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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505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7-25 11:10:45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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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现行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总体评价

(一)主要成效。从省级层面实施情况来看,《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黔府办发〔2023〕23号)确立了省级实施奖补、上下游互补的补偿模式,强化了关于守底线水质、水量的考核,初步构建起权责清晰、奖惩分明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体系,逐步推动并形成了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齐抓共管良好局面,总体来说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机制实施以来,全省25个生态补偿监测断面水质优良率稳定保持100%。流域水体主要污染因子浓度均值总体呈下降趋势:化学需氧量从2023年的7mg/L降至2024年的6mg/L,降幅14.3%;氨氮从2023年的0.07mg/L降至2024年的 0.06mg/L,降幅14.3%;总磷从2023年的0.027mg/L降至2024年的0.025mg/L,降幅7.4%。25个生态补偿监测断面中,从江大桥、大关桥、交龙、威宁工农4个断面水质由2023年的Ⅱ类提升至2024年的Ⅰ类,重安江大桥水质由2023年的Ⅲ类提升至2024年的Ⅱ类。

(二)存在问题。从局部区域实施情况来看,当前补偿机制仍需进一步优化完善。部分区域的评价体系仍不科学,权责利界定还不够清晰,主要评价指标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偏差,在落实环境分区管控及差异化目标方面存在不足。正如提案分析,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客观存在。如,重安江入境断面与清水江出境断面水质目标存在差异,加之地方财政压力较大,制约了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可持续发展;都柳江流域考核指标体系未纳入特征污染物锑,难以全面反映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不利于科学评估和有效保护等。

二、关于具体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统一干支流水质补偿考核目标。2023年修订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与核算方式,强化干支流水质、水量管控与目标考核。提案提出的黔东南州重安江入境断面(重安江大桥)与清水江出境断面(金紫)存在干支流考核目标不一致问题,当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按照《贵州省水功能区划》目标管理要求,重安江大桥监测断面位于重安江黄平开发利用区,水质类别为Ⅲ类,金紫监测断面位于清水江黔湘缓冲区,水质类别为Ⅱ类,两断面均为“十四五”期间国控断面,其水质类别分别为Ⅲ类、Ⅱ类;二是断面设置紧密结合地方“十四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求,严格依据国、省控断面水质目标划定规范和要求进行划分;三是在充分征求地方意见后,明确各区域流域的管控目标,既考虑到“十四五”期间区域经济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和环境容量,又兼顾局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顺利实现。今年4月,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就有关情况向我厅进行书面报告,我厅高度重视,立即会商省财政厅。后续,我们将组织黔东南州和黔南州共同会商,依据实际情况考虑对干支流水质补偿考核目标进行适度优化调整,确保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效运行。

(二)关于科学客观评价水质类别。金紫断面监测事权归属国家层面,其监测布点严格依据相关规范设置。经统计分析,自2021年起,该断面溶解氧指标总体浓度达Ⅱ类标准,仅在2024年9月、10月出现过2次未达Ⅱ类标准,属个别特殊时段发生的溶解氧下降,并非常态化问题。针对非污染因素导致的溶解氧浓度异常状况,我们将会同地方主动与生态环境部监测总站沟通交流,通过数据共享、会商,综合考虑非污染因素影响,提升水质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价、分析水质变化情况,据实核算补偿资金。

(三)关于拓展补偿资金保障渠道。一是强化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落实。2024年,我省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清算资金达1.27亿元,其中,省级补偿市(州)0.41亿元,市(州)间相互补偿0.86亿元。二是加大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力度。近三年,安排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37亿元(占全省总资金额12.8%,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8%),支持黔东南州开展重点流域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等。三是提升省级转移支付力度。2024年,下达黔东南州各县(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11.26亿元(全省9个市〈州〉排第2位),省级财政分配总量及转移支付力度大幅提升。四是进一步拓展补偿资金保障渠道。我厅已向国家生态环境部申请设立跨界流域横向专项补偿资金,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五是不断推进试点性工作向纵深发展。针对这项试点性工作,鼓励地方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流域横向生态保护,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六是建议黔东南州进一步压实县(市)流域保护与治理责任,统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补偿资金可持续供给。

(四)关于设置差异化补偿指标。根据补偿办法有关规定,都柳江特征污染物锑指标没有作为单一水系污染物指标补偿,究其原因,锑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特定监测项目,标准限值为0.005mg/L,不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监测项目范畴,故当时未纳入省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鉴于您提出的锑指标补偿事宜,我厅高度重视并充分吸纳意见,拟结合区域环境质量分区管控要求,探索实行八大流域差异化目标管控。下步,将锑指标纳入都柳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范畴。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们将结合实际,充分吸纳您的意见建议,聚焦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和“十五五”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一步完善贵州省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优化考核目标设置,科学调整监测方式和评价体系,拓展资金保障渠道,推动重点流域特征污染因子纳入考核,持续完善指标体系,为建设美丽贵州,筑牢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积极贡献力量。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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