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环办〔2020〕23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厅、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覆盖全省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贵州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2月9日
贵州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和2020年
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覆盖全省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排污单位应持证排污。
二、工作任务
(一)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全省2017-2019年需完成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清理整顿工作(33个行业清单见附件1)。
(二)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登记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两项工作同步部署,全力推进,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
(二)以改革的精神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考虑现实、兼顾历史,分类处置。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根据排污单位的整改承诺,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同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给予合理整改期(三个月到一年),整改期间原则上不得排污。强化帮扶指导,引导排污单位规范排污行为。
(三)企业应持证依证排污,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四、工作步骤
(一)摸清底数。各单位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清查出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清单为基础,并组织对本辖区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进行摸底排查,同时结合工商、税务、电力等信息,以及生态环境监管企业名单、排污费征收企业名单等查遗补漏,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并导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二污普数据导入“确认”后不能再进行删除。二污普数据必须全部导入,不得删除任何一家企业。省厅将对各单位导入清单进行核查。
(二)排查无证。将清单导入平台后进行数据匹配,筛除已发证排污单位。将剩余未发证的排污单位分为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三类情形,对前两类情形应逐个确定管理类别,进一步明确应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三)分类处置。各单位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应通知到户,要求其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分别按照“无整改情形类、禁止核发类、停产类、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无总量指标类、未批先建类、其他整改情形类、登记管理类”等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置。处置原则详见附件2。
(四)整改清零。各地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单中排污单位的清理,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注明整改要求;对无法发证的,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最终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将管理清单移交给环境执法部门,配合做好证后监督检查。
五、时间安排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20年2月底前完成2017-2019年应完成排污许可核发任务的33个行业的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并将清单上报我厅;2020年3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2020年4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
(二)2020年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2020年5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所有行业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并将清单上报我厅;2020年7月底前发证率不少于60%,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做好组织实施。该项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精心安排部署,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我厅拟将该项工作列入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目标考核。各地应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加大投入,通过政府购买,聘请第三方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审查工作。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我厅报告。
(二)加大帮扶力度。我厅将建立帮扶工作机制,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难点重点问题。
(三)加大执法力度。把生态环境执法作为排污许可制落实落地的重要兜底。排污许可发证部门应及时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移送给环境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证后监督检查。对未按时限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严厉查处其违法行为。对于存在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规定处罚。对排污许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的,执法部门应加强整改期内的环境监管,督促排污单位按时完成整改,排污许可管理部门根据整改情况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对超过整改过渡期、任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建议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停、关闭。
(四)加快信息通报。省厅将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将各单位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半月一通报,整体发证进度一月一通报,切实督促加快发证工作进度。
附件:1.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清单
2.不同情形分类处置原则
附件1
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清单
序号 |
行业类别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适用技术规范 |
1 |
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 |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生猪养殖除外) |
/ |
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猪养殖除外) |
畜禽养殖行业 |
2 |
制糖业134 |
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 |
其他﹡ |
/ |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
3 |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
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牛1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羊15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 |
年屠宰生猪2万头及以上10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牛0.2万头及以上1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羊2.5万头及以上15万头以下的,年屠宰禽类100万只及以上1000万只以下的,年加工肉禽类2万吨及以上的 |
其他﹡ |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
4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
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加工能力1.5万吨及以上玉米、0.1万吨及以上薯类或豆类、4.5万吨及以上小麦的淀粉生产、年产能0.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不含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
其他﹡ |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
5 |
方便食品制造143 |
/ |
米、面制品制造1431﹡,速冻食品制造1432﹡,方便面制造1433﹡,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以上均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其他﹡ |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 |
6 |
其他食品制造149 |
/ |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5﹡,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其他﹡ |
食品与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 |
7 |
乳制品制造144 |
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的(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年加工20万吨以下的(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 |
8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
有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制造,年产2万吨及以上且有发酵工艺的酱油、食醋制造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 制品制造 |
9 |
酒的制造151 |
酒精制造1511,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5000千升及以上的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
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5000千升以下的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
其他﹡ |
酒、饮料制造 工业 |
10 |
人造板制造202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胶合板制造2021(年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纤维板制造2022、刨花板制造2023、其他人造板制造2029(年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 |
其他﹡ |
人造板工业 |
11 |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的、年使用20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有磷化表面处理工艺的 |
其他﹡ |
家具制造工业 |
12 |
纸浆制造221 |
全部 |
/ |
/ |
造纸行业 |
13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1,其他原油制造2519,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石化工业 |
14 |
煤炭加工252 |
炼焦2521(焦炭生产) |
/ |
/ |
炼焦化学工业 |
15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乙烯、芳烃生产) |
/ |
/ |
石化工业 |
16 |
肥料制造262 |
氮肥制造2621(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氮肥制造2621(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化肥工业-氮肥 |
磷肥制造2622(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磷肥制造2622(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磷肥、钾肥、复温钾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其他) | ||
17 |
农药制造263 |
化学农药制造2631(包含农药中间体,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化学农药制造2631(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农药制造工业 |
18 |
合成材料制造265 |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聚氯乙烯生产) |
/ |
/ |
聚氯乙烯工业 |
19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 |
水泥(熟料)制造 |
水泥粉磨站 |
/ |
水泥工业 |
20 |
玻璃制造304 |
平板玻璃制造3041 |
/ |
/ |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
21 |
陶瓷制品制造307 |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072(年产150万件及以上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4(年产250万件及以上的) |
/ |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072(年产150万件以下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4(年产250万件以下的) |
陶瓷砖瓦工业 |
22 |
炼铁311 |
含炼铁、烧结、球团等工序的生产 |
/ |
/ |
钢铁工业 |
23 |
炼钢312 |
全部 |
/ |
/ | |
24 |
钢压延加工313 |
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
热轧及年产50万吨以下的冷轧 |
其他 | |
25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 |
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 |
/ |
其他 |
有色金属工业 |
26 |
汽车整车制造361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汽车整车制造361 |
其他 |
汽车制造业 |
27 |
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的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
其他 |
汽车制造业 |
28 |
电池制造384 |
铅酸蓄电池制造3843 |
锂离子电池制造3841,镍氢电池制造3842,锌锰电池制造3844,其他电池制造3849 |
/ |
电池工业 |
29 |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 |
废电池、废油、废轮胎加工处理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塑料、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其他 |
废弃资源加工 工业 |
30 |
电力生产441 |
火力发电4411,热电联产4412 |
/ |
/ |
火电行业 |
生物质能发电4417(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
/ |
/ |
生活垃圾焚烧 | ||
31 |
热力生产和供应443 |
单台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 |
单台且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以下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和单台且合计出力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
单台且合计出力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
锅炉 |
32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 |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场所,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
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2万吨以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
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
水处理(试行) |
33 |
环境治理业772 |
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含焚烧发电)的,专业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含焚烧发电)的 |
/ |
/ |
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治理 危险废物焚烧 |
注1.行业类别代码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注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注3.表格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注4.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注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注6.造纸行业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参见《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注7.不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执行
注8.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附件2
不同情形分类处置原则
一、无整改情形类
对复核《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暂行)》所规定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禁止核发类
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处罚直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三、停产类
对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通知到户,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核发部门报告。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通知其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需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四、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
对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五、无总量指标类
对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其许可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如有明确要求)从严确定。
六、“未批先建”类
对“未批先建”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同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依申请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此类“未批先建”排污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防治措施论证、达标可行性分析、环境风险防范等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
七、其他整改情形类
总体上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同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八、登记管理类
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生态环境部门应通知到户,要求其尽快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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