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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工作现状及发展方向分析
发布时间:2016-11-15 09:27:29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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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

  年度评估工作现状及发展方向分析

  辐射环境监理站  王兴波

  摘 要:分析贵州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

  评估工作现状,找出加强贵州辐射安全监管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辐射安全;监管;年度评估

  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安全监管是一个“从摇栏到坟墓”的监管,具体的说,分为:事前管理(许可管理)--事中管理(年度管理)--事后管理(退役管理)。目前,各省的许可管理及退役管理都在有序规范的推进,但是,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长期在役过程中,却存在着极大的管理松懈、不能全面覆盖核技术应用单位等缺限,导致不能及时发现辐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格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确保核与辐射安全,贵州省以年度评估为抓手,加强核技术应用的监管。

  自2013年启动年度评估工作以来,贵州省先后通过提出规范年度评估要求、分级管理、统一年度评估报告格式、建立年度评估网络审查平台、在网络上实现对核技术应用企业、基层环保部门及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等手段。切实增强了核技术利用企业的环保意识,提高了基层环保部门的积极性,有力的推动了贵州省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监管工作。

  1 贵州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基本情况

  目前,贵州省共有核技术利用单位共计2251家,其中145家涉源单位,在用放射源总数为1004枚,其中Ⅰ类源59枚,Ⅱ类源46枚,Ⅲ类源5枚,Ⅳ类源399枚,Ⅴ类源495枚。全省共有14家乙级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1家放射性药物生产及销售单位;全省共有2137家射线装置单位(其中31家既涉源又涉射线装置),共有射线装置2734台,全部为Ⅱ、Ⅲ类射线装置。

  2 现状

  2.1 采取的措施

  (1)提出年度评估要求并明确各级环保部门职责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8号),2013年6月26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3]123号),明确要求各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的环保机关提交年度的评估报告,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负责销售、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及销售、使用Ⅱ射线装置和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年度评估报告的收集、审核和管理,各市(州)环保局负责辖区内销售、使用Ⅳ、Ⅴ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年度评估报告的收集、审核和管理。年度评估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不予受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

  (2)制定统一的年度评估报告格式和审核要求

  为方便企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8号),在借鉴省外好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统一格式的《贵州省核技术利用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和审核要求。通过开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要求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对其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规范,确保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稳定运行,符合国家标准。

  (3)建立各级环保部门及重点核技术应用单位咨询平台

  为便于与各市(州)、县环保部门、核技术利用单位交流和沟通,建立全省年度评估QQ群管理平台,形成了从企业→县环保部门→市(州)环保部门→省环保厅较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

  (4)强化基层年度评估监管队伍的业务培训、指导力度

  为帮助市(州)、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熟练掌握年度评估监管工作,我们一是加强执法人员业务指导、上岗培训,牢牢把握以提升素质能力为立足点,努力加强监管网络建设,依托省内外优势资源,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强监管人员、技术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二是开展“传帮带”,逐步建立上下联动的监管模式。邀请市(州)、县级环保部门参与省级执法检查活动,或主动到基层参与市(州)、县级环保部门的年度评估监管工作,通过“以检带训”的方式手把手指导市(州)、县环保部门开展年度评估监管工作,既有利于树立基层环保执法权威,又逐步构建全省辐射监管一盘棋的局面。

  (5)制定《贵州省核技术利用项目监督检查大纲》,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

  为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监管责任,制定《贵州省核技术利用项目监督检查大纲》下发基层环保部门,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对象,规定了对核技术单位的检查频次,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环保部门要督促核技术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和要求整改落实,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涉嫌违法的单位应依法严厉查处。

  (6)严格把关社会监测机构的认定准入,确保年度监测报告质量

  制定《贵州省社会监测机构认定实施细则》,严格把关社会监测机构的认定、准入,只有通过认定的监测机构才能开展伴有辐射项目的相关监测工作,每年按《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监测机构进行年审和不定期检查,不合格或被多次投诉的监测机构将不准许开展伴有辐射项目的监测工作。

  (7)开发“贵州省核与辐射监管系统”,努力实现核与辐射监管工作规范化、网络化和高效化

  贵州省从2014年开始着手核与辐射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在以后的十年内,力争把我省现涉及的辐射监管、监测、废源收贮、应急及公众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内容整合到该信息系统,真正实现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网络化、高效化,为社会提供更优化更便捷的监管服务。目前,该系统第一个分平台“贵州省核与辐射监管系统”已正式运行,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第二个分平台“贵州省核与辐射移动执法平台”正在调试,于年底投入运行,第三个分平台“贵州省主要铀矿区环境辐射水平调查及伴生矿辐射监管平台”已于2016年启动建设。

  2.2 工作成效

  (1)年度评估,促进日常监管

  通过年度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部分核技术利用单位未履行环保手续、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监测、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未及时处置闲置放射源、防护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对涉及问题的相关单位及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对严重违法的单位依法立案查处。年度评估工作的有效推进,为日常监管提供了全面、及时的数据信息,是监管部门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也是建立核技术利用单位信用体系及查处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2)严厉查处,打击违法行为

  2015年至今,全省立案查处14起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处罚金额共计61万元。一些企业的负责人不重视单位内部的日常管理,导致环保工作出现诸多问题,通过加强核与辐射监管工作,对医疗、化工、探伤等行业违法情况的从严从快的调查、查处,督促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3)服务企业,促进安全保障

  核技术利用单位各自有自己的行业专攻,但对于环境保护尤其是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要求,了解不深、掌握不透、或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工作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问题。通过加强核与辐射监管工作,对企业有问必答,耐心地讲解环保手续办理程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培训,逐步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和守法能力,辐射环境安全保障得到进一步提高。

  (4)省、市(州)、县全面配合,促进工作效率提高

  省、市(州)、县环保部门全面联网,现场监管、检查执法全面配合,各核技术利用单位信息已全面录入“贵州省核与辐射监管系统”,各级监管部门均通过网络实施核技术利用单位基本信息档案管理。通过核技术利用单位登陆“监管系统”填报《核技术利用项目年度评估报告》,并以“监管系统”信息为基础,应用于日常监管工作中,例如贵阳市2014年以来以年度评估作为重要抓手,对10余家核技术利用单位立案处罚,处罚金额共计48万元,显著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

  (5)创新机制,环保公安联动执法

  在机制创新方面,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与公安部门联动执法。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在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等多个方面都规范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方法,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执法无缝对接的执法方式,打破了过去环境执法“单打独斗”导致的困境。

  3 发展方向

  3.1 完善“贵州省核与辐射监管系统平台”,努力实现数据云共享

  不断完善“贵州省核与辐射监管系统平台”建设,并充分利用系统平台不断加强全省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争取国家环境保护部支持,将“贵州省核与辐射监管信息平台”与“国家核与辐射监管系统”的相关数据对接,实现“全国核与辐射监管大数据”的云共享。

  3.2 强化监督,提高辐射安全监管效能

  一是创新监管模式。除了“年度评估”和“例行检查”的常规模式,将推行“双随机检查”、“飞行检查”、“交叉检查”常态化,力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实行重大问题限期督办。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彻底整改;三是开展约谈预警。对存在问题较多或整改不力的单位,采取约谈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方式督促整改;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加大查处力度,维护法律权威;五是完善环保信用管理系统,以环保信用体系的建立,倒逼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管理能力提升。

  3.3 加强培训,提高核技术利用单位自律意识

  进一步推动核安全文化建设,开展法律法规宣贯活动,切实做到两个“全覆盖”,即覆盖全体持证单位、覆盖所有持证的骨干人员。一是强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认识。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辐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着力增强单位负责人对辐射安全的重视;二是提升从业人员的能力,包括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辐射防护相关知识等,着力提高其辐射安全管理和执行能力。

  3.4 科学分析,持续提高放射源单位管理水平

  采取科学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一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后续处理情况,定期向辖区各单位进行通报;二是对存在问题及时梳理、总结和分析,帮助企业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促进企业落实解决办法。

  3.5 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促进核技术利用单位履责到位

  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环保部门将组织各核技术利用单位签订《辐射安全责任书》(见附件),督促各单位履行辐射安全主体职责。

  3.6 开展监督性监测,科学监管

  Ⅰ、Ⅱ类放射源是极高危险源和高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2014年5月7日,南京市发生一起γ射线工业探伤Ⅱ类铱-192放射源丢失、导致多人受照的重大辐射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大范围污染和伤害,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为确保我省核与辐射安全,保障公众健康,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将从2016年开始对Ⅰ、Ⅱ类放射源使用场所开展监督性监测,为科学监管和严格执法提供依据。

  3.7 推进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核与辐射事故多具有突发性、技术复杂性、影响的难以感知性、污染的难以恢复性、社会公众的极度敏感性等特点,因此必须抓好各核技术利用单位日常应急演练,强化应急保障。我们将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逐步推进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全覆盖,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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