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证监管,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指导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请遵照实施。
(一)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
2021年,完成全部持证排污单位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不含月报、季报)提交率审核。
(二)典型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
2021年,完成火电、造纸、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三个典型行业全部持证排污单位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完成其他行业5%-10%持证排污单位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
(三)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
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内完成全部持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其中,2021年,完成不少于10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2021年度行业指标见表1),同时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数量不少于全部排污许可证的三分之一。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典型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及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并视情况开展现场核实。
(一)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
2021年,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督促本行政区域持证排污单位提交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写《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表》(见表2),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与监管”系统并按照操作指南报送,汇总未提交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清单报我厅(见表3)。由我厅负责梳理未按要求提交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清单,并编制执行报告报送情况汇总报告,通过平台“许可证核发”系统报送生态环境部。
(二)典型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
2021年,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填表说明,填写《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表》(见表4),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表4相关内容,审核表(excel格式,平台下载)通过平台“许可证核发”系统并按照操作指南报送。同时,统计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情况,编制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总结报告报我厅。
(三)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
2021年,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填表说明,填写《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表》(见表5),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表5相关内容,审核表(excel格式,平台下载)通过平台“许可证核发”系统并按照操作指南报送。对照《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表》,组织实施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同时,根据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及整改情况,统计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情况,编制排污许可证质量总结报告报我厅。
(四)抽样复核
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对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情况,火电、造纸、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的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和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结果进行抽样复核。
三、时限要求
(一)2021年8月20日前,完成全部持证排污单位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及相应成果报送。
(二)2021年10月2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三个重点行业全部持证排污单位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及相应成果报送,完成其他行业5%-10%持证排污单位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
(三)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持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及相应成果报送。
(四)2021年12月20日前,完成抽样复核工作及相应成果报送。
2021年7月5日
附件
表1 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2021年度行业指标
| 序号 | 对应《名录》中的行业序号和行业类别 | |
| 行业序号 | 行业类别 | |
| 1 | 1 | 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 | 
| 2 | 36、37 | 纸浆制造221,造纸222 | 
| 3 | 42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 | 
| 4 | 63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 | 
| 5 | 65 | 平板玻璃制造3041 | 
| 6 | 71 | 炼铁311 | 
| 7 | 72 | 炼钢312 | 
| 8 | 75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 | 
| 9 | 95 | 电力生产441 | 
| 10 | 99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 | 
备注:《名录》是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表2 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表
| 排污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
| 审核部门 | 审核人员 | ||
| 审核时间 | |||
| 管理类别 |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 所属行业 | |
| 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是否提交 | □是□否 | 提交时间 | |
| 是否督促排污单位提交 | □是□否 | 督促时间 | |
| 逾期未提交 处理方式 | □已下达告知书(整改通知书),但排污单位仍未提交; □正在依法履行处罚程序; □已对排污单位依法处罚(如有,请填写处罚文号); □其他方式。 | ||
| 备注 | |||
表3
未提交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清单
| 序号 | 排位单位名称 | 所在市 | 所在区县 | 行业类别 | 许可证管理类别 | 是否需要整改 | 发证时间 | 备注 | 
表4 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表
| 排污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
| 审核部门 | 审核人员 | 审核时间 | |||||
| 管理类别 |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 ||||||
| 所属行业 | |||||||
| 审核内容 | 执行报告内容是否填报规范 | ||||||
|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 | □是 | □否 | |||||
| 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情况汇总表--废水污染防治设施2 | □是 | □否 | |||||
| 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情况汇总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3 | □是 | □否 | |||||
| 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废气/废水防治设施4 | □是 | □否 | |||||
| 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5 | □是 | □否 | |||||
| (正常监测时段)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6 | □是 | □否 | |||||
| (正常监测时段)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7 | □是 | □否 | |||||
| (正常监测时段)超标率8 | □是 | □否 | |||||
| 非正常工况/特殊时段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统计表9 | □是 | □否 | |||||
| 监测频次合规10 | □是 | □否 | |||||
| 实际排放量11 | □是 | □否 | |||||
| 超标排放信息12 | □是 | □否 | |||||
| 附图附件-自行监测布点图13 | □是 | □否 | |||||
| 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14 | □是 | □否 | |||||
| 填表说明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主要原料用量”“能源消耗”“运行时间”“主要产品产量”“全年生产负荷”“取排水”的数量或内容。 2.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情况汇总表--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时间”“污水处理量”“药剂使用量”的内容。 3.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情况汇总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时间”“药剂使用量”的内容。 4.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废气/废水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故障设施”“故障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各排放因子浓度”的内容。 5.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排污单位未填报“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的,应在本章节小结中说明污染治理设施不存在异常情况。 6.(正常监测时段)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排污单位应结合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逐项填报“有效监测数据(小时值)数量”“监测结果”“超标数据数量”的内容。 7.(正常监测时段)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排污单位应结合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逐项填报“有效监测数据(日均值)数量”“浓度监测结果”“超标数据数量”的内容。 8.(正常监测时段)超标率:“超标率”应与“有组织废气(废水)污染物超标时段小时/日均值报表”内容合理对应。 9.非正常工况/特殊时段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统计表: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起止时间”“有效监测数据(小时值)数量”“浓度监测结果”“超标数据数量”的内容。 10.监测频次合规:“有效监测数据数量”应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要求合理对应。 11.实际排放量:(1)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报表”中“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合计”对应的“实际排放量”的内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应按排放口逐个填报。(2)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报表”中“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其他合计”对应的“实际排放量”的内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应按排放口逐个填报。 12.超标排放信息: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废气(水)污染物超标时段小时(日)均值报表的“超标时段”“排放口”“污染物种类”“实际排放浓度”“超标原因”的内容,其中废气超标时段应逐个小时填报,废水超标时段应逐日填报;且超标排放信息表应和自行监测的超标监测数据统计对应,如有超标的监测数据,则此处应有超标时段污染物排放信息,并核实超标数据数量是否正确填报。 13.附图附件-自行监测布点图:排污单位应上传“自行监测布点图”,且监测点位标注完整,如实反映实际监测点位布设位置。 14.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排污单位应上传“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完整说明数据来源、计算方法,且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应符合技术规范中的要求。(1)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应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应按照手工监测数据或技术规范中要求的计算方法计算。(2)结合排污单位上传的计算过程附件及行业技术规范,判断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是否正确(注意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的计算公式不同)进行核算,且实际排放量数据应与计算附件相一致。(3)判断实际排放量是否超出许可排放量,按照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判断全厂总的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全厂总的许可排放量。 | |||||||
表5 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表
| 排污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
| 审核部门 | 审核人员 | |||||
| 审核时间 | 企业填报人员 | |||||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判定 | 存在问题或现场重点关注内容及修改建议(管理部门填报) | 质量修改情况(企业填报) | 现场核实记录(非必要) | 是否完成改正 | 
| 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是□否 | □是□否 | ||||
| 登记信息 | 管理类别正确1 | □是□否 | □是□否 | |||
| 许可信息 | 未遗漏主要排放口2 | □是□否 | □是□否 | |||
| 未遗漏污染因子3 | □是□否 | □是□否 | ||||
| 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正确4 | □是□否 | □是□否 | ||||
| 未遗漏许可量控制因子5 | □是□否 | □是□否 | ||||
| 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合规6 | □是□否 | □是□否 | ||||
| 许可排放量计算结果正确7 | □是□否 | □是□否 | ||||
| 无组织管控要求合规8 | □是□否 | □是□否 | ||||
| 
 管理要求 
 
 
 | 未遗漏监测因子9 | □是□否 | □是□否 | |||
| 监测频次合规10 | □是□否 | □是□否 | ||||
| 台账记录要求合规11 | □是□否 | □是□否 | ||||
| 明确执行报告上报频次、时间12 | □是□否 | □是□否 | ||||
| 明确执行报告填报主要内容13 | □是□否 | □是□否 | ||||
| 信息公开方式、内容合规14 | □是□否 | □是□否 | ||||
| 填表说明 1.管理类别正确: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生产工艺、产品产能等信息,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并结合《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回头看”工作方案》中的附表1《清理整顿33个行业登记管理降级问题判别指南》、附表2《91个行业登记管理降级问题判别指南》进行判定。 2.未遗漏主要排放口:结合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对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图(结合卫星图片),确定是否遗漏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 3.未遗漏污染因子:依据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及环评文件/批复中明确的污染因子,全面识别(包括废水、废气和无组织排放源)。 4.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正确:(1)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2)对照行业排放标准,核对污染物因子及限值内容。(3)污染物混合排放的排放口,若排放标准中无混合排放浓度确定要求的,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浓度。(4)涉及排放速率的要求,应无遗漏。 5.未遗漏许可量控制因子:根据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结合环评文件及批复确定许可量控制因子。 6.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合规:计算方法、公式、参数的选取,符合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 7.许可排放量计算结果正确:总量指标(若有)、环评批复指标(若有)以及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许可排放量计算值,两者或三者取严确定。 8.无组织管控要求合规: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819)要求,载明无组织管控要求。 9.未遗漏监测因子:监测对象应符合相关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 10.监测频次合规:监测频次应符合(不低于)相关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 11.台账记录要求合规: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要求,载明台账记录要求,未遗漏监测记录信息和台账记录保存期限要求。 12.明确执行报告上报频次、时间: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要求,载明执行报告上报时间和频次。 13.明确执行报告填报主要内容: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要求,载明执行报告应填报的主要内容。 14.信息公开方式、内容合规: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范等要求。(注:2021年3月1日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信息公开方式、内容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不符,但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不作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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