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安排,我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1143202158@qq.com
2.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邮政编码:55000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
附件: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征求意见稿)
2025年3月3日
附件
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一、提升监管效能。对全省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全覆盖:城市(县城)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流程:生活污水进入城市生活处理厂到入河排污口排水至受纳水体各工艺段;全方位:生活污水进出水浓度、污泥处置、混合采样器、投加药剂、在线监测等重要环节。
二、强化问题整改。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和贵州省生态环境警示片以及日常执法监管、监督性监测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属地政府应明确整改措施、时限,推进整改。对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偏低的城市以及进水BOD5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对区域内管网开展问题排查,采取清污分流、溯源整治等措施,稳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县城污水处理厂参照执行。严格落实管网周期性检测制度,加快推进城镇排水管网普查发现的错接、混接,雨污分流不彻底等问题整改。
三、规范监控监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按照排污许可有关要求规范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及视频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开展自行监测和例行监测,监测频次按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四、严格环境执法。建立环境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四不两直”、非现场执法等方式,通过“查、看、问、访”等手段,开展污水处理厂执法监管。督促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规范稳定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造假,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产生的生活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等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五、健全台账管理。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设备运行记录台账制度,按月向属地城镇污水处理厂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台账。台账包括: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及管理信息、设施运行异常情况信息、用电量、药剂使用管理情况、溢流排放情况、日处理污水量、进出水水质监测记录及自动监测数据、污泥产生量及处置情况等。
六、严格排口管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审批,定期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和巡查巡检。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设置标志牌。加强溢流口管控,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排查污水一级干管及其接入口旱季排污、雨天溢流点位,掌握溢流时间、频次、水量、水质等情况,摸清溢流底数,建立问题台账并系统开展污水溢流整治。
七、规范污泥处置。鼓励采用焚烧、水泥窑协同等方式处理处置污泥,实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运输、贮存、处置或利用污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污泥实行转移联单制度,污泥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要如实记录数量、流向、处理处置等信息,实现污泥可追溯、可查询。
八、压紧压实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范核发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并按证监管,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以及进水水质和水量、污泥处置的监督检查。管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排水管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对现有管网的维护管理。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确保持证按证排污,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应急保障。制定年度维护保养、设备置换、新改建等生产建设计划,实施污水处理厂停运维修、设备更换等按规定报备。严格落实日常维护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生产运行台账。强化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定期维护自动监测设施,确保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加强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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