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垂直管理后,生态
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建议
监测站 徐 浩
2015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提出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2015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环发〔2015〕176号)。2016年8月4日,环境保护部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环监测〔2016〕107号)。2016年8月24日,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黔委厅字〔2016〕55号)。2016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环保部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要求,结合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和能力建设现状,为使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贵州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要求相适应,经调研编写该报告,对下一步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设目标
到2020年,按照“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要求,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与控制;建设完善监测大数据平台,实现各级各类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改革监测管理体制,实现省以下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明确各级监测职责和事权;初步建成水陆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建成覆盖100%的县市区的、不少于230个站点构成的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开展六项指标自动监测(现已建成站点125个,其中国家点32个,省控点93个;考虑新增站点约105个,主要包括每个县市新增1个(共88个),重要工业园区约17个)。推进第三方专业化运行与维护工作,完善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监测数据联网直传并向社会公众实时发布,功能上满足全省空气质量评价和考核需求。9个中心城市开展常态化的颗粒物来源解析分析工作。(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气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要求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颗粒物来源解析所涉及到的相关工作。)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在全省八大水系的主要河流和重要湖库设置不少于250个地表水手工监测点位(现已设置主要河流监测点位151个,湖库监测点位25个;考虑湖库监测点位增加约55个,城市河段监测点位增加约20个), 范围覆盖全省的主要河流干流、一级支流及径流量较大的二级支流、城市河段和重要湖库。所有县(市、区)均布设地表水监测断面, 覆盖市界和县界,满足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需求。在国家确定的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县(市、区)全部完成重金属的地表水监测断面布设。加强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建成约160个站点构成的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络,推进第三方专业化运行与维护工作,实现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在线传输并向社会公众实时发布,功能上满足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水质预警的需求。在监测指标上,逐步拓展藻类、有机物、重金属等指标。省环境保护厅会同国土、水利等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实现统一监测点位、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评价标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负责配合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并提供水文实时和统计数据,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负责配合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
(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在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镇全面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月按规范开展61项指标监测,每年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功能上满足水源地保护和饮水安全需求。建成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站点约25个。(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供水水质监测工作。)
(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需求,省环境保护厅会同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布设约1000个点位(包括背景点位、基础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实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县级全覆盖。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监测指标,在必测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污染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结合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菜篮子”保障工程等,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监测。(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五)声环境质量监测。优化调整9个中心城市区域、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加强对城市敏感点的监测。建成较为完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公布城市重要区域噪声监测结果。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逐步采用自动监测代替手工监测。对建筑施工场地、大型机场等重点环境噪声源开展自动监测。贵阳市开展车载噪声自动监测,试点绘制噪声地图。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等环境振动重点污染源开展试点监测。(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配合功能区和建筑施工场地、大型机场等噪声监测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配合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环境振动监测工作。)
(六)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全省核与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完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网络建设。优化省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逐步推进市(州)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建设。在全省九个市(州)及贵安新区建设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推进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建设。强化重点辐射污染源监测工作,推动高风险源在线监控平台及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保系统建设,降低辐射事故,保障职业人员及公众安全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
(七)生态状况监测。建成由生态状况遥感监测、生态状况定位监测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构成的生态状况监测网络,综合反映全省生态环境整体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重点区域生态状况、突发性生态环境事件、重点污染源无人机遥感监测分析与评估能力,推进赤水桫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地面定位监测站建设,构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遥感遥测信息化管理平台。(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气象局。省环境保护厅与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考核工作;省林业厅、省住房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生态状况监测涉及的相关数据;省林业厅负责配合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遥感遥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工作。)
(八)污染源监测。建立健全包括固定源、面源和移动源在内的污染源监测体系,通过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统计核算等手段,开展全省污染源排放监测、评价和监控预警。全面推进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将企业自行监测纳入对排污单位的许可证管理、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范围。不断深化监测与监管联动的“测管协同”机制,开展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面源污染监测工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配合开展移动源污染监测工作。)
三、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不断深化全省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在省级区域和9个中心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基础上,逐步开展县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构建“省级-中心城市-县市”的预测预报体系,不断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精细化信息服务。(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气象局。)
(二)水环境质量预警。建设水质监测预警平台,结合污染源分布和流域水质风险,逐步开展乌江、清水江、赤水河、两湖、草海和重要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预警研究,针对流域特征污染物构建水质预警模型,逐步实现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能力。(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水文实时和统计数据;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实时和统计数据;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提供面源排放数据。)
(三)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建立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逐步掌握污染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地区、采矿区及周边地区、固废集中处置场及周边地区、废弃污染场地及周边地区、菜篮子基地等重点区域土壤的特征污染物分布特征、动态变化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特征污染物监测。加强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识别能力,建立高风险区土壤质量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管理信息化系统。(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四)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实现全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和管理信息联网,形成排污单位监测大数据管理与分析能力,实现污染自动预警、超标排放报警及追踪定位。增强移动危险化学品、移动放射源和重点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能力。(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配合开展移动危险化学品、移动放射源和重点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工作)
(五)提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与决策支持系统。强化应急监测专业能力建设,配齐应急监测车辆,加强应急监测专业队伍培训与建设,加强应急监测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监测工作经费。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负责配合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工作。)
四、建设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信息系统与发布平台
强化大数据战略引领和大数据平台承载的功能,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水文、水资源气象以及生态状况监测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将自行监测结果及时上传。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出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厘清各相关部门发布内容和渠道,实现统一、权威的政府生态环保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环境统计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统一发布。(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
五、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保障机制和措施
(一)推进垂管体制改革,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全面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垂直管理制度,厘清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加强和规范环境监测机构和编制管理,确保监测网络的有效运行。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培养规划,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和考核体系。依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结合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及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全面、真实、客观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定期分析和会商制度。(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统计局、省气象局。)
(三)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检查监督工作制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关于“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要求,加强环保部门各层级间、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与考核,进一步规范监测行为,对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严肃查处。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能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质量监督,鼓励公众检举揭发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形成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强大社会合力。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监察厅、省质监局)
(四)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按照政府扶持、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逐步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五)鼓励引导监测科技创新。加强环境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开展对潜在污染物及其危害的风险分析和评估研究,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省内科研部门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设备产业发展。开展国际合作,借鉴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继续大力实施《贵州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出台《十三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样品采集、实验室测试分析及现场快速分析测试能力,推进全省环境测试分析中心、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等重点工程建设。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统筹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研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中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二)落实工作责任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定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及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计划,做好各项工作,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
(三)强化督促检查
省政府督查室和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协调,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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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