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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30 16:12:31 来源:固体处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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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规划建设管理局、农林水务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4个部委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环固体〔2018〕167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贵州省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贵州省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的通知》(环固体〔2018〕167号),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风险,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夯实基础,健全体系,严守底线,改革创新,有效防范化学物质的生态环境风险和环境国际公约违约风险,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危害。

二、工作背景

中国于2001年5月23日签署《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公约》。2007年4月,根据公约第七条,中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简称《国家实施计划》),针对首批列入公约的12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确定了分阶段、分行业和分区域的履约目标,制订了履约措施和具体行动计划,并详细规划了第一阶段(2010 年前)和第二阶段(2011-2015 年)的具体行动目标及后续长远目标。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新增列硫丹修正案》。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截止2019年7月,中国根据公约及其修正案须限控的POPs已由首批12种类增加到23种类。初步调查表明,我省已停止六溴环十二烷(HBCD)等新增列POPs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但需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评估。我省新增列11种类POPs履约情况见表1。

表1  本省新增列11种类POPs履约情况汇总表

公告

生效时间

管控化学品名单

目前本省履约情况

原环保部、外交部等十二部委2014年第21号公告

2014年

3月

五氯苯、六溴联苯、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

己停止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林丹、硫丹

初步调查本省已停止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需对本省林丹和硫丹的生产、流通、使用、排放、库存、废弃处置和进出口等行为,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评估,包括特定豁免用途1。

原环保部、外交部等十一部委2016年第84号公告

2016年

12月

六溴环十二烷(HBCD)

初步调查本省己停止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需对本省HBCD的生产、流通、使用、排放、库存、废弃处置和进出口等行为,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评估,包括特定豁免用途2。

原环保部、外交部等十二部委2014年第21号公告

2014年

3月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PFOSF)

初步调查本省已停止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需对本省PFOS/PFOSF的生产、流通、使用、排放、库存、废弃处置和进出口等行为,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评估,包括特定豁免用途3和可接受用途4。

原环保部、外交部等十二部委2014年第21号公告

2014年

3月

五氯苯

已采取措施协同减少此类化学物质人为来源的排放。本省涉及废弃物焚烧、钢铁、水泥窑共处置固体废物等行业。


1林丹的特定豁免用途:控制头虱和治疗疥疮的人类健康辅助治疗药物;硫丹的特定豁免用途:用于防治烟草和棉花的作物虫害。特定豁免用途已于2019年3月26日到期。

2HBCD的特定豁免用途:用于建筑物中的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生产。特定豁免用途于2021年12月26日到期。

3PFOS/PFOSF的特定豁免用途:半导体和液晶显示器(LED)行业所用的光掩膜、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金属电镀(装饰电镀)、某些彩色打印机和彩色复印机的电子和电器元件、用于控制红火蚁和白蚁的杀虫剂、化学采油。特定豁免用途已于2019年3月26日到期。

4PFOS/PFOSF 的可接受用途:照片成像、半导体器件的光阻剂和防反射涂层、 化合物半导体和陶瓷滤芯的刻蚀剂、航空液压油、只用于闭环系统的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某些医疗设备(比如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层和无线电屏蔽ETFE的生产,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CCD滤色仪)、灭火泡沫。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有效履约,减少或消除新增列POPs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风险。

具体阶段性指标:自2019年3月26日,禁止林丹和硫丹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PFOSF)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可接受用途除外);自2021年12月26日,禁止六溴环十二烷(HBCD)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履约机构能力建设

加强统筹协调,省生态环境厅、省外事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贵阳海关要努力提高针对新增列POPs的履约意识和履约能力;加强资金筹措,多渠道筹集方案实施所需资金;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和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参与)

(二)严格环境准入和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有意生产或使用新增列POPs,所涉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或产品明确为淘汰类或限制类目录,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逐步纳入《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禁止本省新增列POPs的有意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可接受用途除外),实施严格环境准入。对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的现有排污单位,依法采取措施,严格管理;对相关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禁止林丹的生产和使用

深入调查全省林丹的生产、流通、使用、排放、库存、废弃处置和进出口等行为并开展清单调查与评估;一经调查发现,立即禁止林丹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对可能存在的库存林丹和林丹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贵阳海关负责)

(四)禁止硫丹的生产和使用

深入调查全省硫丹的生产、流通、使用、排放、库存、废弃处置和进出口等行为并开展清单调查与评估;一经调查发现,立即禁止硫丹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对可能存在的库存硫丹和硫丹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贵阳海关负责)

(五)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和使用

深入调查全省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流通、使用、排放、库存、废弃处置和进出口等行为并开展清单调查与评估;一经调查发现,立即开展六溴环十二烷生产和加工企业的调查统计,动态跟踪其生产使用情况。对使用六溴环十二烷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六溴环十二烷的企业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对可能存在六溴环十二烷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按照国家公告、公约的时间节点,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安排,配合国家研究制订建筑保温材料中六溴环十二烷含量限值的产品标准。开展六溴环十二烷替代品及含六溴环十二烷阻燃保温材料替代品或替代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负责)

(六)严格限制PFOS/PFOSF的生产和使用

深入调查全省PFOS/PFOSF的生产、流通、使用、排放、库存、废弃处置和进出口等行为并开展清单调查与评估;一经调查发现,立即禁止PFOS/PFOSF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可接受用途除外),对可能存在的PFOS/PFOSF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对使用PFOS/PFOSF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PFOS/PFOSF的企业(属于可接受用途的企业)要求实施清洁生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待应急管理部建设PFOS/PFOSF类灭火泡沫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理追踪系统后,及时组织按要求应用和做好台帐记录,开展非PFOS/PFOSF类灭火泡沫产品应用示范。(省应急厅负责)

开展灭火泡沫、用于闭环系统的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航空液压油、照片成像、半导体器件的光阻剂和防反射涂层、化合物半导体和陶瓷滤芯的刻蚀剂等行业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七)减少或消除源自无意产生的五氯苯排放

继续开展本省二噁英类排放源的调查统计,继续实施二噁英类污染控制措施,协同减排无意产生的五氯苯污染物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法监督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同时,省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贵阳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家实施计划和各部委的统一部署,加强本省履约能力建设,加大新增列POPs生产、使用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按期淘汰或限制使用,并纳入各自分年度日常管理工作中。(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二)广泛开展政策宣传,鼓励替代推广

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制定针对新增列POPs的履约宣传、教育和培训方案,编辑出版适合不同人群阅读的读物,开展履约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和获取的方式为公众提供与POPs有关的信息,提高对POPs及其危害的认识,增强公众法制观念和污染预防的意识;研究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和市场调控的政策机制,推进新增列POPs替代品的研发和推广,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三)拓宽资金渠道,保证资金投入

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减少或消除新增列POPs污染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争取公约资金、国际社会资金和技术支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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