘罩+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排放。电解铝电解槽废气采用密闭罩集气+氧化铝吸附干法净化技术有效控制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GB25465)的要求。
2.废水
氧化铝生产废水主要为渗漏的少量含碱和悬浮物料液、各种炉窑及设备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含化验废水及化学水制备废水等;电解铝生产废水主要为铸造冷却、空压机、阳极组装、风机等设备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含化验废水及化学水制备废水等,上述废水一般采用除油+混凝沉淀法净化处理满足排放标准后回用。如需外排,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GB25465)的要求。
3.固废
氧化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赤泥、石灰消化渣、结疤渣、循环流化床锅炉灰渣、烟气脱硫石膏等。赤泥经压滤干化后,与石灰消化渣、结疤渣一起运至赤泥堆场堆存;锅炉灰渣、烟气脱硫石膏外售综合利用。电解铝产生的电解槽大修废料、碳渣、废油应按危险废物管理,厂内应设置危废暂存间,并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二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全部(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2021年3月10日):有色金属:产生或排放汞、铬、砷、铅、镉污染物的冶炼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他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94号)“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或使用。”“从2019年2月份起,严禁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根据《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上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应急〔2020〕21号),“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上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第四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该通知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
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标准 氧化铝业》(HJ473)、《清洁生产标准 电解铝业》(HJT187)。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 15、3000 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 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16、300 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 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 于 1320 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 10 万吨/年的锰铁高炉企业 17、1.25 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 1.25 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 11000 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8、1.65 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 万千伏安及以 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 9000 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9、2×2.5 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 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 电炉容量<2×1.25 万千伏安);2×2.5 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 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 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 8500 千瓦时/吨,工业硅 电耗高于 12000 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 2600 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 4200 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 3200 千瓦时/ 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 4800 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
淘汰类(五)钢铁 “6、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河北2020年底前淘汰45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生产用高炉(其中锰铁高炉为100立方米及以下),200立方米及以下铸造用生铁高炉(其中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铸造用生铁高炉为100立方米及以下)”;“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铁合金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原料系统(装卸、破碎、筛分、供配料、上料、烘干、焙烧)、铁合金冶炼、浇铸、成品处理。
1.废气
铁合金废气主要是装卸料废气、转运废气、破碎废气、筛分废气、焙烧废气、矿热炉废气、矿热炉出铁口废气、摇包、精炼炉废气、浇铸废气、高炉热风炉烟气等。
装卸料废气、转运废气采用设置封闭料场(仓、库)、密闭输送设备、车间洒水降尘等措施有效控制颗粒物产生;破碎废气、筛分废气、干燥废气采用集尘罩+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排放;焙烧废气采用静电除尘或布袋除尘、石灰—石膏湿法有效控制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浓度;矿热炉废气、矿热炉出铁口废气、摇包、精炼炉废气、浇铸废气采用集尘罩+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排放;高炉热风炉烟气采用燃用净化煤气、低氮燃烧有效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要求。
2.废水
矿热炉冲渣废水、矿热炉煤气湿法净化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设备冷却水进入循环冷却池经冷却后循环使用;厂区设置综合废水处理设施,采用预处理+生化处理,实验室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冲渣用水。外排的水污染物须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要求。
3.固废
回收有用金属后的炉渣外售作为水泥或外售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除尘灰回用;生活垃圾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或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废机油应送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厂内应设置危废暂存间,并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二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铁合金冶炼全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铁合金冶炼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该通知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10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企业”属于限制类。
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锰污染治理和拖动锰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明确严格控制增量。按照国家有关电解金属锰产业政策,综合统筹锰产业发展需要、锰渣场容量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把行业准入条件,规范投资程序,严格控制电解金属锰新建项目。
2021年12月30日,省发改委牵头,联合工信、自然资源、环保共四部门联合下发了《贵州省锰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1-2030年)》,规划明确严控新增产能,要求引导推动企业兼并重组,逐步做到每个县(区)布局不超过 2 家电解金属锰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逐步退出电解金属锰产业。鼓励无生产要素保障优势的县(区)逐步退出电解金属锰产业。规划同时提出全省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方向是大力发展锰系新材料产业。
根据《电解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鼓励电解锰行业节约化发展和规模化污染综合防治,电解锰行业发展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大压小,控制总规模;新(改、扩)建电解锰项目应采用国家推荐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项目应进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应制定锰产业污染防治规划,合理有序发展,分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客观地确定电解锰的发展规模和污染排放量,确保电解锰产业的过程中区域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锰渣库建设应满足《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电解锰行业主要分为制粉、制液电解和锰制品三个环节,产生废气、废水、固废污染物。
1.废气
电解锰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制粉(破碎设施、磨粉设备、其他)工序加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制液(化合槽、其他)工序产生的硫酸雾以及电解及后续处理(电解槽、其他)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的氨气。
粉尘由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排放,收尘灰收集作为原料回收利用。浸出工序产生的硫酸雾,经酸雾吸收塔处理达标后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硫酸雾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氨气无组织排放应满足《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要求。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电解金属锰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2.废水
电解锰生产废水主要是极板冲洗废水、滤布清洗废水、隔膜布用水、酸雾吸收等工段产生的废水以及渣场渗滤液等。电解锰废水pH一般在4.5左右,呈酸性。废水中含有铬、锰等重金属。六价铬通常以铬酸盐和重铬酸钾形式存在,总锰包括二价锰和四价锰,以二价锰为主。此外废水中悬浮物较多,色度较高,氨氮含量高。废水类型分为含铬废水、渣场渗滤液及全厂综合废水,分别叙述如下:
含铬废水(总铬、六价铬)采用“氧化还原、化学沉淀、氧化还原法+膜分离”工艺处理,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后应循环使用,剩余排至厂内综合废水站。
渣场渗滤液(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锰、总铬、六价铬)经氧化还原、化学沉淀后排至厂内综合废水站处理。
全厂综合废水(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锰)采用“化学沉淀法、化学沉淀+物理处理法(吹脱)、膜分离”工艺处理达标后循环利用,回用不完部分外排,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若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冷却水、处理后的含铬废水应循环使用。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取水量要严格计量。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3.固废
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处理含铬废水产生的含铬污泥及阳极渣等危险废物,应由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利用或处置,不得与其他一般废渣混合堆存。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电解锰生产过程中矿石酸浸后固液分离产生的锰渣、净化除杂过程中产生的硫化渣进入锰渣库,锰渣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可用于生产建材。电解锰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Ⅱ类,锰渣库防渗应严格按照《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5)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Ⅱ类场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和防渗处理。II类场应采用单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衬层,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不小于1.5mm,并满足GB/T17643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采用其他人工合成材料的,其防渗性能至少相当于1.5mm高密度聚乙烯膜的防渗性能。b)粘土衬层厚度应不小于0.75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使用其他粘土类防渗衬层材料时,应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
II类场基础层表面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5m以上的距离。当场区基础层表面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5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II类场运行期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基础层表面1.5m以下。II类场应设置渗漏监控系统,监控防渗衬层的完整性。渗漏监控系统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防渗衬层渗漏监测设备、地下水监测井。人工合成材料衬层、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的施工不应对粘土衬层造成破坏。
1.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二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电解锰冶炼全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电解锰项目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电解锰企业厂内输送管线应全部明管,架空铺设。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94号)“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或使用。”“从2019年2月份起,严禁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根据《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上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应急〔2020〕21号),“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上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第四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根据《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以外的贮存、处置场。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按照国家、地方标准进行建设、监理和验收。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黔环办〔2020〕84号)有关内容,必须严格执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严禁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审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清洁生产一是采用原辅料源头控污。二是主要从工艺环节过程减排,鼓励研发与推广的节能节水技术。三是锰渣、废水末端循环和治理相结合的全过程清洁生产技术。推行以节能减排为核心,以污染预防为重点,以工艺清洁化、设备密闭化、操作机械化、计量精准化、水循环利用和水平衡等为特征的污染综合防治技术路线。
新型建材产业主要包括:1.建筑竹材、锯材、板材、人造板材及其他木材;2.水泥熟料、水泥制品及其他水泥产品;3.生石灰,熟石灰,建筑石膏,轻质建筑材料及其他石灰、石膏产品和制品;4.建筑用砂及建筑用砖、瓦;5.石棉制品,耐火砖、瓦及其他耐火材料制品;6.平板玻璃、钢化玻璃、磨光玻璃、中空玻璃、夹层玻璃及其他玻璃;7.釉面砖,瓷质砖、片,琉璃砖、瓦,陶瓷管及其他建筑陶瓷。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工艺或规模的生产线为限制类项目:2000吨/日(不含)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特种水泥生产线除外),60万吨/年(不含)以下水泥粉磨站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不包括建筑琉璃制品)生产线;60万件/年(不含)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3000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西藏除外);中碱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单窑规模小于8万吨/年(不含)的无碱玻璃纤维粗纱池窑拉丝生产线;中碱、无碱、耐碱玻璃球窑生产线;中碱、无碱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拉丝生产线;粘土空心砖生产线(陕西、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宁夏除外);15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5万立方米/年(不含)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不含)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15万立方米/年(不含)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6000万标砖/年(不含)以下的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30000吨/年以下岩(矿)棉制品生产线和8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
严格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禁新建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淘汰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推进等量或减量置换,推动高载能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优化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发挥集聚效应”。
工信部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其他非环境敏感地区的新建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西藏地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执行等量置换。
根据《贵州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实施方案》“强化新增产能项目审批管理,对水泥行业新建、扩能等新增产能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不予办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能评、安评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项目应进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石材开采应注意生态恢复,一律不得在生态红线内开采。
(一)废气
水泥及其制品项目废气产生环节主要是、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对于水泥生产过程产生的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一般采用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即可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窑尾产生的氮氧化物,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方法(SNCR)与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低氮燃烧技术(低氮燃烧器、分解炉分级燃烧技术)组合降氮技术可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当原燃料中有机硫和硫化物硫含量较高导致二氧化硫超标时,应采用干法、半干法或湿法脱硫技术以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对于重金属、氯化氢、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通过源头配料控制、入窑物料成分控制、水泥窑生产过程控制、末端协同控制,可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墙材、建筑石材、竹木加工制品、石墨烯、各种纤维制品、复合材料等新型建材,在生产过程产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酸雾等,烧结过程及燃料燃烧过程将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产生粉尘可采取电除尘、布袋除尘等除尘设备进行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可以采取活性炭吸附、光催化等方式进行处理;酸雾可采取酸雾吸收塔进行处理;烧结或燃烧烟气中颗粒物采取电除尘或袋式除尘技术,二氧化硫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等湿法脱硫、喷雾干燥法脱硫或循环流化床法脱硫技术,氮氧化物采用非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技术。各工序废气产污情况见各行业工序产污情况一览表。
建材行业涉及行业类别较多,其外排大气污染物根据不同行业执行不同的标准。其中:砖瓦行业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水泥及其制品企业废气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T/CCAS022);玻璃行业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其他建材生产废气一般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二)废水
建材行业中水泥、玻璃行业生产废水均可实现闭路循环不外排。少量需外排的废水如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循环冷却水强制排水等,应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限值要求后排入市政管网或周边地表水体。
(三)固废
新型建材生产各环节中除尘器收下的粉尘,全部返回生产工艺,不外排;废弃的物资包装袋、金属废品等送废品公司回收;生活垃圾送垃圾场堆存统一处理;生产和生活废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泥,掺入水泥生产的原料中回收;废矿物油等危废,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一)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陶瓷制品(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石棉制品;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除水泥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外,其余项目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20〕38号)执行。
《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该通知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鼓励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的水泥窑用于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的协同处置。生产的水泥满足《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要求及水泥产品中污染物的浸出浓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粉煤灰、钢渣、硫酸渣、高炉矿渣、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替代原料(包括混合材料)、燃料生产水泥产品。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相应要求,重点关注废气中重金属、二噁英达标情况。
推行水泥窑氮氧化物减排组合技术(包含节能型多通道低氮燃烧器技术,分解炉分级燃烧技术,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脱硝技术),以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高效低阻袋除尘器技术(包含大型高效低阻袋除尘器,电除尘器改造成高效低阻袋除尘器技术),以减少粉尘排放。
铅资源作为重要的有色金属矿产资源,随着世界范围内需求量的日益增加,矿产原生铅生产面临着工业开采储量匮乏、采选冶炼工艺污染相对严重等多方面的压力。为解决一次资源的严重短缺,同时也是从降低原料和选冶成本,以及满足需求增长的考虑出发,铅资源生产不得不越来越依靠铅的二次资源—再生铅的生产,其中废铅酸蓄电池已成为再生铅的主要原材料来源,并能衍生多种塑胶制品生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规定,“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5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淘汰类规定,“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铝、再生铅项目。”
根据《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0号),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限制盲目扩张。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新建再生铅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现有再生铅企业应逐步进入产业园区内。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且不少于1公里;含有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废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对于含酸液的废铅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再生铅企业收购的废铅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蓄电池,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拆解、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废铅蓄电池中的废酸液。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从废铅蓄电池中分选出的铅膏、铅板栅、重质塑料、轻质塑料等应分类利用。预处理企业产生的铅膏需送规范的再生铅企业或矿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理。预处理-熔炼企业的铅膏需脱硫处理或熔炼尾气脱硫,并对脱硫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环保达标。再生铅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的先进工艺及装备,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废铅蓄电池预处理及熔炼设备必须配套负压装置。不得直接熔炼带壳废铅蓄电池,不得利用直接燃煤或喷煤式反射炉熔炼含铅物料。再生铅企业废水应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清水循环利用,污水深度处理,第一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达标排放。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铅烟、铅尘应采用自动清灰的布袋除尘技术、静电除尘技术等进行处理,酸雾应采取收集冷凝回流或物理捕捉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等技术进行收集或处理。车间内的铅烟、铅尘和硫酸雾应收集处理,防止铅烟、铅尘和酸雾逸出,减少铅烟、铅尘和酸雾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的要求。
《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再生铅和铅蓄电池行业入园条件》:适用于园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再生铅和铅蓄电池项目。园区现有再生铅和铅蓄电池项目参照本入园条件进行整改。
再生铅企业单条生产线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且同一厂区生产线(熔炼炉)不得超过两条;铅蓄电池企业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
废旧电池暂存全部为电池坑式储存方式,废旧电池暂存量不能超过一周的处理量,储存量不能超过电池坑容量的80%。破碎分选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蓄电池。脱硫工序:铅膏(铅泥)需进行预脱硫处理或熔炼尾气脱硫处理,对脱硫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熔炼尾气实现环保达标排放。还原熔炼和火法精炼工序:使用连续熔池熔炼炉(短窑等炉型)并配有富氧熔炼方式。预处理-熔炼企业的铅膏(铅泥)和铅板栅分别熔炼,铅板栅采用低温熔炼装置进行精炼,精炼炉必须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且在生产过程中实现自动加药加料。电解精炼工序:熔铅锅应自动加药,残极连续机械加入,阴、阳极自动铸造,电铅锅机械扒渣,板栅直接回收熔铸。以生产工艺为轴线,生产线设计实现整体布局,生产流程连续一体化、自动化。计算机控制进料和冶炼过程,具有炉内温度、压力、气体成分、废气流量或速率、重金属等在线监测装置。
铅蓄电池企业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取消传统重力浇铸极板制造工艺,采用连铸连轧+冲网+连续涂板和连续浇铸等先进生产工艺;铸板工序使用自动温控铸板机,使用机械冷切造粒。禁止使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手工铸铅零件、手工铸铅焊条等落后工艺。铅粉制造工序:应使用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禁止使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真空和膏工序(包括加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禁止使用开口式和膏机。涂板及极板传送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连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艺。生产管式极板应当采用自动挤膏工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工艺。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使用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备,做到整体密封,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艺。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化成、充电工序:应使用回馈式充放电机实现放电能量回馈利用,不得用电阻消耗。所有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应配备含铅烟尘收集装置,确保负压操作。淋酸、洗板、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线送至相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必须使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接工序:必须使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工艺。所有企业的电池清洗工序: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
按照园区规划,再生铅产能为每年40万吨,铅蓄电池产能为每年432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园区内再生铅项目铅排放控制指标为28.5 千克/万吨再生铅,铅蓄电池项目铅排放控制指标为173.6千克/300万千伏安时。
再生铅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铅及铅化合物为0.8mg/m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100mg/m3;硫酸雾为10mg/m3;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废水经企业自行处理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全部回用,或自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后全部回用于排水企业,确保零排放;水淬渣铅含量应严格控制在1%以下后才可外售;熔炼浮渣、精炼渣、铅(烟)尘、铅泥等危险废物应回炉熔炼;废机油、结晶盐、含铅废旧劳保用品等不宜回炉熔炼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铅蓄电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铅及铅化合物为0.5mg/m3,硫酸雾为5mg/m3;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废水经企业自行处理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全部回用,或自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后全部回用于排水企业,确保零排放;铅泥、铅尘、铅渣、废活性炭、含铅废旧劳保用品等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园区规划调整扩大生产规模的,不得突破园区总量控制指标,可以采取收严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方式腾出指标进行准入监管,也可以在园区腾笼换鸟结构调整腾出指标。
再生铅企业必须安装烟气(监测项目为:流量、铅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点位执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 2007)中对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位置要求,且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处,该处烟道内烟气流速应不小于5m/s。再生铅和铅蓄电池企业必须在生产废水排入园区工业废水处理厂的排口和从园区工业废水处理厂回用进入企业的入口处安装生产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监测项目为:流量、pH、SS、化学需氧量(CODCr)、 铅及其化合物、电导率)。
园区一旦出现超标或大雾逆温等极端天气,企业要服从区域环境应急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相关涉铅企业应降低生产负荷50%以上,未达到处理效果的,实施停产。
(一)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有废铅酸蓄电池存储废气、上料系统及自动破碎,分选系统废气、铅膏熔炼废气、精铅熔炼废气以及铅合金熔炼废气。
废铅酸电池存储库及预处理车间设置密闭车间,铅膏熔炼车间、精炼车间、合金车间采用局部负压设置。废铅酸蓄电池存储废气经集气管道进入硫酸雾净化塔处理后达标外排,上料系统及自动破碎分选系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除尘及酸雾净化塔处理后达标外排。铅膏熔炼系统富氧侧吹炉采用炉内喷尿素脱销控制氮氧化物产生量。铅膏熔炼废气经收集后经余热锅炉+烟气沉降室冷却系统+布袋除尘器+脱硫塔处理后达标外排。精铅熔炼废气经烟气沉降室+冷却系统+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铅膏熔炼废气经同一烟囱达标外排。铅合金熔炼废气经烟气沉降室+冷却系统+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铅膏熔炼废气经同一烟囱达标外排。粗铅熔炼车间、精炼车间及合金车间设有一套环境集烟系统,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以上废气经处理后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要求。
(二)废水
项目初期雨水及生产含铅废水经厂区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园区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外排。对废铅蓄电池拆解车间、冶炼车间、精炼车间、生产废水处理站、循环水池、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区域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废水渗入地下对地下水或土壤造成影响。
(三)固废
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富氧底吹炉熔铅渣、熔铅锅精炼渣、板栅熔铅锅熔炼渣、环保设施收集铅烟尘、污水站含铅污泥、初期雨水沉渣、富氧底吹炉检修炉衬及生活垃圾。其中富氧底吹炉熔铅渣、熔铅锅精炼渣、板栅熔铅锅熔炼渣、初期雨水沉渣、富氧底吹炉检修炉衬及环保设施收集铅烟尘为危险固体废物,暂存于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及环保设施收集铅烟尘作为原料回收使用;生活垃圾在厂区内集中收集后,再委托园区的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污染控制要求
再生铅企业废旧电池暂存工序:废旧电池暂存区域必须实现微负压状态。破碎分选工序:拆解设备应采用自动化生产线,生产车间应全封闭设置,并实现微负压生产;废铅蓄电池处置地点必须是封闭式,并做到防渗、防溢流,远离水源和热源;破碎分选装置应采用全自动化破碎分选技术,确保铅膏、栅板、隔板、塑料和电解液完全分离,分类利用。预脱硫工序:脱硫副产物均需回收;废水须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还原熔炼和火法精炼工序:必须采用富氧熔炼方式,且炉体密闭,负压收集逸出气体:余热采用高效的余热换热器:粉状物料储运采用封闭式仓储:贮存仓库配通风设施,封闭式输送。电解精炼工序:熔铸、熔炼废气应采取有效的收集与处理措施。生产废水:采取酸碱中和、混凝沉淀、蒸发结晶等工艺处理。生产废水经企业自行处理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全部回用,或自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后全部回用于排水企业,确保零排放。有组织排放烟气:熔炼烟气应进行深度脱硫处理,使用尾气制酸等国内先进工艺进行处置并回收利用;铅烟、铅尘应采用自动清灰的布袋除尘技术、静电除尘技术等进行处理;酸雾应采取收集冷凝回流或物理捕捉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等技术进行收集或处理。无组织排放烟气:车间内的铅烟、铅尘和硫酸雾应收集处理,防止逸出,减少无组织排放。
铅蓄电池企业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溶铅炉应封闭,且与铅烟处理设施连接,有专门的铅渣贮存地点;铅粉制造工序:采用密闭化生产设备,且与烟气处理设施连接,负压下运行,下料口应关闭;和膏工段:和膏机应在封闭的环境下进行,铅膏不得外溢;涂板工序:铅膏不得外溢,废铅膏须妥善处置,冲洗水、淋酸废水应进入废水处理站处理,不得外排;分板刷板(耳)工序:整体密封,负压环境下生产,废气与铅尘处理设施连接。化成工序:应在封闭的环境下进行,化成、灌酸及充电工序应与硫酸雾处理设施连接,废水应收集至废水处理站处理。装配工序:应在独立车间和封闭的环境下进行,且与铅尘处理设施连接。生产废水:采取超滤、反渗透、MBR膜等工艺处理,生产废水经企业自行处理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全部回用,或自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后全部回用于排水企业,确保零排放。有组织排放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采取低氦燃烧进行处理;铅烟、铅尘采取旋风除尘、袋式除尘、静电除尘、湿式除尘、袋式除尘与湿式除尘组合工艺、滤筒除尘、高效过滤除尘等工艺进行处理;酸雾应采取酸雾净化器进行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烟气:车间内的铅烟、铅尘和硫酸雾应收集处理,防止逸出,减少无组织排放。
(一)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二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全部(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除外)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铅蓄电池制造
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
以上类别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有色金属:产生或排放汞、铬、砷、铅、镉污染物的冶炼项目。铅蓄电池、废铅蓄电池等项目全部。危险废物:除暂存、转运以外的利用及处置项目均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黔环办〔2020〕84号),涉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为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电镀行业(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设置电镀生产车间的企业)等六大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重点行业废水、废气中铅、汞、镉、铬、砷等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之和。涉重项目重金属排放总量必须严格执行“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的规定,严禁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审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州省“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新改扩建涉危险废物项目严格遵循“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原则。鼓励新改扩建的利用处置设施采用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工艺和设备,支持良性市场竞争,促进工艺升级,提升利用处置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到2025年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省内需求总体匹配,设施布局不平衡基本解决,结构性短板基本补齐,跨省转入转出比例显著下降。化解能力过剩。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规模总量,推进利用处置能力与省内产废情况总体匹配。
开展特殊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鼓励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在花溪大学城等大中院校集中区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推广到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等社会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
解决设施不平衡布局。通过支持以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为主导,联合专业收集转运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集中贮存设施,推动收集、贮存、转运和利用处置企业一体化改革,提升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含锌废物、精(蒸)馏残渣和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能力,运往利用处置能力充足的市(州)进行利用处置,解决区域性的收集、利用处置设施不平衡问题。
提高现有设施的运营水平。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引导现有利用处置设施规模和技术工艺按照新建设施要求完成升级改造;通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提升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水平。鼓励对于距离环境敏感点较近,且环境问题投诉多的现有利用处置设施搬迁至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
集中优势整合发展。通过市场化手段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将含铅废物的利用处置单位主要布置在黔东南台江工业园区,建设省级含铅废物利用处置中心,逐步淘汰“散乱污”企业,降低生态环境风险。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该通知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公告第36号,再生铅企业应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I级清洁生产水平;铅蓄电池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I级(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清洁生产水平。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17、含汞废物的汞回收处理技术、含汞产品的替代品开发与应用。
(一)废气
主要为含汞固废预处理车间、含汞废物蒸馏生产车间、尾气处理车间产生的含汞废气。产生的含汞废气经集中收集,采取负压式操作,通过在密闭环境中进行深度脱汞处理,即通过活性炭吸附+功能陶瓷材料+高效脱汞纳米材料进行深度处理达标后排放。含汞废气处理后应达到《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422-2019)。其中执行主要指标:二氧化硫4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汞及其化合物0.03mg/m3,含汞废气经过深度脱汞达标后才能通过烟囱排放,铜仁地区已要求所有含汞废物处置企业安装烟气汞在线监测装置,与当地环保局的网络平台联网。
(二)废水
主要为含汞废气处理废水、地坪冲洗水、设备清洗废水、含汞废口袋/废包装物清洗废水、洗汞废水、淋浴废水、试验废水、初期雨水等工艺过程会产生的含汞废水。含汞废水具有排放量小、色度高、重金属离子种类繁多、pH值呈现酸性等特点。根据生产工艺对含汞废水进行集中池均化处理,加石灰中和调节至pH=7,调节池有效停留时间不小于12 h,过滤后的清水需加入脱汞药剂,使清水中的汞离子沉降下来,再经活性炭过滤、砂滤及树脂吸附,使清水含汞低于中水回用限值,达到车间回用标准,返回含汞废物预处理过程循环使用,不外排。必要时,需将回用的清水进行MVR高效蒸发,蒸发冷凝的清水可用于车间生产补充用水。经废水处理车处理站处理达到《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422-2019)。
企业废水总排口:执行一类排放标准(COD200mg/L;氨氮25mg/L;总磷2mg/L;石油类6mg/L、悬浮物140mg/L、硫化物1.0mg/L、氟化物6mg/L;总铜0.2mg/L、总锌1.0mg/L、总锑0.2mg/L)。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执行一类排放标准总汞0.003 mg/L、总镉0.02mg/L、总铅0.2mg/L、总砷0.1mg/L、六价铬0.1mg/L。
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中的三级标准,经处理后达到标准(pH 6-9、SS 400mg/L、COD 500mg/L、氨氮mg/L、BOD 300mg/L、石油类20mg/L、总磷0.5mg/L、挥发酚2.0mg/L)后排入所在园区的污水管网,进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如果园区可以直接接纳生活污水的,也可直接排入园区生活污水管网。
(三)固废
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水集中池污泥沉渣、含汞粉尘、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包装桶/口袋、废气处理过程污泥、废气脱汞产生的含汞废物、含汞废物处置后的废渣、多金属有价固废等。其中含汞粉尘、各类污泥及含汞废物、废渣等返回蒸馏炉车辆间进行高温无害化处理;废汞触媒冶炼渣为一般固废;包装桶、袋等危废,经清洗脱汞无害化后由原销售单位回收;含金铅银硒等多金属有价固废按照危废处置要求销售至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他一般固废(浸出毒性合格)送至有需求单位(如水泥厂)进行无害化协同处置。固废执行标准:主要执行以下两个标准,须同时达到才算合格,《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总汞≤0.1mg/L。《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 2007)》,总汞≤0.1%。
(一)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危险废物:除暂存、转运以外的利用及处置项目均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黔环办〔2020〕84号),涉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为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电镀行业(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设置电镀生产车间的企业)等六大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重点行业废水、废气中铅、汞、镉、铬、砷等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之和。涉重项目重金属排放总量必须严格执行“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的规定,严禁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审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州省“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新改扩建涉危险废物项目严格遵循“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原则。鼓励新改扩建的利用处置设施采用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工艺和设备,支持良性市场竞争,促进工艺升级,提升利用处置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到2025年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省内需求总体匹配,设施布局不平衡基本解决,结构性短板基本补齐,跨省转入转出比例显著下降。化解能力过剩。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规模总量,推进利用处置能力与省内产废情况总体匹配。
集中优势整合发展。通过市场化手段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在铜仁建设国家级含汞废物利用处置中心,提标改造现有生产工艺技术,推动形成龙头企业。
采用清洁能源,逐步淘汰以燃煤作为直接能源,采用电能或天然气等能源,满足低碳排放的发展要求,减少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可及时应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8、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含重金属废物安全处置技术设备开发制造及处置中心建设及运营;放射性废物、核设施退役工程安全处置技术设备开发制造及处置中心建设。
《贵州省“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新改扩建涉危险废物项目严格遵循“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原则。鼓励新改扩建的利用处置设施采用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工艺和设备,支持良性市场竞争,促进工艺升级,提升利用处置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到2025年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省内需求总体匹配,设施布局不平衡基本解决,结构性短板基本补齐,跨省转入转出比例显著下降。化解能力过剩。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规模总量,推进利用处置能力与省内产废情况总体匹配。
鼓励研究开发和引进高效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技术和设备,依据危险废物种类选择不同的处理处置技术;鼓励研究开发危废处理处置和回收利用技术,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原料转化率,减少污染产生;关注危险废物经营能力的同时还要通过分析企业清洁生产潜力,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二、典型生产工艺
(一)废气
危废(不含医疗废物)处置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物化处理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固化稳定化产生的颗粒物;熔融处理、热脱附处置产的颗粒物、氮氧化物、CO、SO2、HF、HCl、Hg、Cd、As、Pb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超临界水氧化处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氮氧化物;铬渣干法解毒产生的颗粒物、SO2、铬及其化合物;爆破和安全填埋产生的颗粒物。医疗废物处置在贮存过程产生非甲烷总烃,微波消毒和化学消毒产生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硫化氢、氨、臭气;高温蒸汽处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硫化氢、氨、臭气。
危废(不含医疗废物)处置中的物化处理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处理,非甲烷总烃经吸附或燃烧/催化氧化等处理;固化处理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处理;熔融处理、热脱附处置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电除尘、电袋复合除尘处理,氮氧化物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处理,CO用“3T+E”燃烧控制,SO2用湿法脱硫,HF、HCl用碱喷淋处理,Hg、Cd、As、Pb及其化合物用活性炭+袋式除尘处理,二恶英类用“3T+E”燃烧控制+急冷+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处理;超临界水氧化处置产生的废气治理要求同上;铬渣干法解毒产生铬及其化合物用急冷+活性炭+袋式除尘处理。
医疗废物处置产生非甲烷总烃经吸附+燃烧催化氧化处理;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硫化氢、氨、臭气经生物过滤、化学洗涤、活性炭吸附处理。
危废处置(不含医疗废物)单位废水主要为危废填埋场渗滤液(总汞、烷基汞、总砷、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铍、总镍、总银、苯并(a)芘);含第一类污染物生产废水、综合污水处理设施排水(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氨)等。危废填埋场渗滤液和含有第一类污染物废水采用预处理(沉淀、过滤等)+深度处理(絮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法等)处理;其他综合污水经预处理(pH调节、沉淀等)+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厌氧生物处理等)+深度处理(絮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法、膜分离法等)。医疗废物处置产生的厂内综合污水,经预处理+生化处理+深度处理+消毒工艺处理。
医疗废物处置主要废水为厂内综合污水,可通过厂区综合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三)固废
固体废物处置产生的固废包括接收与贮存、物化、熔融、热脱附、超临界水氧化、铬渣干法解毒等过程产生的包装废物、污泥、废渣、熔融渣、热脱附处置后的废物、超临界水氧化残渣、解毒后铬渣等。
医疗废物处置产生的固废主要有消毒处理产生的固废、用于处理废气的废活性炭、处理废水产生的污泥等。固体废物可自行贮存、自行利用、自行处置和委托有能力或资质处理相应固体废物的单位贮存、利用或处置。
危险废物物理化学处理排污单位、危险废物填埋场、超临界水氧化处置、安全气囊爆破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废水处理设施无组织排放废气中H2S及NH3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危险废物熔融、热脱附排污单位破碎、筛分、烘干、输送、进料废气和铬渣干法解毒处置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熔融废气、热脱附废气许可排放浓度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排放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3排放要求;回转窑、立窑、隧道窑等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执行H/T301。医疗废物处置有组织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执行GB 16297和GB 14554标准要求。
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许可排放浓度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要求,既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其他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处置排污单位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标准。医疗废物处置排污单位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
(一)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焚烧类项目。危险废物:除暂存、转运以外的利用及处置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20〕38号)执行。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该达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危险废物焚烧场地选址、焚烧物、炉排气筒高度、焚烧炉的技术指标及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应该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要求。危险废物填埋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应该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的要求。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满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的要求。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黔环办〔2020〕84号),涉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为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电镀行业(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设置电镀生产车间的企业)等六大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重点行业废水、废气中铅、汞、镉、铬、砷等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之和。涉重项目重金属排放总量必须严格执行“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的规定,严禁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审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十九轻工16、制革及毛皮加工清洁生产、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开发及关键设备制造、含铬皮革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皮革及毛皮加工废液的循环利用,三价铬污泥综合利用;无灰膨胀(助)剂、无氨脱灰(助)剂、无盐浸酸(助)剂、高吸收铬鞣(助)剂、天然植物鞣剂、水性涂饰(助)剂等高档皮革用功能性化工产品开发、生产与应用。
根据《制革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5月),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的制革园区或工业园区,鼓励园区外的企业迁入园区;制革园区或工业园区,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园区内企业污水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稳定达标排放;在制革园区建立集中供热系统,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生产成品皮革的,年加工能力不低于30万张标准张牛皮。企业使用固体盐对原料皮进行防腐处理的,原料皮浸水前需进行转笼抖盐,并对废盐回收利用或者单独规范处理,以减少进入制革废水中的食盐。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采取节水工艺,减少用水量和排水量。应实施以快速浸水为核心的浸水工艺;在湿加工工段各工序中采用小液比工艺,水洗采用闷水洗和流水洗相结合,以闷水洗为主的方法;在保证加工需要的前提下合并相关工序的用水操作;在浸灰、鞣制等工序采用废液循环使用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富铬污泥和含铬皮革碎料资源化利用技术。
(一)废气
主要为喷涂废气(苯、甲苯、二甲苯)和原料车间、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喷涂工艺通过在密闭环境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和活性炭达标后排放。恶臭通过原料库密封储藏,采取负压式操作和活性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废水
主要为铬鞣、复铬、复鞣、中和、染色、整适等工艺过程会产生的含铬废水,脱毛、浸泡、浸灰会产生含硫废水,脱脂过程产生的脱脂废水。制革废水具有排放量大、pH值高、色度高、COD、BOD浓度高、污染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等特点。同时,脱毛使用硫化钠,鞣制使用铬盐,导致废铬液中铬和硫化物的含量每升可达数千毫克,由于制革废水含有蛋白质和添加的硫化钠,臭味严重。根据生产工艺对皮革加工废水进行分质分流并采取生化处理和深度处理技术处理,初鞣、复鞣产生的含铬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一并进行后续生化处理。含硫废水、染色废水宜单独收集,采用物化或生化预处理后再进入综合调节池。浸酸废液、脱灰废液宜单独收集,经处理后进行回用。综合废水处理站应设置综合调节池,调节池有效停留时间不宜小于12 h,并配备搅拌系统均化水质水量。
(三)固废
危险废物主要为铬泥、含铬皮丝、皮屑(干削、磨革工序)、废盐以及包装桶、袋等。铬泥、含铬皮丝、皮屑(干削、磨革工序)等危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盐设转笼除盐,产生的废盐回用于原料皮的腌制;包装桶、袋等危废,由原销售单位回收,或按照危废处置要求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含铬废水经含铬废水经车间处理站处理达到《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表2直接排放标准。
含硫废水经含硫废水处理站预处理弃除硫化物后引入综合废水处理站统一处理;脱脂废水经脱脂废水处理设施弃除油脂后再引入综合废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其他废水直接排入综合废水处理站统一处理;以上废水经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表2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所在园区的污水管网,进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一)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十六、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制革、毛皮鞣制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余项目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20〕38号)执行。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黔环办〔2020〕84号),涉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为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电镀行业(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设置电镀生产车间的企业)等六大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重点行业废水、废气中铅、汞、镉、铬、砷等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之和。涉重项目重金属排放总量必须严格执行“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的规定,严禁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审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鼓励单条化学木浆 30 万吨/年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 10 万吨/年及以上、化学竹浆 10 万吨/年及以上的林纸一体化生产线及相应配套的纸及纸板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除外)建设;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以非木纤维为原料、单条 10 万吨/年及以上的纸浆生产线建设;先进制浆、造纸设备开发与制造;无元素氯(ECF)和全无氯(TCF)化学纸浆漂白工艺开发及应用。限制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淘汰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原料林基地建设;石灰法地池制浆设备(宣纸除外);单条 1 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幅宽在 2 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 80 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根据《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2013-2020年)》,该规划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区内禁止新建造纸项目。
(一)废气
造纸企业废气主要产生于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炉、焚烧炉等。废气治理工艺包括脱硫系统(石灰石-石膏湿法、石灰-石膏湿法、电石渣法、氨-肥法、氨-亚硫酸铵法等)、脱硝系统(低氮燃烧器、SCR、SNCR 等)、脱汞措施(卤素除汞、烟道喷入活性炭吸附剂等)、除尘器(静电除尘、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等)。
锅炉烟气中颗粒物采取电除尘或袋式除尘;二氧化硫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等湿法脱硫、喷雾干燥法脱硫或循环流化床法脱硫;氮氧化物采用非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外排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表2要求(分别采用煤、油和气为燃料的锅炉)。
碱回收炉烟气中颗粒物采用三电场或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不采取脱硫措施的情况下,碱回收炉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可达到 70mg/m3以下;不采取脱硝措施的情况下,碱回收炉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可达到 300mg/m3以下。如排放浓度小于 200mg/m3,需增加脱硝措施。根据《关于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函〔2014〕124号),65蒸吨/小时以上碱回收炉废气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中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确定;65 蒸吨/小时及以下碱回收炉废气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确定。
石灰窑炉废气中烟尘采用三电场或四电场静电除尘器。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表2二级标准。
焚烧炉废气中颗粒物采取布袋除尘器;二氧化硫采取石灰石/石灰-石膏法脱硫、喷雾干燥法脱硫或循环流化床法脱硫技术;氮氧化物如不能稳定达标,可采用SNCR脱硝;二噁英采用活性炭吸附。对于焚烧危险废物的,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要求;对于焚烧一般固废的,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表4要求。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二)废水
废水包括制浆废水、造纸废水、生活污水、热电锅炉排水、初期雨水等。废水治理工艺分为混凝、沉淀、絮凝、气浮、厌氧、好氧、蒸发结晶、深度处理等。
造纸企业废水经处理后污染物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表2要求后,经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可吸附有机卤素AOX(限值:12mg/L)和二噁英(限值:20pgTEQ/L),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20吨/吨(浆)。
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造纸企业,其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由企业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协商确定;如未商定的,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的三级排放限值、《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以及其他有关标准从严确定。制浆、造纸及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三)固废
制浆造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热值较高的废渣,如备料废渣、浆渣及污水处理厂污泥等,直接或通过干化处理后送入锅炉或焚烧炉燃烧。非木浆尤其是草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备料废渣可还田。筛选净化分离出的可利用浆渣及污水处理厂细格栅截留的细小纤维经处理后,可厂内回用或用于配抄低价值纸板、纸浆模塑产品。化学木浆生产过程产生的白泥经过石灰窑煅烧生产石灰,回用于碱回收苛化工段。化学非木浆或化学机械浆生产过程产生白泥可作为生产轻质碳酸钙的原料或作为脱硫剂。废纸浆生产过程中,原材料中的塑料、金属等固体废物,机制纸及纸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聚酯网,均可回收实现资源化利用。
制浆造纸企业碱回收工段产生的绿泥、白泥,污水处理厂污泥等经过脱水处理后,可进行填埋或焚烧发电处置,在厂内暂存及填埋处置应符合GB18599的要求。
脱墨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焚烧处置时应符合GB 18484的要求。
(一)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十九、制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全部(手工纸、加工纸制造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造纸:除废纸(或溶解浆)以外的纸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余项目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20〕38号)执行。
洗涤工艺上采用高效逆流洗涤系统、多段逆流洗涤系统,确保单位产品用水定额满足《取水定额 第5部分:造纸产品》(GBT 18916.5-2012)要求,从而减少废水量。漂白工艺上采用氧脱木素和无元素氯漂白工艺,以减少或不排放AOX。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鼓励类:二十、纺织 7、采用数字化智能化印染技术装备、染整清洁生产技术(酶处理、高效短流程前处理、针织物连续平幅前处理、低温前处理及染色、低盐或无盐染色、低尿素印花、小浴比气流或气液染色、数码喷墨印花、泡沫整理等)、功能性整理技术、新型染色加工技术、复合面料加工技术,生产高档纺织面料;智能化筒子纱染色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12、纺织行业生物脱胶、无聚乙烯醇(PVA)浆料上浆、少水无水节能印染加工、“三废”高效治理与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淘汰类:8、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16、使用年限超过 15 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 20 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18、使用直流电机驱动的印染生产线。19、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 L 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7号)的《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明确:
1.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印染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
2.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印染项目。水源相对充足地区新建印染项目,应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
3.印染企业要采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工艺参数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要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要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
4.使用生态环保型、高上染率染料和高性能助剂。完善冷却水、冷凝水及余热回收装置。丝光工艺配备淡碱回收装置。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0%以上。
(一)废气
废气主要来自热电厂燃煤烟气,聚酯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粉尘,包括纺丝车间油剂废气和PTA粉尘废气等。纺丝车间油剂废气采用静电式油气分离装置处理;PTA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回用。热电厂产生的废气经处理(脱硫、脱硝、除尘)后达标排放,热电厂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二)废水
印染废水主要有前处理(冷轧堆)废水、漂白废水、染色废水。属于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混合印染废水COD浓度一般在1500-2000mg/L,处理难度极大。 应坚持“清浊分流、分质处置、回收利用”。印染行业生产废水处理技术主要是采用物化+生化的处理模式,传统处理模式已很难满足越来越高的排放要求。目前已经很多新技术运用在了印染污水处理过程中,如电化学技术、稀有金属催化氧化技术微米、类纳米曝气或过滤技术电子束处理技术。废水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
纺织废水主要来自对苯二甲酸与乙二醇酯化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酯)过程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和含油污水,聚酯纤维纺织车间产生的污水。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工业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后进行排放。
(三)固废
固体废物主要为聚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甲醇、过滤器清洗过程产生的废碱液、纺丝过程中产生的废无油丝、废含油丝、纺丝组件清洗产生的废三甘醇,以及废包装袋、废机油和生活垃圾等。热电厂产生的煤渣和脱硫石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纺织过程中的含油废水产生的污泥。废三甘醇、实验室有机废液、废机油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甲醇送热媒炉焚烧处理,废碱液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综合利用。聚酯废渣、废无油丝、废含油丝外卖回收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进入热电厂进行焚烧无害化处置。
(一)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十四、纺织业有洗毛、脱胶、缫丝工艺的;染整工艺 有前处理、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 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的;有使用有机溶 剂的涂层工艺的。十五、纺织服装、服饰业 有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 除外)工序的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印染:全部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余项目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20〕38号)执行。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 技术规范》(HJ471-2020):纺织染整企业应按照《印染行业规范条件》要求选用先进的工艺与装备,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达到规定的能耗和新鲜水耗的要求,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纺织染整企业宜完善冷却水、冷凝水回收装置,对丝光工艺配备淡碱回收装置,鼓励采用逆流漂洗工艺,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0%以上。纺织染整企业宜选择采用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生态环保型、高上染率染料和高性能助剂。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鼓励类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19、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一)废气
污水处理厂的恶臭主要污染源来自格栅及进水泵房、沉砂池、生化反应池、储泥池、污泥浓缩装置等,其中恶臭浓度最高处为污泥处置工段,恶臭溢出量最大的工段为好氧曝气池。恶臭(主要成分硫化氢、氨、挥发性酸、硫醇类等)一般以无组织排放。
恶臭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9181)表4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
(二)废水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准。再生水利用可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
贵州省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m3/d以下规模(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424-2019)。
(三)固废
主要为污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目前污泥处置方式主要有焚烧、农用堆肥、填埋。
(一)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城乡污 水处理的;新建、扩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以下 500吨及以上城乡污水处理的;新建、扩建其他工业废水处理 的(不含建设单位自建自用仅处理生活污水的;不含出水间 接排入地表水体且不排放重金属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不含提标改造项目;不含化粪 池及化粪池处理后中水处理回用;不含仅建设沉淀 池处理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均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29号):“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
使用二级处理工艺,配套污泥浓缩或脱水工艺;化学需氧量去除率不低于85%,氨氮去除率不低于85%,出水色度(稀释倍数)不超过30。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鼓励类 七、石油、天然气2、页岩气、页岩油、致密油、油砂、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资源勘探开发。
按照国家能源局公告《页岩气产业政策》(2013年第5号)有关要求。
(一) 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综合利用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保障。
(二) 通过规划引导,逐步形成与环境保护、储运、销售和利用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页岩气开发布局。
(三) 依靠科技进步,推进井场集约化建设和无水、少水储层改造及水资源循环使用,实现安全、高效、清洁生产,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页岩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体系。
(一)废气
柴油动力机组、发电机组燃油废气排放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做好油基岩屑暂存、转运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异味的控制。
(二)废水
页岩气开采压裂过程中清水消耗量大,单井约22500m3,产生的返排液量大,处置难,通常返排液返排率为25%左右,单井大约5000m3。钻井废水和压裂返排液应优选进行回用,平台钻井废水回用率、平台或区域压裂返排液回用率均应达到85%以上。无法回用的应采取就近处理原则,减缓废水转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压裂返排液经处理满足《气田水注入技术要求》(SY/T6596-2016)相应要求后可回注废弃矿井,应充分考虑其依托回注井的完整性,注入层的封闭性、隔离性、可注性,以及压裂返排液与注入层的相容性,确保环境安全。依托的回注井相关手续须齐全,运行监控管理制度须健全。
钻井废水采用处理达标排放方式的,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级标准。
(三)固废
主要为水基岩屑、油基岩屑及泥浆等,一般一口页岩气井产生的油基岩屑为500m3,约1300吨/井。页岩气开采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实行全过程管理,并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对其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油基岩屑属于危险废物,应交有滋滋单位处置。鼓励企业按照页岩气开采布局分区自建含油污泥集中式综合处理和利用设施,提高废弃油基泥浆和钻屑及其处理产物的综合利用比例。
水基岩屑执行《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5);油基岩屑等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鼓励水泥窑、燃煤火力发电企业协同处置油基岩屑。接纳油基岩屑的水泥厂或燃煤火力发电厂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环保手续。
(四)环境风险
主要来自于废水、油基岩屑、盐酸等泄漏。制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并运行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跟踪监测页岩气开采区域地下水、地表水及土壤环境质量,密切监控地下水、地表水及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并将监测结果定期上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加强对回注井回注地层条件的监控,以单井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跟踪监测回注井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
(一)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陆地天然气开采 新区块开发;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 上的煤层气开采;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含内部集输管线建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油气开采:页岩气新区块开发项目;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煤层气开采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余项目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提高基础能源产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效率的实施方案》(黔环办〔2019〕34号):对通过规划环评技术审查的页岩气、煤层气、煤矿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为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和尽快落地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可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20〕38号)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页岩气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
主要目标以正安、习水等为重点建产区,以道真、桐梓、岑巩等为勘探突破区,以威宁、水城、兴仁、黄平、长顺、务川等为资源潜力后备区。力争到2022年,页岩气探明储量达100亿立方米,建成页岩气年产能达15亿立方米、年产量达9亿立方米;力争到2025年,探明页岩气储量达500亿立方米,建成页岩气年产能达20亿立方米、年产量达12亿立方米。
加大勘探力度。在沿河、德江、务川、黔西南、黔南等地实施一批基础调查评价项目。优选页岩气勘查区块,向自然资源部提出页岩气探矿权设置及出让建议,推动加快页岩气探矿权出让速度。加快岑巩、凤冈、道真、桐梓、威宁、水城等页岩气潜力研究区基础地质条件研究和优选评价,取得勘探突破。力争到2020年,获得调查突破区1—2个;力争到2022年,获得调查突破区3—5个,出让探矿权3个左右;力争到2025年,获得调查突破区8—10个,出让探矿权6个左右,为滚动开发页岩气提供资源支撑。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做好页岩气开采区块规划环评工作,对已开展且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可按照规划环评意见简化,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抓好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和液体废物处理,推进处理设施建设,严格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页岩气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油基岩屑等危险废物。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鼓励类九、有色金属 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用于航空航天、核工业、医疗等领域高性能钨材料及钨基复合材料,高性能超细、超粗、复合结构硬质合金材料及深加工产品,蜂窝陶瓷载体及稀土催化材料,低模量钛合金材料及记忆合金等生物医用材料,耐腐蚀热交换器用铜合金及钛合金村料,3D 打印用高端金属粉末材料,高品质稀土磁性材料、储氢材料、光功能材料、合金材料、特种陶瓷材料、助剂及高端应用。
(一)废气
外排大气污染物包括生产过程中准备车间HCl、粉尘等无组织排放。
(二)废水
废水主要污染物是pH,经中和沉淀处理后连同生活污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固废
钛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开展综合利用,建立和完善综合利用设施。自身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支持其他单位利用。海绵钛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盐酸、四氯化钛、氯气属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废水、大气污染物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68)标准。
(一)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二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全部(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黔环通〔2021〕2号)有色金属:产生或排放汞、铬、砷、铅、镉污染物的冶炼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余项目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20〕38号)执行。
新建、改扩建海绵钛项目应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该通知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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