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 和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