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收官之年。完成“土十条”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是今年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试行)》(环办固体〔2019〕3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一、严控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前,涉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为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 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电镀行业(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设置电镀生产车间的企业)等六大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重点行业废水、废气中铅、汞、镉、铬、砷等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之和。各地要严格把握,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控制范围。
(一)严把项目建设选址关
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防止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对选址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把污染物排放指标关
1.必须严格执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重金属污染防治机构,要根据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核算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本地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剩余减排量,按照“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制定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指标来源方案,并作为环评审批要件一并报审。
2.严禁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作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指标来源的减排量,必须有明确来源,必须是剩余的,不得重复安排使用;必须是通过淘汰设备或产能、生产工艺提升、治理设施提标改造腾出,且可监测、可核实的工程减排量,不得使用通过“管理减排”腾出的减排量;必须是全口径清单范围内企业项目的减排量,不得采用全口径清单范围之外的减排量(如2013年之前关停企业产生的减排量);必须是合法减排量,不得使用违法建设或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不齐不全项目的减排量。
3.严格审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将重金属污染物指标来源方案作为要件,并从原材料、生产工艺、污染治理等环节,严格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算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治理削减量、排放量,确保核算科学准确、可信、可溯,不得采用“零排放”等方式规避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计算错误,没有重金属污染物指标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
(三)严把监督管理关。各地要加强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监督管理,从严查处偷排漏排、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介入建设项目立项、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现场施工等环节,防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擅自变更,导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二、科学核算2019年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38号,以下简称《评估细则》),对辖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收集材料、科学规范核算并填报相关表格。
(一)复核补充2014-2018年度情况。对已呈报的2014-2018年度企业项目基本情况和排放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行业类别、投产时间、主要原料、生产工艺、产品种类、产能规模,以及废水、废气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同时,要进一步核查并补充被遗漏的企业项目、减排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对佐证资料不齐,国家未认可的项目或减排量,要积极补充完善佐证材料。对一类企业改扩建项目、二类企业项目及其改扩建项目,要据实核算其排放量,并通过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方式予以更正。根据复核补充情况,对已上报并经国家审定的全口径清单、《评估细则》附表1至附表5(另行单独下发)进行更新。
(二)统计核算2019年度情况。对2019年度变化情况进行重点排查,内容包括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新投产企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项目新投产产能)、新实施的减排项目(包括全部或部分关闭淘汰产能企业项目、生产工艺提升企业项目、污染治理提标改造企业项目),通过排查,在全口径清单、附表1至附表5中予以补充,并收集企业项目佐证资料。
(三)报送时间及材料。请各地于2020年4月20日前,将核算成果和全部支撑、佐证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呈报事项包括更新后的全口径清单、附表1至附表5、新发现企业或项目的佐证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环保验收材料等)。呈报的佐证资料按照《评估细则》和我厅《关于再次核算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函》(黔环函〔2019〕230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加大工程减排力度
按照《评估细则》规定,各地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是各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所有企业排放量之和,无机动指标可供调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总量减排工作力度,积极推进重金属减排工程措施,在确保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同时,为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电镀等重点产业发展腾出总量,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减排目标
到2020年底,各地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二类企业排放量的90%与一类企业2013年排放量之和。
(二)项目实施
1.精准评估。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对辖区所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生产工艺和设备先进性、污染治理设施和措施可靠性。针对评估发现问题,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并推进问题整改。
2.精准施策。通过淘汰设备、更新生产工艺、升级治理设施,提高资源利用率、产品回收率,减少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也可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中、高费方案,实现减排目标。
3.精准治理。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建设内容可核实、减排量可监测。不得以实施清洁生产无费、低费方案和停产、减产等方式替代减排任务,否则,产生的减排量国家将不认可。二要同步完善佐证资料,包括项目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手续、验收文件、监测报告等,确保减排量佐证资料齐全完备。三要积极争取资金支持。目前,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已将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各地要加强指导,帮助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19〕474号)准备项目资料,积极申报争取资金支持。
(三)项目调度
1.启动治理工作。各地应立即启动实施二类企业的减排治理项目,加强督导、专班推进、专人负责、按月调度,确保项目稳步推进实施,并分别于2020年6月底、11月底、12月底前,完成项目方案编制及前期工作、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和监测。其他企业排查治理,也要积极推进。
2.强化跟踪督导。各地要加强减排项目调度,从2020年5月起,按月总结减排项目实施情况,填报《评估细则》附表6,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反馈。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通报各地减排工作推进情况,对减排进度滞后、目标完成存在风险的地区实施预警。
四、加强监测和执法
各地应对行政区内所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开展监督性监测。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原则和要求,强化执法检查,加快研究实施监测与执法同步的测管协同机制模式。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法依规予处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得到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一律实施挂牌督办;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犯罪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定期提供重金属和尾矿库污染防控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环办便函〔2019〕135号)要求,各地要逐条逐项认真总结工作进展和经验,于2020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2020年上半年、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及减排目标自评估情况表报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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