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448533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15-04-20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标 题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保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各财产保险分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013年底,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环通〔2013〕220号),对贵州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为期一年的试点,贵州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全面推进贵州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根据新《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7号),现就贵州省全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认识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环境风险的有效经济调节手段,是创新环境风险管理的具体方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政策依据充分。4月24日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5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资源有偿使用、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补偿、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水权交易等环境经济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环保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7号)中均明确要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重要方式。近几年,国家先后实施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经济政策,大力推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综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防范环境风险,强化环境监管,提高环境保护水平。今后一段时期,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内的环境经济政策将得到更加充分的运用,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将会进一步强化。
二、以落实《贵州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南(试行)》为抓手,大力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为进一步推进贵州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切实维护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和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快发展,充分发挥保险机制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建立完善环境风险管理长效机制,2014年,省环境保护厅、贵州保监局印发了《贵州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南(试行)》,指南的出台为解决贵州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保险责任不明确、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未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保费确定不合理、相关保险服务不配套等问题,对进一步推进贵州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健康、稳定发展的进行了全面规范,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继续认真组织抓好指南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大力推进化工、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等企业和具有较高以上环境风险企业积极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确保应保尽保。同时,推动一般环境风险企业逐步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有效拓宽贵州省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全面开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充分激发保险企业的积极性。自2015年起,试点期间由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财产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共保体模式不再继续,凡在中国保监会备案取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经营资格的保险企业均可在贵州省从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
(三)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继续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大力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和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不断探索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完善相关保险产品,规范保险服务,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
(四)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依靠市场的环保长效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经验,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市场监管,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监督指导。各级环保部门、保险业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力度,重点督促保险公司承保前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确定费率,并提高对投保企业的保险服务。
(二)开展专项督查。省环保厅将会同贵州保监局持续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项督查,并加强信息通报。重点检查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是否规范,签订保险合同是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是否随意降低保险费率,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以及保险服务是否到位,保险理赔是否及时等。
(三)加强备案抽查。建立完善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及保险合同定期报告制度,相关投保企业或保险公司应当按季度将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及签订保险合同分别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并建立完善相关档案,各级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备案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建立保险业信用体系,将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信息纳入保险公司的信用记录,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
四、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贵州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政策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确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纳入当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督促相关企业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法律义务,积极协调、支持投保企业及时开展应急事件处置及相关事故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维护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污染受害者得到经济赔偿。不断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
加强信息调度和宣传力度。各级环保部门和保险业监管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情况的调度,及时总结各地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贵州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情况,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15年4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