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为持续改善我省空气质量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贯彻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两项国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关于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的有关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该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应符合6a阶段限值要求。
二、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6a及6b阶段标准要求。自表1规定的实施之日起,凡不满足该标准相应阶段要求的新车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满足该标准相应阶段要求的新发动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投入使用。
表1 标准实施时间
标准阶段 |
车辆类型 |
实施时间 |
6a |
所有车辆 |
2021年7月1日 |
6b |
燃气车辆 |
2021年1月1日 |
三、《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四、《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适用于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新生产车排放监督检查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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