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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盘县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
发布时间:2018-11-30 17:10:00 来源: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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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盘县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3日,六盘水市环境监测站对贵州省盘县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焦炉烟囱外排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规定的排放限值,六盘水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处以罚金80万元并对其实施限制生产3个月,2017年4月13日,六盘水市环保局对该公司限制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外排烟气仍然超标,市环保局对其罚款50万元并责令其停产整治。2017年4月26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开展复查,发现其仍未改正超标排污行为,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启动按日连续处罚。5月15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外排烟气达标排放,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整改。

二、处罚情况

2017年1月3日贵州省盘县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外排大气污染物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六盘水市环保局对其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该公司处以罚款80万元,并实施3个月的限制生产,要求该公司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行政处罚(限制生产)决定书于2017年2月20日送达该公司。2017年4月13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限制生产情况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外排大气污染物仍然超标,市环保局再次立案查处并于4月20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污,并告知其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承担按日连续的后果,4月26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开展了复查(暗查),复查发现该公司仍然超标排污,再次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同时,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污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5月12日,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对宏盛焦化下达了50万元及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当日提交解除停产所需相关资料,停产整治自动解除)5月24日,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宏盛焦化下达了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以50万为基数,对其4月21日-4月26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6天,共处罚款300万元。2017年5月15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再次开展复查,该公司外排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整改。

三、本案启示

从限制生产到停产整治和按日连续处罚,针对贵州省盘县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外排大气污染物超标、整改不积极、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情况,六盘水市环保局并没有听之任之,也没有一罚了之,而是严格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采取多种执法手段,以多种方式督促企业加快整改进度,落实整改措施。2017年六盘水市环保局对该公司所处罚款累计高达430万元罚款,贵州省盘县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一改往日拖沓、推诿、重视不足、整改不力的态度,加快了环保设施的建设进度,加大了环保投资,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整改任务。由此可见,虽说罚款不是目的,但在一定时间内它仍然是促使企业提高环保意识、积极整改的有效方式,所以按日连续处罚将会是未来几年环保部门最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对企业而言也最具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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