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绥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2月09日-2019年12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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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550002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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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绥阳县蒲场镇,207省道南侧,原绥阳县水泥厂内 |
绥阳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绥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本项目总占地22000m2,设计规模为处理生活垃圾400t/d,设1台400吨/日SUN型炉排炉(引进日本川崎重工技术),配置1台33.2t/h余热锅炉和9MW的汽轮发电机组,职工人数50人;焚烧炉年运行时间8200h。 本项目总投资为22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45万元,占工程建设投资的11.86%。 |
一、主要环境影响 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将对当地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等环境要素产生影响,其中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为项目产生的焚烧烟气、垃圾坑恶臭、各类工业废水、渗滤液类废水、生活废水以及焚烧炉渣、飞灰、污泥、生活垃圾、噪声等,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以垃圾渗滤液为主的废水污染物,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大气污染物。 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正常状况下,工程投产后各污染物的1小时浓度、日均浓度预测和年均浓度预测值叠加区域背景值(所有现状背景值的平均值)后,均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其他可参考标准。 非正常状况下,在焚烧炉启动和停炉出现非正常排放时,根据预测结果可知,网格区域最大落地浓度点二噁英未超过相应标准要求;停炉检修以及停炉检修期间垃圾坑恶臭气体处理装置故障状况下恶臭气体排放预测关心点及网格区域最大落地浓度点污染物均未超过超过相应标准要求;焚烧炉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下降的情况下,评价范围内网格点的HCl小时平均最大浓度预测值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附录D标准(50g/m3),其余大气污染物在网格点和各关心点最大小时平均浓度均未出现超标,但浓度较正常工况时增大,因此需加强管理,杜绝非正常排放。 本项目300m环境防护距离内现有蒲场镇居民21户,绥阳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出具了《关于绥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厂界300m防护距离范围内居民搬迁的承诺函》,同时要求在本项目投产运行前完成搬迁,并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在此距离范围内不得再建和规划居住用房等与项目不相容的敏感设施。 2.水环境影响预测 地表水:本项目正常情况下,废水经处理后可全部回用不外排。渗滤液经“UASB+MBR+超滤+NF”处理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标准限值,《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全部回用,不外排。渗滤液非正常排放,对项目东侧的仁河水质有影响,但未改变水质类别,建设单位须加强管理,严格杜绝污水的非正常排放。 地下水:拟建项目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的主体生产设施和装置基本在地上建设,在建设期做好厂区的污染防渗措施,运行期加强维护和管理的情况下,污废水、渗滤液等发生渗漏或泄漏的可能性较小,项目的建设运营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是可控的。 在垃圾池出现破损或破裂,垃圾渗滤液发生渗漏的非正常状况下,随着时间的增加,渗滤液通过池底发生渗漏的量会逐渐增加,地下水环境受污染物影响的距离会越来越大。持续渗入含水层中运移1000d后,地下水环境受氨氮影响的最大距离约为455m。渗漏进入含水层中的污染物在短时间内难以自净恢复,随着时间的增加,污染物在含水层中的迁移扩散距离还会增大,会对项目区及其下游的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3.声环境影响预测 项目投运采取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后,使厂界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的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的影响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从产生到最终的处置过程均有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能够得到妥善处置,不会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中,故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直接的不良影响。 5.土壤环境影响预测 随着外来气源性重金属输入时间的延长,重金属在土壤中的累积量逐步增加,但累积增加量很小。项目运营30年后周围影响区域农用地土壤中重金属累积量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污染风险筛选值以及日本《Dioxins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标准限值。因此,本项目废气排放中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造成的累积量是有限的,在可接受范围内。 6.生态环境影响 只要采取有效合理的防护和治理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达标排放,作好生态恢复、污染治理、合理调整检修期,合理安排运输路线、运输方案等,将减轻项目生产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交通运输和村民的影响,且该项目的运行将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该项目从生态环境影响的角度认为是可行。 二、环境保护措施 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报告书》,作业场地将采取围挡、围护以减少扬尘扩散,围挡、围护对减少扬尘对环境的污染;对建筑垃圾及弃土应及时处理、清运、以减少占地,防止扬尘污染,改善施工场地的环境;限制进场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而且对运输石灰、水泥、土方和施工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车辆要严密遮盖,避免沿途撒落;定期洒水降尘、密闭运输并加强管理等措施,确保扬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8-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要求。 2、施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报告书》,施工营地设置旱厕,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旱厕,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得随意排放;设置沉淀池,施工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部分回用于车辆清洗和道路降尘;对堆存灰料场地设置避雨盖棚,下铺设防渗隔板,避免雨水淋溶废水对土壤产生污染。 3、施工期噪声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报告书》,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输车辆在经过学校、村寨等声环境敏感点时尽量避免鸣笛,减轻对学生、村民的影响和干扰;因施工工艺要求确需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且必须告知周围居民;对高噪声施工人员应佩戴防噪声耳塞、耳罩、头盔等。建设单位必须全面落实上述要求,不得对周围居民产生扰民现象,并使施工各阶段的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规定。 4、施工期固废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报告书》,施工垃圾主要来自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活动带来的生活垃圾。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至当地建筑垃圾场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须及时交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须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按照施工计划文明施工,加强绿化及生态保护。 (二)营运期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控制 根据《报告书》,本项目焚烧线独立设计烟筒,通过80m高烟囱外排,烟筒出口直径1.8米;烟囱高度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的烟囱技术要求。配套设置完整的烟气处理系统和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焚烧炉控制:通过“3T燃烧控制”控制(烟气温度、停留时间、燃烧空气的充分混合),焚烧炉炉温控制在850℃以上,且停留时间不小于2秒,O2浓度不少于6%,减少二噁英的生成。强化炉内燃烧,采用二次风段燃烧方式及二次风对冲方式,控制炉内温度,减少CO生成。 烟气处理:本项目烟气处理系统采用“SNCR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烟气净化系统进行处理;脱硝剂采用氨水。确保焚烧炉烟气经处理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建设单位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在线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指标应包括颗粒物、SO2、NOX、HCl、CO、流量、烟温等。 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设置为厂界外300m,根据外环境关系调查可知,该防护距离内有蒲场镇居民21户,要求在项目投产前拆迁,防护距离范围内要求不允许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飞灰、水泥等物料储仓产生的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布袋除尘器均设置在储仓顶部,含尘废气经除尘器净化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后从除尘器自带的出口风管排放。 加强对垃圾转运站与垃圾运输过程的管理,垃圾运输车辆采用专用密闭式的垃圾运输车辆,防止飞扬散落,跑冒滴漏,同时采取限制车速及合理选择运输路线等措施,并由市政环卫部门定期对沿途运输道路进行冲洗,减少沿途运输道路臭味的聚集。在厂内设置清洁设施,定期清洗厂内垃圾运输道路。 垃圾运输车随到随卸,通过自动门将垃圾倾倒进垃圾池中。垃圾运输车随到随卸,通过自动门将垃圾倾倒进垃圾池中。垃圾贮坑采用密封设计,焚烧炉正常运行时,贮坑保持负压,焚烧炉的一次风机从设置在垃圾库顶部的一次风抽气口抽风,垃圾贮坑的吸风口吸风作为燃烧空气送入焚烧炉内。加强贮坑操作管理,定期向垃圾池内喷洒化学药剂,减轻异味;焚烧炉停炉检修期间且无法维持垃圾存储间负压时,自动开启除臭风机,将臭气送入活性炭除臭装置过滤,并喷洒植物液剂。垃圾卸料大厅保持微负压环境,定期喷洒除臭剂,并在门口安装风幕机。 渗滤液收集间、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污泥压滤间等房间设置机械进风和机械出风系统,采用机械出风排至垃圾贮坑,再通过一次风机吸入焚烧炉内燃烧、分解。在停炉时,通过垃圾池顶部除臭风机活性炭除臭达到排放标准后外排。排风机兼作事故排风机。垃圾渗滤液收集间设有甲烷在线自动检测和报警系统。确保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标准;H2S、NH3浓度须满足《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标准。 2、地表水环境 根据《报告书》,正常情况下本项目生产废水经渗滤液处理系统(UASB+MBR+NF+RO处理工艺,处理系统设计规模140m3/d),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的要求后回用,浓水用于石灰浆制备(半干法脱酸)、回喷焚烧炉,不外排。 项目区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废水为垃圾渗滤液、卸料区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化水车间软水制备后所产生的硬水、循环冷却水排水以及生活污水,废水产生总量为109.4m3/d。其中:垃圾渗滤液由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池收集,渗滤液提升泵提升输送入厂区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调节池;垃圾装卸冲洗废水、垃圾通道冲洗水经提升泵提升输送入厂区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调节池;锅炉排污水进入渣池,用于炉渣冷却;化学制备浓水用于捞渣机补水;生活污水经污水化粪池收集后经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初期雨水设容积650m3初期雨水收集池进行收集暂存,再分批排入渗滤液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不会对渗滤液处理系统造成冲击。 3、地下水环境 重点防渗区:水处理站、生化综合池、调节池、渗滤液收集池、事故水池、垃圾池、烟气处理车间、氨水罐区、轻柴油油罐区、消石灰间、活性炭间、消石灰间、飞灰水泥库、危废暂存间、飞灰暂存库、废水收集装置及运送管线,防渗层的防渗性能应等效于厚度≥6m、渗透系数≤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其中,消石灰间、活性炭间、消石灰间、飞灰水泥库、危废暂存间、飞灰暂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一般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的防渗性能应与1.5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为1.0×10-7cm/s)等效;简单防渗区:一般地面硬化即可。 本项目炉渣和飞灰均须采用密闭储运,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避免对地下水影响。报告设置3个跟踪监测点,监测频次为每季度监测一次。一旦发现地下水监测井的水质发生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日常管理和信息公开计划,制定详细的地下水污染应急响应预案。 4、声环境 根据《报告书》,建设单位应从噪声源头控制,采用工艺先进、噪声小的机械设备,设备采购合同中提出设备噪声的限制要求,通过合理布局及厂区绿化并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拆迁后厂界外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点,以减少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 5、固体废物 根据《报告书》,一般工业固废焚烧炉炉渣外售制砖或铺路,综合利用;渗滤液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废活性炭等送本项目焚烧炉处理。 危险废物: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单独收集于灰仓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稳定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6.3条要求,送绥阳县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若不满足入场要求,送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废油、废膜采用桶装收集后和废布袋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危废处置单位安全处置。 生活垃圾:送本项目焚烧炉处理。 5、土壤 根据《报告书》,项目投产运行后,设置2个土壤长期监测点位,包括九三组村、排气筒上风向距离800m左右的测点,定期监测土壤中重金属及二噁英浓度,监测频次为每三年一次。 6、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报告书》,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在事故排放时会存在某些潜在的环境风险因素,同时辅助燃料轻柴油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氨水储罐、渗滤液处理系统等存在泄漏危险,可能造成污染环境风险。 经过风险分析和评价得出以下结论:通过分析氨水储罐破裂影响、轻柴油储罐破裂等其他事故的环境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厂内需建设事故水池总容积为800m3,以满足事故状况下厂内事故废水的储存要求。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废水进入厂内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综上,本项目须加强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尽可能杜绝各类事故的产生和发展,避免当地环境受到污染。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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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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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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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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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0851-85571099、86987058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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