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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448537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21-07-14
文  号 黔环土〔2021〕2号 是否有效
标  题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平行样采集保存及分析测试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平行样采集保存及分析测试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4 16:24:44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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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贵州省土壤平行样采集保存及分析测试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土壤平行样采集保存及分析测试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条、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监管,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检测数据真实有效,制定本规定。

一、有关定义

本规定所称平行样,是指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及其委托的从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在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中涉及土壤采样时,生态环境部门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批次采集、留样保存并用于分析测试的一式两份土壤样品,其中1份是由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州)监测中心)留样保存并分析测试的土壤样品,称为市级平行样;另1份是由市(州)监测中心按规定制备符合入库要求并送省土壤样品库入库保存以备查验复核的土壤样品,称为省级备份样。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涉及土壤采样的平行样采集保存及分析测试的规范管理。

三、平行样工作要求

(一)平行样采样与保存

责任单位在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工作涉及土壤采样时,有管辖权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协调同级市(州)监测中心指派熟悉业务人员与责任单位一同前往现场采集平行样,同步做好平行样采集、流转、保存及样品制备记录工作。市(州)监测中心应按季度将已制备符合入库要求的省级备份样送至省土壤样品库入库保存以备查验复核。土壤样品采集、流转、保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二)平行样采集保存比例

土壤平行样采集应与责任单位自行送检样品采集同步进行,平行样采样、保存点位数量原则上不低于责任单位自行送检样品点位总数的10%,当正常送检样品点位总数超过100个时,平行样点位数不超过15个;当正常送检样品点位总数低于30个时,平行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当地块土层薄、同一点位不能采集到平行样所需土壤样品质量时,则该点位不再采集平行样。平行样点位确定优先关注高风险点位、超筛选值点位,高风险点位、超筛选值点位平行样不低于1个。平行样应严格按规定做好编码记录,确保与责任单位所采集的正常送检样品编码对应。

(三)平行样分析测试

平行样分析测试任务由各市(州)监测中心承担。当市(州)监测中心实验室或监测仪器设备、人员等不能满足平行样规范保存或开展分析检测工作时,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委托开展平行样保存或分析检测的,市(州)监测中心应强化质量审核,对其监测结果负责。平行样检测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不得向责任单位摊派。平行样检测指标与正常送检样品保持一致,其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重点检测pH、镉、汞、砷、铅、铜、镍、六价铬以及行业特征污染物,其他阶段平行样以检测行业特征污染物为主。平行样测试分析方法应为国家标准方法,分析方法检出限原则上应满足土壤风险管控标准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1/10。

(四)检测数据分析评价及数据异常处理

平行样分析测试结束后,市(州)监测中心应出具正式监测报告,并附分析评价结论。当平行样和正常送检样品比对评价结果均一致时,判定比对结果合格。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则比较两个比对分析结果的相对偏差(RD),在最大允许相对偏差范围内为合格,其余为不合格。当平行样检测分析结果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协调省、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责任单位委托的监测机构开展留样复测、交叉复测等方式进行校核,必要时从省土壤样品库中提取保存的省级备份样送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测试,并组织对备份样分析测试数据进行复核。复核或复测后应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论证并判定数据是否符合要求。相对偏差计算、分析以及有关测试精密度和准确度严格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执行。

(五)数据报送及应用

土壤平行样监测报告应在检测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同级市(州)生态环境局,作为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控或修复、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效果评估及后期管理的有关报告方案评审、备案和验收管理的参考依据。

四、职责分工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全省开展建设用地土壤平行样相关工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省级备份样保存,根据需要开展查验复核工作,指导各市(州)监测中心开展平行样采集保存及分析测试工作;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平行样相关工作,做好统筹、衔接和协调;各市(州)监测中心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土壤平行样品采集、制备、保存及分析测试工作,承担省级备份样制备及送样工作。贵安新区土壤平行样采集保存及分析测试等工作由贵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    

五、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平行样采集保存及分析测试等工作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检测报告或调查评估报告的,须按《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黔环通〔2020〕83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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