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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和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相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7 16:53:59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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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相关事宜,我厅起草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和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相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sthj.guizhou.gov.cn/)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

感谢支持。

联系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杜尚怿

电话:0851-85572897

邮箱:gzhpc123@163.com

地址:贵阳市遵义路59号

邮编:550002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和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相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025年11月17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省环境监察局;

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省环境监控中心;

厅内征求法规处、自然处、水处、辐射处、监测处、监察办。


附件2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和规范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相关事宜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相关事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设置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实行审批管理。设置其他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实行登记管理,由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

二、审批权限

(一)省级审批情形

除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情形外,下列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

2.在乌江、赤水河等八大水系干流设置的入河排污口;

3.跨市(州)越域排放的入河排污口;

4.市(州)生态环境局对跨市(州)界或共界河流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意见不一致的。

(二)市级审批情形

除由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情形外,其他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在跨市(州)界或共界河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负责审批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征求相关市(州)生态环境局意见。

三、审批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进行标准化事项单独办理和管理。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填报设置申请。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责任主体提出申请。

2.受理。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部门窗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批部门在审查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时,可根据需要,委托技术评估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听证或者现场查勘,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4.决定。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颁发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决定书应当及时公开。

在八大水系干流设置入河排污口和跨市(州)越域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先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后,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的。

2.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3.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

(1)日排放水量300吨及以上,或者年排放水量10万吨及以上的。

(2)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3)其他单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

上述情形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

四、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批。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依据本通知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严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质量,确保入河排污口设置科学合理、合法合规。审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开设置审批信息。

(二)规范设置。经审核同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或必要的检查井,便于现场监测、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入河排污口实时动态监管。

(三)强化监管。及时共享入河排污设置审批信息,支持环境执法机构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督促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要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管,对水质较差区域的入河排污口要加大监测频次,及时掌握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严厉打击偷排直排、借道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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