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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两打”危险废物领域)
发布时间:2024-07-15 09:34:42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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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持续深学笃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强化生态环境、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联动,强化靶向监管、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持续加大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力度。本期收集整理了4起危险废物领域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并对在案件办理中的表现突出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云岩分局、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贵州省海美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毕节市金沙县大田乡陇纪河水质异常,省生态环境厅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与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围绕陇纪河上游区域开展污染溯源调查。经过外围排查和重点调查,发现贵州省海美斯科技有限公司下方一出水口水质异常直排陇纪河,该公司存在违法排污的重大嫌疑。进一步调查发现,贵州省海美斯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批复文件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酚水和煤焦油循环回用不外排,但该公司酚水池设置的溢流口未按照施工设计图的要求通过管道接入应急池,而是直接与外环境相连,并存在明显的外排痕迹。溢流口内壁及外侧池壁有明显污染物附着,下方的土壤被污染呈现黑色。使用示踪剂开展溯源调查,结果表明该公司下方的出水口与酚水池溢流口存在直接的水力联系。

现场对酚水池内液体、溢流口下方被污染土壤与出水口水体进行取样送检及鉴定。鉴定结果表明酚水池内液体和被污染土壤均属危险废物。检测结果表明被污染土壤中石油烃浓度为36600mg/kg、挥发酚浓度为2730mg/kg,出水口水体中石油类浓度为1.37mg/L、挥发酚浓度为1.33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Ш类标准的26.4倍和265.16倍。对陇纪河水质持续开展跟踪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石油类浓度最大峰值为4.46mg/L,挥发酚浓度最大峰值为1.77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Ш类标准的88.2倍和353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涉嫌严重环境污染犯罪。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毕节市公安局,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此类违法案件隐蔽性极强,难以溯源。发现水质异常后,生态环境部门快速响应、科学处置、精准控污,及时遏制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有效减轻了事件的影响。水环境污染事件往往具有流域性和跨区域性,涉及面广,需要环保、应急、公安、水利、监测、地质勘察等多个部门的配合联动,才能科学、妥善处置。

【案例二】

贵州铝城铝业原材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0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对贵州铝城铝业原材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厂房外侧地下涌水用pH试纸初测呈强碱性(pH≥14)。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厂房后面的露天抬高通道、加固挡墙、厂区过道等构筑物下方及内部大量使用该公司生产的原料作为填充物且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地下涌水浸润该填充物后流入雨水收集池。经鉴定该填充物属危险废物,经公安部门挖掘称重所有填充物重860余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9月25日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勘察仔细,循迹追踪出非法埋于地下的危险废物,并第一时间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物质进行鉴定,及时出具危险废物司法鉴定意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有力证据。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被利益冲昏头脑,认为污染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铤而走险,违反法律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本案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心存侥幸、投机取巧、偷梁换柱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三】

贵州博裕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4日,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属地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贵州博裕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突击检查,该公司办理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为废矿物油的收集、贮存、转移,不包括处置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有2套油水过滤设施、2个废矿物油储罐、1个油水混合物储箱。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为使利益最大化,非法对收购的废矿物油进行油水分离作业,把上层含水率较低的废矿物油抽至贮存罐内贮存,把下层含水率较高的油水混合物抽至油水过滤设施进行油水分离。经鉴定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经现场称重,油水过滤设施与油水混合物储箱内储存的油水混合物净重为9.64吨。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2月6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该案当事人为使利益最大化,实施油水分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且达3吨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联动,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形成打击合力,第一时间精准锁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有力惩治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同行业同类型企业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案例四】

贵州润福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思诺润滑油有限公司、王洪阳私营点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云岩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巡查发现贵州润福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疑似非法从事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处置。贵阳市生态环境局遂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会同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经缜密侦办,最终成功摧毁了由云岩区贵州润福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观山湖区贵州思诺润滑油有限公司、花溪区王洪阳私营点组成的跨区域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废矿物油的利益链条。经查明,花溪区王洪阳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非法回收来的废矿物油存放在其租赁场所内,并建设专业的废油处置装置,采取沉淀、油渣分离、油水分离等手段对废油进行非法处置,并销售给同样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贵州润福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思诺润滑油有限公司进一步沉淀、过滤,并对外销售。现场查获3个点位的废矿物油及其沾染物称重分别达11.3吨、21.5吨、11.4吨,提取废矿物油样品经鉴定均属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贵州润福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思诺润滑油有限公司、王洪阳私营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3个点位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物等涉案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3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联动机制,生态部门提供非法犯罪线索,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补足生态环境部门的短板,检察机关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保障,以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对现场采样、人员访谈、调查笔录制作等进行全流程跟踪指导,防止程序违法,随时会商、梳理案件难点、明确办案思路、扎实推进调查取证,保证案件移交程序规范、质量可靠,形成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的合力,更有效的追溯深层次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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