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适老版
无障碍浏览 |
适老版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 > 环境评价 > 政策找企业 > 政策服务
关于印发环评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4 16:32:11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字号: 分享: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深化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改善营商环境,高效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省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3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在大连会议上要求我省作好环评、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我厅制定了《环评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评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


环评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全省经济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省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3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在大连会议上要求我省作好环评、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三合一’改革”)的指示精神,我厅在进一步梳理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的基础上,提出如下“三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营商环境,协同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2. 主要目标。按照合并行政审批事项的方式,将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内容(详见附件1)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统一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批,实现“一次性受理、一次性审查、一次性审批”的便民、利民目标。

已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任需独立办理。

二、审批要求

(一)编制内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增加排污许可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章节,形成改革后的“三合一”环评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影响报告书(表)”)。

(二)审批权限。环评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黔环通〔2018〕145号)规定执行;除火电项目外,排污许可证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发。

(三)审批程序。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政务窗口,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后,委托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出具评估意见,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审批。办理时限、公示要求、听证会等程序,按照原环评审查程序执行。

(四)发证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查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出具环评批复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申领排污许可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即到即审批,并按时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验收工作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根据水利部的《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01)并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由业主自行组织验收,并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监管责任

(一)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按照“省级重点抽查、市州级督查、县级日常检查”的工作机制,形成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环保部门监察责任的环境保护监管模式,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挂牌督办、约谈等综合手段,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隐患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加密日常监管频次,定期开展督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后,即纳入环境监管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对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对造成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依证排污,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执法工作,严肃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三合一”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三合一”改革工作是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自查问题和十二届省委第五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重要措施,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抓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讲政治的高度重,立行立改,切实改善营商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三合一”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我厅成立由厅长为组长,分管厅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生态环境厅“三合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高度重视“三合一”改革工作,成立“三合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有序推进该项工作。

(三)落实技术评估资金及人员保障。整合环评及排污许可核发业务管理人员。“三合一”改革后的技术评估以及单独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技术评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纳入财政预算,统一支付给技术评估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不得重复收取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技术评估费。技术评估专家从全省环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四)加强指导服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做好“三合一”改革宣传工作,及时修改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指南、审批流程等内容,指导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强化责任落实。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获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后,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的项目应及时发放排污许可证,不得再次审查。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要求

      2.“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要点


附件1


“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要求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按照《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要点(试行)》中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进行编制(见附件);

(二)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等管理规定,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影响评价要素导则等技术文件,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

(三)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应当列明分期建设内容,明确分期实施后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应据此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允许排放量之和不得高于建设项目的总允许排放量。

(四)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现有工程回顾评价的主要依据,提交相关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二、排污许可申请章节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章节

(一)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位置(具体经纬度,精确到秒)、排放方式;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及合理性分析;

(四)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五)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当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第三者的承诺书 );

(七)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八)论证结论。


附件2


“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要点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要点

按照《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要点(试行)》中火电厂、造纸建设、铜冶炼、铁路建设、煤炭、煤化工、机场建设、公路、水电站项目环评技术审查要点进行技术审核。

二、排污许可申请表审核要点

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进行技术审查。对于暂未发布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的行业,参照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技术审查。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核要点

(一)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

(二)是否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

(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