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排污许可制度现状及建议
总量处 段铭明
一、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情况
我省通过地方立法,以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6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施行,并于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该办法是指导全省排污企业实施排污许可和排污申报登记的地方法规。目前,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已列入贵州省委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正在充分做好前期工作,制定试行的补充意见。
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一)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排污者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城市交通噪声的,不适用该《办法》。
(二)排污许可证的类型
根据《办法》规定,我省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者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者在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期间,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染物削减排放量的进度情况。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可申请排污许可证。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排污者在依法试运行期间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后,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经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我省排污许可证类型主要是根据排放的四项主要污染物进行核发。截止目前227家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持有率达100%。
(三)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
我省的排污许可证实施分级管理,省级部门主要负责燃煤电厂的发放,其余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核发,首次核发按照环评批复进行发放,重新核发根据该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内容及获得环保部减排认定的效率、排放量进行发放。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和存储处置场所等发生变化时,在申请排污变更登记后,收回并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法律基础仍然不足。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了要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禁止无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行为,但缺失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约束手段,对逾期拒不改正、拒不领证的行为没有制约措施。以排污许可制度为主线的,与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监测管理等各项政策相互协同、有机统一的管理机制尚未建立,没有起到核心的统领作用,政策间缺乏协调和整合。
二是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技术规范。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涉及排污总量核算、许可分配、基于监测监管的核定、排污权交易等各个方面,但缺乏明晰的统一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指导规范。
三是排污单位确权和审定数据不够规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困惑于同一企业的排污收费、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减排核算数据、环境统计数据以及方法规则各不相同,差异较大,缺乏管理的统一有效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如何准确地获得重点源的实际排放量是排污许可证得到有效监督管理的主要障碍。
四、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有法律基础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由国家层面制定排污许可指导意见,明确具体实施细则,对环境管理的要素、排污许可等具体内容进行指导,对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具体处罚规定进行明确,提高制度设计精准度和执行力度。地方执法部门、排污企业等相关部门充分认识许可证的意义和作用,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二是提高监测、监管能力,满足许可证核查要求。建立以监测数据为依据的实际污染物排放核定体系,来统一减排核算、环境统计、排污申报、信息公开等各项规则和数据,形成唯一的实际排放量核定统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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