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 所属领域: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
文件状态: | 施行日期: | ||
废止日期: |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黔环通〔2019〕206号),经2021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废止《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放射源异地使用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15〕156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公布我厅印发且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doc
附件2: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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