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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生态环境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5 10:26:32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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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任务落实,根据《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结合全省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贵州省2024年生态环境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2024年生态环境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推动《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落地落实,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全面落实党委中心组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干部日常参加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业务培训的必修课程,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入脑入心,走深走实,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牵头单位: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办〕、法规处、环评处、环监局)

(二)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

持续推进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述法,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抓实“关键少数”,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述法全覆盖,确保法治政府建设任务落地落实。(牵头单位:人事处〔机关党办〕、法规处)

二、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三)强化依法治污统筹推进力度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法定渠道、法律手段作为推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方式,以法律武器治理环境污染,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不断完善依法推进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执法监管等工作机制,在法治轨道上推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四)完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

按照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情况,对生态环境部门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完善,将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法规处)

(五)持续优化政务服务

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窗口好评率达95%以上。(牵头单位:环评处,责任单位:固体处、辐射处、环监局)

三、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六)大力优化营商环境

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实施《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职能职责抓好2024年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深化“贵人服务”品牌建设,持续优化和提升行政许可咨询、办理、审批等环节的服务能力。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检查频次过高、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牵头单位:环评处,责任单位:固体处、辐射处、环监局)

(七)强化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严格例外规定适用,及时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各有关处室)

(八)优化环评审批

坚持从严把关与优化服务并存,从严把握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全面推行清单管理、事前介入服务、全程跟踪服务、台账管理、“三线一单”“预评估”6项措施,优质服务全省工业、农业、旅游、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牵头单位:环评处、辐射处)

(九)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非禁即入”,严禁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与市场准入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牵头单位:环评处,责任单位:固体处、辐射处、法规处)

(十)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

依法依规界定失信行为,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牵头单位:综合处、环评处、固体处、辐射处、环监局)

四、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制度

(十一)推进行政立法提质增效

完成《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牵头单位:法规处、土壤处)

(十二)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反馈,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合格率达100%。(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各有关处室)

(十三)推进落实行政执法标准规范

全面落实《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向社会主动公布。(牵头单位:法规处、环评处、固体处、辐射处、环监局)

(十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案卷评查的主要标准之一,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不到位情形。(牵头单位:环监局、法规处、执法处)

(十五)严格规范罚款设定与实施

对罚款规定进行评估,规范罚款依据。落实 “三个不得、两个严禁”要求,不得随意给予顶格或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范围,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罚款。(牵头单位:环监局、法规处、执法处) 

五、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十六)强化决策程序实施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办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合法性审查率达100%。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有关处室)

(十七)持续推进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

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注重听取和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建议,切实降低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法律风险。(牵头单位:法规处)

(十八)深入推进民法典实施

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严格依据民法典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人事处〔机关党办〕、宣教中心)

(十九)强化决策责任追究

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承办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机关纪委)

六、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十)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地方立法,继续开展《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条例(草案)》研究工作。组织开展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排查及办理工作,加强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的督办,甄选典型案例并公开发布。(牵头单位:法规处)

(二十一)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进一步整合基层执法力量。规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管理,有效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积极探索县级分局“局队合一”工作体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监管能力,持续保证各级执法机构有效履行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组织实施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推动重点任务清单有效落实。(牵头单位:环监局、法规处、执法处、人事处)

(二十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

按照“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总体要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高执法效能,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新时代新征程上锻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牵头单位:环监局)

(二十三)加强重点领域执法

深入推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利剑 2021—2025”专项行动,联合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加大排污许可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推进废矿物油、入河排污口等领域违法行为整治工作,以零容忍态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环监局,责任单位:水环境处、固体处、环评处、监测处、监控中心)

(二十四)依法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反馈问题整改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等国家层面15个年度任务整改情况、2023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32个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导。(牵头单位:监察办)。 

(二十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各类型案卷全覆盖抽取,通过集中交叉互评、现场讲解、常态化评查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行政错案责任追究。省生态环境厅每年要对30%以上的市(州)级、5%以上的县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开展日常稽查;市(州)生态环境局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 30%以上的县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开展日常稽查;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稽查或专案稽查。聚焦运动式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监督。(牵头单位:执法处,责任单位:环监局)

(二十六)积极接受民主监督

认真研究办理人大、政协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有关处室)

七、依法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二十七)强化应急法治保障

坚持依法应对突发事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监测、调查评估、损害赔偿,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环监局)

(二十八)依法防范化解重大环境风险

持续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现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动态清零”。强化防范化解重大环境风险责任,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做好对热点敏感环境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牵头单位:环监局)

(二十九)加强环境应急处置培训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对处置等内容培训,强化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牵头单位:环监局)

八、做好矛盾纠纷预防调处

(三十)全面贯彻行政复议法

坚持有错必纠,实现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得到纠正,结合行政复议具体情况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各有关处室)

(三十一)持续推进“两降一升”

对行政复议被纠错率和行政诉讼败诉率高的市(州)生态环境局进行约谈,继续推动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被纠错率、行政诉讼败诉率低于全国平均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各有关处室)

(三十二)全面推行柔性执法

深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依法实施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推行审慎包容差异化执法,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严禁生态环境执法“一刀切”、严禁不区分情况一律顶格处罚。(牵头单位:环监局)

(三十三)妥善处理信访舆情

建立完善信访投诉及网络舆情处置工作机制,规范信访工作办理流程,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信访问题,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实现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对新闻媒体曝光、网络舆情反映的违法问题及时调查、依法处理。(牵头单位:环监局,责任单位:办公室、宣教处、法规处)

九、强化法治政府保障能力

(三十四)大力提升业务能力

积极组织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落实日常学法、法治培训、学法用法考核等制度,在线学法参考率和合格率均达到95%以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做好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与干部管理各类教育培训的衔接,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原则上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牵头单位:法规处、环监局)

(三十五)推进行政执法科技应用

在日常监督执法中要全面使用移动执法系统,按时上传现场勘察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过程留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科技手段,推行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执法监管,完成新增重点监管单位智能监控设施安装。深入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地表水和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空天地一体化非现场技术手段,综合分析环境质量监测、入河排污口溯源排查等数据信息,提升环境问题发现能力。(牵头单位:环监局、监控中心)

(三十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

制定执行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结合执法、管理、服务全过程开展普法宣传。聚焦重要节日和时间节点,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民法典宣传月、六五环境日、全国生态日、“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等系列宣传活动。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和违法警示教育活动,发挥引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作用。探索开展系列法治宣传教育联合行动,以高质量普法促进重点领域依法治理。(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各有关处室、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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