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448555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0-08-03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标 题 | 关于《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方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办法》具体内容,现就《实施办法》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和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推动,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总结试点经验、做好组织动员、加强力量配备、严格程序规范,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2019年6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督察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督察权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2019年12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环督察函〔2019〕185号),明确要求制定出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我省于2016年8月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2016年10月以来,参照国家在河北省试点做法,先后对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开展了第一轮省级环保督察,2018年完成9个市(州)和贵安新区省级督察全覆盖,2019年开展了省级督察“回头看”,一大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得到集中解决,取得显著效果。
中央《督察规定》印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谌贻琴省长作出批示和安排,要求落实国家做法细化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胡忠雄副省长将制定出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作为2020年领衔推进的重大改革项目,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就起草《实施办法》进行安排,多次听取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为贯彻落实《督察规定》精神,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要求和省领导批示精神,省生态环境厅结合《贵州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结合近四年来我省环保督察经验做法,起草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讨论稿)》,在多次讨论、修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省司法厅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分别经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和省委第145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7月1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坚持对标对表,坚决贯彻中央要求。《实施办法》共六章42条,比照《督察规定》框架进行细化明确,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和人员、督察对象和内容、督察程序和权限、督察纪律和责任、附则等。《实施办法》明确的督察任务和具体要求除不涉及中央层面的外,其余的坚持不漏项、不缩水,对应细化实化贯彻落实措施,确保中央要求和督察任务在贵州不折不扣落实。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督察范围和领域范围不扩大,要求不降低。比照《督察规定》,将市(自治州)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省管国有企业等纳入督察范畴。
(二)结合贵州实际,突出贵州特色。一是延伸督察内容。除严格落实中央规定的督察内容以外,《实施办法》将贵州省关于加强环保督察的八条意见(问题包干负责机制、履职报告机制、责任问责机制等)和污染防治(“双十工程”)、构建环境治理现代化体系、长江经济带保护修复和生态保护重点工作等开展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等纳入督察范畴,坚持边督边改,狠抓整改、政策、责任落实。二是明确督察体制。《实施办法》明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合力。同时,明确督察组织机构,成立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和省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明确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三是突出精准督察。《实施办法》明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类型主要包括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对各市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省管国有企业开展例行督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察。四是强化结果运用。督察结果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被督察对象,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同步移交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形成上下联动整改合力,共同推进整改的工作局面。
(三)坚持问题导向,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为确保《实施办法》有力有效执行,督察实施计划管理,坚持问题导向、立行立改,确保取得实效。一是坚定。督察工作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不怕得罪人,不做“稻草人”,始终保持“钉钉子”的精神,抓住问题,不解决问题绝不松手。二是聚焦。督察聚焦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聚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不断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三是精准。要求把问题查实、查透、查准、查深,做到见事见人见责任,确保督察结果、督察案例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实践检验。四是双查。既要查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又要查违规决策者和监管不力者;既要查不作为、慢作为,还要查乱作为和滥作为。五是引导。强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六是规范。明确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和程序来开展督察工作。
三、主要特点
一是政治性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一项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实施办法》把政治建设摆在了首要位置,通篇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篇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调要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通篇体现了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是纪律性强。《实施办法》作为党内法规,具有很强的纪律刚性。一方面,对被督察对象明确了严格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另一方面,对督察组和督察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些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于双方而言,都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和底线。明确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全面从严治党贯穿督察工作始终,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工作纪律、保密规定等各项制度,着力在督察实践中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排头兵。
三是引领性强。《实施办法》另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志刚书记、谌贻琴省长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督察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大气力,敢于动真格的,就是要对发现的问题盯住不放,不解决问题绝不松手,确保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及时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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