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排污权交易指标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 所属领域: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
文件状态: | 施行日期: | ||
废止日期: |
QFGD-2015-19003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黔环通〔2015〕159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排污权交易指标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
(此文件已于2020年6月4日宣布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为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加强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的批复》([2014]91号)文件相关规则,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排污权交易指标补充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24日
贵州省排污权交易指标补充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加强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的批复》[2014]91号文件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所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 排污权出让指标是指有关单位在贵州省排污权储备审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报备登记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指标。各有关单位在通过减排核算认定相关污染物减排量后应按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及时进行排污权储备,未按要求进行储备的,按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14]91号文件批复同意的《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执行。
第四条 排污权受让指标是指新(改、扩)建项目所在企业法人单位经服务中心报备登记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排污权电子竞拍等方式获得的排污权指标。
第五条 为确保排污权指标交易公平、公正,出、受让双方应按照以下相关规定完成交易后续程序。
第六条 出让方根据排污权出让指标储备登记完成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依次进入排污权指标交易后续程序。
第七条 受让方根据排污权受让指标电子竞拍完成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序,依次进入排污权指标交易后续程序。
第八条 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遵循出让、受让单位指标相近原则,进行交易后续程序。
第九条 针对非火电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受让方处于同一区域(市、州、县)的可遵循区域优先原则,进行交易后续程序。
第十条 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内部调剂可进入交易后续程序。
第二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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