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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1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燃煤机组协同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项目)
发布时间:2021-05-12 14:46:58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h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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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燃煤机组协同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5122021518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

0851-85571099(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0851-86987058(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A2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真:0851-85570802

通讯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28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A2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编:550002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燃煤机组协同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项目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鸭溪电厂内

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

贵州省化工研究院

项目为建设燃煤发电机组协同处置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对现有系统有针对性地优化升级。并配套建设污泥堆放地点的防风抑尘及地面硬化等相关设施。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处置污泥18万吨污泥,最大掺烧比例6%(含水60%,换算为干基掺烧比例为2.4%),可对城市生活污水厂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提升环境承载力,为生态文明、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保证。

施工期:

1.施工期水污染物治理措施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项目最大施工人数为10人,施工人员用水量0.1m3/·d计,产污率以0.85计,废水产生量为1.275m3/d。主要污染物COD200mg/LSS200mg/LBOD5150mg/LNH3-N 30mg/L。施工期生活污水主要依托电厂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水。采取以上措施后,能有效地控制对水体的污染,且随着施工期的结束,该类污染将随之不复存在。

2.施工期噪声污染治理措施

施工期应严格遵守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可能避免高噪音声设备同时施工。同时,除抢修、抢险作业和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若要进行夜间施工,应提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夜间施工许可,并接受其依法监督。

根据前文分析,施工期噪声影响范围为200m。此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故施工现场噪声对周围声环境产生影响轻微。但施工单位要制定出一系列可行的管理措施,并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具体提出以下措施:

1)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使用低噪声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设专人对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使机械维持最低声级水平,并负责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各类机械。

2)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使用。

3)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在昼间12:00-14:00,夜间22:00~6:00期间施工。

4)施工场地施工车辆出入地点的设置应尽量远离敏感点,施工车辆出入现场时应低速、禁鸣。

5)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场地的噪声管理,应对施工噪声进行自律增加环境意识,要分时段,分不同施工设备进行合理施工,避免因施工噪声产生纠纷。

3.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的固废物主要为施工弃、建筑垃圾、废水沉淀池内污泥、水泥等包装材料、设备包装箱和油漆、涂料容器、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等。

为了减少施工期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垃圾采取不同的处理处置措施:

施工弃土处置:

施工中做到土石方的挖填平衡,不另取土和外运渣土,临时堆存的少量土石方应加之篷布遮盖防止扬尘污染。

施工生产废料的处理:

对钢筋、钢板下脚料可以分类回收,交废品收购站处理,建筑垃圾(如混凝土废料、废砖等)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弃渣堆放。

对生活垃圾应加强管理:

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人均1kg/d,施工期按0.5个月计,产生量约0.15t,妥善收集后送往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垃圾填埋场填埋。

完工清场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工程完工后将施工中使用的临时建筑(包括临时工棚、仓库、垃圾堆放点等)全部拆除,对所有施工作业面和施工活动区的施工废弃物彻底清理处置,运至弃渣场,垃圾堆放点。在采取建议措施后,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采取以上治理措施后,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合理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轻微。

4.施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为减少施工扬尘的影响,施工工地应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实施文明施工制度,采用以下防治对策,使得施工中排放的环境空气污染物满足国家有关的排放标准,最大限度控制受影响的范围。

严格施工现场规章制度:应采取封闭式施工方式,施工期在现在设置不低于1.8m的围挡,所有建筑物外围护采用密目网防尘;施工道路应定期洒水防止浮尘产生;施工现场宜利用空余地进行简易绿化;避免露天堆放起尘物(如回填用土、建筑砂等),易起尘物料必须严密遮盖;严禁凌空抛撒垃圾、渣土,垃圾、渣土要及时清运。

控制容易产生扬尘的搬运过程:对土石方开挖作业面应适当洒水;运输车辆、施工场地运输通道应及时清扫、冲洗,道路保持一定湿度;车辆出工地前应设置车轮冲洗设备,尽可能清除表面拈附的泥土;运输进入施工场地应低速行驶,减少产尘量;运输砂石料、水泥、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车辆上应覆盖篷布;,运土方、渣土的车辆应封闭,防止遗撒;驶出施工现场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槽帮上沿,并应当将车辆帮和车轮冲洗干净。

施工扬尘量主要随管理手段的提高而降低,如措施得当、监管到位,扬尘量将降低50~70%,大大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且随着施工期的结束,施工期的影响将随之不复存在。

综上所述,施工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将对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只要施工单位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包括劳动力、工期计划、施工平面管理等,进行文明施工,加强水体的保护,认真执行上述各项措施,在工程建设期将不会对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营运期

1.废气

1)颗粒物、SO2NOX处理措施

低氮燃烧器+SCR脱硝+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使废气达《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燃煤锅炉标准后经240×2排气筒排放。

2)煤场抑制扬尘措施

1)拟于煤堆场建设总面积为12981m2的防风抑尘网,使煤场成为半封闭状态,用于抑制煤堆场产生的扬尘。

2)根据天气和煤的含水量情况,适当的在煤堆场进行洒水抑尘。

3)运输过程恶臭治理措施

1)市政生活污水厂污泥运输时必须采用专用的密闭罐车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严禁敞开。禁止一切破损车辆从事污泥收集运输作业,减少运输途中的恶臭、废气的跑冒现象。

2)合理优化和制定原料运输路线,运输车辆按制定路线运输至污泥卸料车间,制定的路线尽量避开人群密集的居住区、村庄等。

4)煤、泥掺混恶臭防治措施

1)污泥密闭罐车卸料时应在卸料车间内进行,车辆离场时,应确保轮胎、车厢外无粘连污泥,后箱板缝隙无液体滴漏,不带泥上路。

2)污泥卸入污泥卸料间马上掺入煤中,尽量缩短其暴露的时间。及时进行掺混作业可减少恶臭气体的排放。

3)污泥的输入量需根据次日的发电计划进行规划,与污泥供应方进行积极沟通,确保进厂污泥能够当日处理完毕。

4)掺混后的煤当日烧完,污泥进场至进炉之间不能超过24小时。

5)在污泥收储过程中如发生锅炉设备、场地等原因,无法承受处置能力时,及时通知供应方减量甚至暂停污泥运送。

5)主要生产区扬尘抑制措施

1)皮带输送机:原厂采用封闭式皮带运输机在运输的过程中不会产生扬尘,其扬尘主要在卸料口,对卸料口与进料口分别设置有单体式袋式除尘器,各皮带机运转点,应注意落差高度,尽量降低物料落差高度,以减少扬尘,且进、卸料口应延长密封式罩的长度,以保证除尘效果。

2)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收集的集尘灰进入灰库落料过程中会有少量的扬尘逸散,灰库库顶设有单体袋式除尘器,用于处理集尘灰落料过程中逸散的扬尘,集尘灰入灰库点应注意落差高度,降低物料落差高度,以减少扬尘的产生。

6)电厂锅炉烟囱尾废气其他污染治理措施

HCl

污泥中含有多种有机氯化物及盐酸盐等,主要为含氯有机物在燃烧过程焚烧热分解生成HCl。根据文献《垃圾焚烧烟气中氯化氢产生机理及其脱除技术研究进展》(环境工程201210月第30卷第5期),盐酸盐在焚烧过程中在水、氧气及二氧化硫的共同作用下,经复杂的化学反应可分解生成HCl。但其产生量与反应温度、反应时间有密切关系。燃料入炉后迅速升温,炉内焚烧温度在12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短并不利于HCl的生成。参阅上海市政总院张辰等对我国重点流域58座典型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有机物含量调查研究报告《我国重点流域城市污泥有机污染物含量与溯源》,根据前文污泥成分表,本次评价将氯元素含量取值0.2%,则本项目HCl产生量为26.92kg/h148.06t/a)。本项目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对废气中HCl的去除效率可取95%,因此本项目HCl的排放量为1.346kg/h7.403t/a)。

项目两座240m排气筒HCl排放量均为0.673kg/h,排放浓度均为0.27mg/m3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标准HCl60mg/m31小时均值),50mg/m324小时均值)。

二噁英

二噁英类污染物是由含氯有机物不完全燃烧通过复杂热反应形成的,当燃烧温度高于850、停留时间超过2s时不会形成二噁英。本项目所用燃料为煤和生活污泥,生活污泥相较于生活垃圾货工业固废焚烧,污泥中有机物、氯元素含量相对较低,因此从二噁英合成前驱物的入炉控制方面,掺烧污泥所产生的二噁英较少。此外,为控制二噁英类及其再合成,尽可能使垃圾在炉内得到完全燃烧,本项目电厂锅炉燃烧温度在15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大于2s,在此工况下,二噁英的分解率可达99.9%以上。

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锅炉类型、燃料、污泥类型及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均与本项目相似,因此可以进行类比。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四机组二噁英排放情况见下表。

本项目最大污泥掺烧量为785t/d,为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验收报告监测工况240t/d3.27倍,因此本项目可取二噁英排放量为其3.27倍,及为102262ng TEQ/h,本项目废气排放量为253Nm3/h,因此排放浓度及为0.04ng TEQ/Nm3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二噁英0.1ngTEQ/m3要求。

另外由于烟气在300~450温度段中由大量的SO2,因此能够有效的抑制二噁英的合成,此外,飞灰经高效电袋复合除尘装置能被有效的去除。

以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验收报告对污泥燃烧产生的二嗯英为依据,掺烧污泥后二嗯英产生约为31272.809ngTEQ/h,产生浓度为0.0365ngTEQ/m3。可见采用掺烧的方式处理污泥,由于锅炉原始烟气量较大,因此二嗯英产生浓度低,在不考虑其他二嗯英抑制、削减措施下,排放浓度能够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二噁英0.1ngTEQ/m3要求

综上,采用污泥掺烧工艺系统处置污泥,依靠高硫的工艺条件,能极大程度抑制二嗯英生成。

环评要求建设单位在锅炉点火、升温过程中只投加煤粉,严禁在锅炉点火、升温过程中投加掺有污泥的燃料。

重金属

根据相关文献《焚烧污泥重金属迁移的研究进展》(沈伯熊等,电站系统工程第24卷第1),污泥经过焚烧后,大部分重金属元素ZnCuCr残留在炉渣中,PbCdNi部分残留在炉渣中,而AsMn等则大量富集在飞灰中。结合文献《温度对污泥焚烧残渣中重金属形态分布及残渣综合毒性的影响》(刘淑静、李爱明等,安全与环境学报第8卷第1期),焚烧残渣中Cu的残留率最高在80%以上,残渣Cd中稳定态所占比例均在50%以上。

由于污泥焚烧后重金属在炉渣和飞灰中的分布情况受焚烧温度、添加剂、焚烧气氛、焚烧时间、升温速率和原污泥的含水率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并没有固定分配比例,本次评价根据上述分配规律,ZnCuCr进入飞灰的比例以20%计,PbCdNi进入飞灰的比例以50%计,AsMn进入飞灰的比例以80%计。

同时鉴于各重金属在废气中主要以烟尘形式存在,经烟气净化处理过程中重金属的去除率理论上与除尘效率一致,即可达99.9%以上。考虑到粒径较小的飞灰对重金属有更强的物理吸附作用,本次评价重金属去除效率以99%计。

项目两座240m排气筒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I计)排放量均为0.09g/h,排放浓度均为3.6×10-5mg/m3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标准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I计)0.1mg/m3

项目两座240m排气筒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计)排放量均为42.48g/h,排放浓度均为0.017mg/m3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标准(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计)1.0mg/m3

根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附录BB.4:火电厂烟气脱硝、除尘和脱硫等环保设施对汞及其化合物有明显的协同脱除效果,平均脱除效率一般可达70%”。项目两座240m排气筒汞排放量均为14.29g /h,排放浓度均为0.006mg/m3满足《火电大气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燃煤锅炉标准汞0.03mg/m3

恶臭

市政污泥在储存、装卸的过程中会产生恶臭污染物排放,其污染物的主要成分为H2SNH3,恶臭的产生点主要在于污泥的卸料以及储存两个阶段。

本项目采用焚烧法处理污泥间臭气,与活性炭吸附法比较,焚烧法较活性炭吸附法投资省、不新增危险废物及大气污染物、结构简单、操作简单可靠、运行费用低,无需新增专人维护。因此本项目采用焚烧法处理污泥卸料间臭气。

污泥车间由原部分卸煤棚改造为密闭的车间,容积为500m3,并设抽风口,使整个污泥车间处于负压状态,保证臭气不外泄。臭气经ф300mm、长600m管道经管架送至3#4#锅炉送风机入口风道后入锅炉燃烧。锅炉燃烧后烟气经脱硝、电除尘器和脱硫系统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贵州省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表4后由240m排气筒排放。

根据企业多年的生产运行情况及4台锅炉的燃煤经济性比较,在调峰时企业均关停1#2#锅炉只运行3#4#锅炉,从而确保了本项目污泥车间废气长期稳定的进入锅炉焚烧。

2.废水治理措施

由于本项目处置的污泥带入水会在脱硫工段重新凝结,导致脱硫废水量增加,增加后的脱硫废水量为35m3/h,原厂脱硫废水由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单独处理,重复利用,该设施处理能力为40m3/h,技改完成后的脱硫废水量仍在其处理能力范围内,考虑污泥带入水在脱硫工段全部凝结的前提下,本项目脱硫工段只需减少相应的新鲜水补充量即可保证脱硫废水的循环使用不外排,综上所述,技改完成后项目依托原厂废水处理设施是可行性的。

3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

根据场区各生产功能单元可能泄漏至地面区域的污染物性质和生产单元的构筑方式,将场区划分为重点污染防渗区和常规地面硬化区。详见表6.2-1分区防渗区域表。

4.固废治理措施

①脱硫石膏

本项目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脱硫后将产生一定量的脱硫石膏,本次技改为保证锅炉热平衡,添加了少量燃煤,因此,脱硫设备产生的脱硫石膏量将有所增加,根据前文硫平衡分析,本次技改完成后脱硫石膏量全厂产生量为521986.618t/a。较技改前增加了811.568t/a,脱硫石膏不在场内贮存,产生后直接运输出售至相应单位。

②灰渣

项目煤炭焚烧发电后将产一定量的灰渣,协同处置污泥的同时添加少量无烟煤保证锅炉的热平衡,因此技改完成后灰渣产生量有所增加,其产生量为1412950.896t/a,较技改前增加了40473.598t/a,灰渣不在场内贮存,产生后直接运输出售至相应单位。

2)危险废物

在本项目技改完成后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对脱硫石膏及灰渣进行鉴别,鉴别不为危险废物后可采取现有方式处置。

5.噪声治理措施

本工程主要噪声源来自污泥运输车辆带来的噪声,经预测,增加该噪声源后,厂区东、厂区南、厂区西、厂区北四个监测点昼夜间噪声预测叠加结果显示,昼夜间均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风险防范措施

应针对运输、处理潜在的风险事故区或风险源采取相应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制订应急计划。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科学规划、合理布置,采取必要的分隔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提高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项目应构建以废气事故排放应急救援系统为基础单元的厂级应急救援系统的二级应急体系,统筹利用全厂的应急资源,发挥企业内部的协同应急能力,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的应急救援体系。按规范要求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7.污泥质量控制措施

建设单位应委派专业人员对污泥供应单位进行取样和特性分析,取样分析前应对污泥的产生过程进行详细调研,确保其污泥来源为仅处置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后,可制定合理的取样方案,确保所采样品具有代表性,在充分考虑产废工艺波动影响的前提下,污泥含水率≤60%且其性质为一般固废后,可对其进行接收、处置,污泥进厂后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对其进行抽验,若发现污泥性质或含水率与《污泥处置合同》要求不符,建设单位有权拒收。

对采集的污泥样品,应在双方确认后封装保存,用于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对收存、处置的污泥,应及时登记入账,便于后期核查及管理,拒绝接收来源不明或掺杂其他非工艺流程杂物的污泥。

8.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主要来自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污染,重在预防,项目营运期应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1、生产中严格落实废水收集、治理措施,废水处理达标后回用。厂区设置事故应急水池,厂区废气、废水处理设施故障或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将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超标出水、消防废水转移至事故应急水池暂存,故障、事故解除后妥善处理,禁止将未经有效处理的废污水外排。

2、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废气治理设施检修、维护,使大气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减少粉尘、重金属、二噁英等污染物干湿沉降。

3、固废收集、转运、贮存、处理处置各环节做好防风、防水、防渗措施,避免有害物质流失,禁止随意弃置、堆放、填埋。

4、厂区危废贮存车间、做好防漏防渗,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单要求。加强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一旦发现地下水发生异常情况,必须马上采取紧急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板)

鸭溪电厂报告书(公示稿)1.pdf


评估意见

【2021】书70号关于对《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燃煤机组协同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pdf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鸭溪电厂公众参与说明.pdf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鸭溪电厂公众参与途径.pdf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0851-8557109986987058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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