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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0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6-30 17:09:12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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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牡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规定出台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建议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省建立完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有关情况

2016年以来,贵州作为国务院确定的首批七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全面开展了改革探索,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和各市(州)的共同努力下,全面完成了国家方案要求的5个大项、13个小项改革任务,基本建立了包括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在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贡献了诸多制度成果和典型案例,多项改革成果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吸收并成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推广的典型经验。

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积极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6号)、《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18〕44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规定,2020年7月,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我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等9个部门,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财建〔2020〕142号),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的概念,资金收入、支出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申请、资金拨付以及部门职责违规处理等内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即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和管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负责执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法院负责执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和第六条第二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机构的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明确了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主体,分情况执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第九条“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支出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生态修复及工作经费支出预算草案、绩效目标,提出使用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支出。”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应编制相应的收入和支出预算,通过收入控制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二、关于出台政府部门主导与第三方机构专门化基金运营相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规定的意见

省财政厅等相关主管部门高度关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模式(主要有财政管理、法院管理、检察院管理、委托基金会管理、委托信托公司管理等多种模式)。其中,法院管理、检察院管理、委托基金会管理、委托信托公司管理等相关实践很少,研究还不成熟;同时,目前国家相关财政、基金管理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规、政策尚无明确的依据,支持政府部门与第三方机构通过专门化基金运营方式管理和使用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在目前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地方难以突破。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会同省财政厅等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出台的最新文件精神,及时总结各地经验,不断完善现有资金管理办法,督促市县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撑生态损害赔偿相关改革工作。同时,积极推进《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及时将我省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吸收到立法中。并加强向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制度,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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