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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2010)修改单
发布时间:2021-01-13 16:41:28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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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48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

二、在“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mg/L):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7

总铊

0.017(0.005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2)

注:1)适用于采矿或选矿生产单元废水单独排放的情形。

2)不论废水是否外排,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指:

采矿生产单元为采矿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如无处理设施,则为矿井(坑)废水储存设施出水口。

选矿生产单元为尾矿坝(库)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如无处理设施,则为尾矿坝(库)出水口。

冶炼生产单元为污酸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如无处理设施,则为污酸废水储存设施出水口。

三、增加5.1.6条:除表7、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四、将“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修改为“5.2.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同时增加以下内容:

5.2.2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总铊,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半年一次。

5.2.3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表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的标准编号不再保留年号,并增加以下内容: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7

总铊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废水中氯离子浓度大于1.2 g/L,此方法不适用)

HJ 748

六、增加“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HJ 91.1的规定。

6.2 应按照GB 15562.1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七、原“6 实施与监督”修改为“7 实施与监督”,原6.1和6.2修改为7.1和7.2,并增加以下内容:

7.3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4 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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