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贵州省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建议》收悉。感谢你委对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强化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认识”建议的答复
一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始终高度重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省水利厅印发《贵州省地下水开发开采利用管控办法(暂行)》,对地下水开发、监测、保护和管理提出了要求。2019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五部门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立以“预防为主、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风险防控、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为基本原则,明确部门职责和齐抓共管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一是相继制定出台贵州省地方标准《固体矿产绿色勘查技术规范》(DB52/T1433-2019)、《煤层气资源绿色勘查技术规范》(DB52/T1638-2021)、《取水工程(设施)管理规范》(DB52/T1775-2023)。2023年《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后,我省积极推进地下水保护管理立法工作,将地下水保护管理要求纳入正在修订的《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中,进一步完善管理要求。二是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水利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解决一批地下水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三是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宣传培训,利用官网、官微等官方网站宣传地下水管理和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文件,依托“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国家生态日”“中国水周”等纪念日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提升大众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认识。
二、关于“建立地下水污染信息系统,为科学防治提供依据”建议的答复
一是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论证审查要点和评分细则,采取提前介入、项目跟踪等方式,加强重大项目取水许可服务。加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监管,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抽查,严格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2018年以来印发《贵州省地下水开发开采利用管控办法(暂行)》(黔水资〔2018〕50号)、《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取用水规范化建设的通知》(黔水资〔2021〕24号)等文件,对地下水开发、监测、保护和管理提出要求,落实取水许可制度。二是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测网络,逐步完善地下水监测预警系统。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开展情况:2016年,我省实施了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一期项目,新建、改建共59处地下水监测站。2023年完成贵州省国家地下水监测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部分)编制,经审定后已报水利部。同时,为加强地下水取用水监测,对全省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取水口进行在线监测,规模以上地下水取水口在线监测覆盖率达100%。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情况:“十四五”期间我省确定的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共计48个,其中区域点位37个、饮用水源点位6个、污染风险监控点位5个。2023年开始,在“十四五”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基础上优先选择工业园区或垃圾填埋场下游、人口集中城镇下游和地下水型水源地作为省级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确保全省九个市(州)和88个县(市、区)全覆盖,布设省级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211个(包含48个国考点),其中区域监控点85个,风险监控点126个,监测结果显示,近年来我省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三是按年度编制《贵州省水资源公报》,分别统计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量及其开发利用情况,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水利厅官网公布。
三、关于“落实地下水保护责任,加强地下水监管”建议的答复
一是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为加强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经省政府批复同意,2021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贵州省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方案》,明确了全省9个市州2025年和2030年地下水取用水量、水位控制指标。2022年各市州相继把地下水管控指标分解到县级,全省建立省、市、县三级地下水管控指标体系,将地下水管控指标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指标,目前各地地下水用水总量均在控制目标内。二是近年以来,我省通过开展全流域取水工程核查登记、取用水专项整治、地下水登记造册等行动,加强地下水取用水监管。2020年对119眼废弃取水井进行封井回填或封堵,对全省地下水取水口(井)实行“一口一档”,建立地下水管理台账、规范审批流程、完善计量收费、设立规范标志牌。2023年对各类监测井、试验井、农村饮水机井等8500余个地下水取水工程开展登记造册,摸清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对地表水自来水管网覆盖并满足新增用水需求的地区,除特殊行业用水和应急备用井外,不再新增地下水开采。目前按照水利部要求正开展洗车场私自凿井、盗用地下水综合整治,切实规范取用水秩序。
四、关于“建立地下水污染整治专项基金,引导企业清洁排放之路”建议的答复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年我省设立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重点投向水环境治理、固废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领域。“十四五”以来,累计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66.19亿元支持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一是2021年至2025年,下达中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13.68亿元,用于中西部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下达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村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一般债券资金34.07亿元,支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等。二是2021年至2025年,下达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方面资金3.65亿元,其中:安排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资金等3.52亿元,原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0.13亿元,用于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污染防治监测及综合管控等。三是2021年以来,通过“四化”和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支持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17个,支持金额14.79亿元,带动银行及社会资本金额89.58亿元,通过政策刚性叠加基金弹性等投入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四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规定,“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设立的基金已覆盖地下水污染整治领域,原则上不再新设生态环保类政府投资基金,建议充分用好现有基金,各地可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申报项目,争取产业基金支持。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相关厅局,加强水文地质调查和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研究和掌握地下水地质作用规律,查明地下水的分布、发育状况和环境现状,为全省地下水保护提供支撑。继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依法依规督促相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做好取水用水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地下水保护工作。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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