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简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鉴定评估和案件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明确简易案件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通知所称的简易案件是本省范围内发生的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经案件筛查或前期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直接确定的简易案件:
(一)责任主体及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明确无争议;
(二)不需要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补充监测;
(三)环境污染类案件中污染物来源及性质明确,污染已控制或清除。生态破坏类案件中受损的自然生态物种及数量、面积等明确,破坏行为已经终止;
(四)不需要额外的治理或修复措施,生态环境已恢复到基线水平或者在可预期的时限内自主恢复到基线水平;
(五)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直接市场价值法等简易评估方法得出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且预估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不包括鉴定评估费用、监测及检验费用等)低于五十万元(不含);
(六)其他符合简易案件情形的。
二、明确规范简易案件委托专家进行评估的原则和要求
简易案件优先选择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的方式办理;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或者运用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认定。
(一)规范专家选取方式。委托方可以根据案件受损的生态环境类别,从“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中选取3名以上单数对应类别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选取专家是同一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机构明确其中1名专家为组长;选取专家分属不同鉴定评估机构的,由委托单位指定或由专家自行推举确定1名组长。组长负责组织专家组的其他专家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开展评估,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并共同签名。
(二)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估案件所属单位有关联、配偶或直系亲属与被评估案件所属单位有关联、与被评估案件所属单位有法律纠纷或经济利益关系、所在单位已经接受同一案件其他委托方委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专家独立、客观、公正评估的情形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三)规范专家委托。委托方选取专家后,应当与被委托专家签订《专家意见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双方信息、委托事项、案情概述、评估材料、费用及收取方式、专家意见送达方式、约定事项、风险提示、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专家意见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 1。
(四)明确专家评估工作要求。委托方应当为专家开展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现场踏勘支持,协调义务人配合专家开展评估工作,并对所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专家开展评估工作对委托方负责。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独立开展评估工作。
专家应当自委托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如因案情特别复杂、材料不齐等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延长评估时限的,专家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在评估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评估资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五)规范专家意见。专家完成评估后应当出具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载明案件基本情况、评估材料、评估依据、生态环境损害确定、关联性分析/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计算、评估结论等内容。专家意见模板详见附件 2。专家应当在专家意见上亲笔签名,并对专家意见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专家应当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方式,向委托方送达专家意见。委托方对专家意见内容有疑问的,专家应当给予解释说明。
(六)规范专家劳务报酬。委托单位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评估评审事项难易程度、项目大小以及耗费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参照贵州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评审咨询专家劳务费预算支出标准(试行)》(黔财编〔2023〕26号),合理确定和发放专家评估费用。
三、优化简易案件办理程序
(一)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委托鉴定评估程序。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筛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后,应当在30日内就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组织开展初步核查。经核查立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委托专家进行评估的简易案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不再另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二)简化磋商程序。委托专家进行评估的简易案件,具体代表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部门或机构可以直接邀请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可以不申请司法确认。磋商不成或磋商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磋商协议规定义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三)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简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更加便捷、高效、方便义务人履行的方式确定;生态修复(含替代修复)方式难予确定和实施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优化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简化生态修复方案。
附件:1.专家意见委托书
2.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环境损害类型)
附件1
专家意见委托书
委托人信息 |
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专家信息 |
姓名: 身份证号: 专业证书: 专业证书号: 联系电话: 邮编: | ||
委托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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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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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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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费用及收取方式 |
专家咨询费金额:¥: ,大写 ; 差旅费:¥ : ; 其他费用:¥ ,大写 ; 收取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 ||
专家意见书发送方式 |
£自取 £邮寄地址: £其他方式(说明) | ||
约定事项: 1. (1)关于评估材料 £所有评估材料无需退还 £评估材料须完整、无损坏地退还委托人 £因专家意见出具需要,评估材料可能会损坏、耗尽,导致无法完整退还 £对保管和使用评估材料的特殊要求: 。 委托人对于所提交的评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家认为评估材料不足以支持专家意见出具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评估材料。 (2)关于剩余评估材料 £委托人于 周内自行取回。委托人未按时取回的,专家有权自行处理 £专家自行处理。如需要发生处理费的,按有关收费标准或协商收取 元处理费。 £其他方式: (3)关于现场踏勘 £不需要现场踏勘 £需要现场踏勘,委托人应为专家现场踏勘提供必要条件 2. 工作时限: £ 年 月 日之前完成,提交专家意见书。 £从该委托书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专家意见书。 注:专家意见出具过程中补充评估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3. 专家意见应当一式 份, 份交委托方执收, 份由专家自行留存。 4. 经双方协商一致,专家意见出具过程中可变更委托书内容。 5. 其他约定事项:(保密要求、案件终止时费用计算方式,双方违约责任等) | |||
风险提示 |
1. 专家意见属于专家的专业意见,是否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专家本人无权干涉; 2. 专家意见的出具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只对基础材料和案件实事负责,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乙方当事人。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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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盖章) 年 月 日 |
专家: (签名) 年 月 日 |
注:
1.“专家信息”如提供职称证书,需注明级别及专业;如提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需注明执业范围。
2.“委托事项”用于描述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3.在“评估材料”一项,应当记录评估材料名称、数量等。
4.关于“预计费用及收取方式”,应当列出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可根据实际发生由委托方报销;其他费用应尽量列明所有可能的费用;费用收取方式,如预收,后付或者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支付费用;退费的情形等
5.在“风险提示”一项,可增加其他的风险告知内容,有必要的,可另行签订风险告知书。
附件2
xxx案件
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环境损害类型)
专家签名 |
页码 |
第 页,共 页 | |
一、案件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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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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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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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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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性分析/因果关系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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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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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意见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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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别说明事项 |
注:
1.关于“案件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案件基本信息、污染情况、委托情况等。
2.关于“评估材料”,应当记录专家意见出具所采用的材料的名称、数量等。
3.关于“评估依据”,应当说明专家意见出具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方法标准等。
4.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定”,应当写明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结果,明确是否存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及行为方式,是否存在生态环境损害及损害类型等。
5.关于“关联性分析/因果关系分析”,判断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关联性或因果关系,写明分析过程与结论。
6.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计算”,应当说明生态环境损害范围、损害程度,给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7.关于“意见结论”,应当概括总结案件生态损害类型、损害范围、损害数额,需要修复的应当写明修复建议。
8.“特别事项说明”,应当明确本意见的所有权、使用目的和适用范围,阐明本意见出具过程及结果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9.专家意见应使用A4纸,双面打印,标明页码,并在每一页的专家签名处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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