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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64041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26-06-02
文  号 黔环综合〔2026〕16号 是否有效
标  题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监管执法工作方案》和《贵州省乌江流域涉水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监管执法工作方案》和《贵州省乌江流域涉水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02 10:15:18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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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全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监管执法工作方案》和《贵州省乌江流域涉水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全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2.贵州省乌江流域涉水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2026年5月28日

(1.此件公开发布;

2.联系人:段 炼,联系电话:18708579003)


附件1

全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严格执法要求,解决我省当前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全省八大流域及其支流的工业企业、生活污水、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把问题摸清、把污染源头找准,清单化、台账化推进问题隐患整改整治,有效解决群众身边的水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巩固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筑牢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屏障,切实维护好全省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时间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6年5月下旬—2026年12月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全面排查,一体推进隐患排查、违法查处,分类建立问题整改清单。

(二)长效巩固阶段:2027年起,长期坚持

针对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完成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巩固整治成果。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1.开展重点污染源专项排查。以化工、白酒、制药、煤矿等行业为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排水口水质等情况,严肃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放、私设暗管、直排偷排、污染治理设施低效失效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设施不完善、在线监测数据异常、雨污分流不彻底等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2.开展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专项排查。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核查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污泥处置、运行管理、污水溢流和超越排放等关键环节。严肃查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未收集处理及外排、餐厨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排查。结合印发的《贵州省乌江流域涉水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开展工作。重点排查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粪污排放与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环评手续、敏感区域影响等情况。严肃查处畜禽养殖场(小区)是否存在粪污偷排直排、冲刷入河等影响水体生态环境的违法排污行为。排查中发现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的问题及时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4.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专项排查。加大水源地常态化巡查、水质监测力度,及时化解环境隐患。全面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畜禽养殖污染等环境问题。严肃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水质安全。

5.开展溶洞污染专项排查。结合前期溶洞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发现的涉水污染问题整改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整改不到位、问题反弹。严肃查处利用溶洞、天坑、地下暗河、消水洞等违法排污行为。

(二)及时处置投诉举报及舆情

1.妥善处置投诉举报及舆情。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集中化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对群众投诉举报、网络舆情或数据分析等反映的重点问题,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开展核查处置。加强与群众的有效沟通和正面引导,坚持问题导向,抓实问题整改,有效提升群众满意度。对领导批示、重点信访件和重复信访件,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赴现场开展核查处置。

2.建立预警督办机制。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对3次以上群众投诉、网络舆情等重点投诉举报及上级转办线索,强化预警提示,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开展现场核查,确保查清问题、找准原因、处置到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跟踪督导,对存在问题排查不清、办理不及时、处置不到位的,视情提级办理。

3.落实环境违法有奖举报。依托新媒体、政务平台等渠道开展常态化宣传,扩大有奖举报政策知晓度,激发群众监督主动性。对举报涉及畜禽养殖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溶洞污染以及恶意排污、危废倾倒处置、监测数据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协助生态环境部门查办有功的,落实重奖激励措施。

四、工作方式

(一)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排查处置等各项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要加大走访群众力度,及时溯源排查。针对问题建立台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二)省级对重点问题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核查。对溯源复杂、监测薄弱、整改难度大的,采取省级驻点帮扶、组织技术专家、业务骨干指导排查等方式,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本次专项工作,定期调度各地工作进展,跟踪督办重大问题整改。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统筹组织水环境管理、土壤环境管理、执法、监测等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分级分类落实排查整治任务,严格落实规范涉企执法有关要求,确保排查整治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严格依法行政。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严格规范行政检查标准、程序,落实“扫码入企”有关要求,坚决遏制乱检查,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严查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办环境违法案件,坚决克服不敢查、不愿查、不会查等畏难情绪,坚决杜绝该查不查、有案不立、该罚不罚、该移不移等情况发生。严格落实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与生态损害赔偿“一案双查”机制,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严肃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压实工作责任。要将生态环境监管责任细化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担”。对问题查处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辖区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多发地区,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开展提醒或者约谈。

(五)严格督查问效。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地执法监管情况实施常态化跟踪督导,推动工作抓实见效,对排查整改不力、在执法过程中搞“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做法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地要将执法不严等问题作为执法稽查和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对发现存在的徇私枉法、吃拿卡要、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州)生态环境局2026年6月8日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工作方案的措施报省生态环境厅;2026年6月底前,将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2026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及时通过各类平台发布。


附件2

贵州省乌江流域涉水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乌江流域涉水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排查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全面排查乌江流域工业企业、生活污水、畜禽养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溶洞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把问题摸清、把污染源头找准,清单化、台账化推进问题隐患整改整治,有效解决群众身边的水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巩固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二、排查时间

2026年5月-8月。

三、排查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

对乌江流域干流及各支流开展全面排查,特别是有舆情和群众反映的、断面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异常等涉水问题。具体区域包括贵阳市(贵安新区)、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8个市(州)所辖52个县(市、区)(详见附件3)。

(二)排查对象

1.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三磷”企业,煤化工、白酒、制药等重点涉水企业。

2.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处理100吨及以上的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畜禽养殖场(小区)。重点排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4.群众身边涉水环境问题。重点排查群众反复投诉、网络舆情曝光、上级交办、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溶洞污染等突出涉水环境问题。

四、排查整治内容

(一)工业企业

1.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1)园区内污水收集管网是否完善,是否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2)重点排污企业是否建设预处理设施并按要求接入园区管网;(3)污水处理厂是否正常运行,出水水质是否达标;(4)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善。

2.“三磷”企业。(1)废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外排废水是否稳定达标;(2)收集池、回水池、沟渠、管道等是否防渗完好、无溢流;(3)地下水监测井数据是否异常;(4)磷石膏渣库是否存在渗滤液溢流直排。

3.重点涉水企业。(1)雨污分流是否彻底,是否存在初期雨水直排;(2)生产废水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稀释排放;(3)是否落实环评要求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池是否满足需求,应急物资储备是否到位;(4)污水处理装置、气化装置、危废库、罐区等重点区域防渗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泄漏风险。

(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设施是否正常运行;(2)出水水质是否达标;(3)依法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设备是否稳定运行;(4)是否存在生活污水溢流直排、借雨排污等情形。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日常管护是否到位;(2)出水水质是否达标;(3)生活污水是否形成地表径流,有无导致沟渠淤积、水体黑臭现象。

(三)畜禽养殖行业

1.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1)粪污干湿分离情况,是否建设化粪池、堆粪棚(场)或氧化塘等配套设施;(2)粪污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3)是否存在利用溶洞、天坑、地下暗河、消水洞等违法排污行为;(4)粪污处置方案是否制定完善,台账记录是否真实,消纳土地面积是否满足承载要求。

2.生态环境风险隐患。(1)周边水体、土壤是否存在粪污污染情形;(2)养殖粪污是否落实防雨、防渗要求,是否存在乱堆乱放现象;(3)雨污分流系统是否完善,截污沟渠是否畅通,是否存在强降雨引发粪污溢流扩散风险。

(四)群众身边涉水环境问题

重点排查:(1)群众反复投诉、网络舆情曝光、上级交办的突出涉水环境问题;(2)前期岩溶洞穴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发现的涉水污染问题整改情况;(3)餐厨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是否存在渗漏,异味扰民现象;(4)畜禽养殖场(小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否存在水质异常,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用水的情况。

五、工作方式

采取“县级自查、市级抽查、省级核查”三级联动方式。

(一)县级自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具体负责,主动对接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摸清排查底数。组织专门工作队伍对辖区内重点涉水工业企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全覆盖排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要加大走访群众力度,及时溯源排查。针对问题建立台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二)市级抽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做好组织协调,对县级上报排查问题点位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抽查,对各县(市、区)排查发现的问题开展审核认定。对上级交办、群众反复投诉的点位开展现场核查。视情况对县级上报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点位开展抽查核查。

(三)省级核查。省生态环境厅要做好统筹指导,对重点问题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核查。对溯源复杂、监测薄弱、整改难度大的,采取省级驻点帮扶、组织技术专家、业务骨干指导排查,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本次专项工作,定期调度各地工作进展,跟踪督办重大问题整改。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统筹组织水环境管理、土壤环境管理、执法、监测等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分级分类落实排查整治任务,确保排查整治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严格依法行政。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严格规范行政检查标准、程序,落实“扫码入企”有关要求,坚决遏制乱检查,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实施闭环管理。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主体依法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属于其他行业部门主管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移送;对排查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强化跟踪督促,确保所有问题全程闭环处置,逐步实现问题“动态清零”。

(四)严查违法行为。各地要充分运用非现场手段,加强数据分析与现场核查,对存在直排偷排、弄虚作假、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首月份实行周报制度,于每周五报送;后两个月实行双周报制度,于每个月的15日和30日报送工作情况(含排查整治进展及有关附表)。

附件:2-1.贵州省乌江流域涉水污染排查整治汇总表

      2-2.贵州省乌江流域涉水污染排查整治台账表

      2-3.乌江流域县(市、区)名单

附件2-1

排查对象

基本情况

问题情况

查处情况

已排查点位(家)

走访群众数

排查

人次

一般问题

重点问题

下达整改意见(条)

立案数(个)

罚款

(万元)

移交

移送其他部门(件)

问题数(个)

完成数(个)

问题数(个)

完成数(个)

工业园区

重点涉水工业企业

畜禽养殖场(小区)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群众身边涉水环境问题

合计

贵州省乌江流域涉水污染排查整治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注:群众身边涉水环境问题:群众反复投诉、网络舆情曝光、上级交办、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溶洞污染等突出涉水环境问题。

附件2-2

贵州省乌江流域涉水污染排查整治台账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市(州)

区(县、市)

点位名称

详细地址

点位类别

存在问题

整改情况

问题描述

是否重点问题

整改进展

是否完成整改









































注:1.点位类别:包括工业园区、重点涉水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小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群众身边涉水环境问题。

2.重点问题:①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渗坑溶洞排污、暗管排污、借雨排污、数据造假等)②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③反复投诉及网络舆情曝光问题④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污染问题等。

                  

附件2-3

乌江流域县(市、区)名单

序号

市(州)

县(市、区)

1

贵阳市

(贵安新区)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

2

遵义市

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桐梓县、绥阳县、凤冈县、湄潭县、余庆县、务川县、正安县、道真县

3

六盘水市

钟山区、水城县、六枝特区

4

安顺市

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镇宁县

5

毕节市

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黔西市、织金县、七星关区、大方县、金沙县

6

铜仁市

石阡县、思南县、印江县、江口县、德江县、沿河县、松桃县

7

黔东南州

麻江县、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

8

黔南州

长顺县、瓮安县、龙里县、福泉市、贵定县

合计(个)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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