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1、生态环境:
矿井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将破坏用地范围内的农作物和天然植被,增加裸露面积,并可能引起局部的水土流失,从而对区内生态系统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建设期生态保护措施要求:严格落实水保方案提出的水保措施,优化总体布局,尽可能减少占用林地、耕地,做好表土剥离并妥善保存,待施工完毕后及时对临时施工场地进行植被恢复,并同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禁止滥捕乱猎。
2、地表水环境:
施工期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将对地表水水质产生一定的影响。环评要求先行建设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及排污管道等,用于施工期污废水处理。在矿井水处理站未建成前,矿井水经现有矿井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作为施工用水、施工场地防尘用水等;在生活污水处理站未建成前,施工人员厕所粪污废水采用旱厕收集,少量食堂污水和日常生活污水经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工业场地周边林地浇灌。
3、地下水环境:
矿井在施工过程中要考虑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井巷掘进过程中,采用先探后掘、一次成形的施工方法。
矿山开采时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及采取的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环评要求先行建设处理站,矿山井筒及井巷施工过程中排放的井壁淋水和井下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进入先行建设的水处理站处理。在矿井水处理站未建成前,矿井水经现有矿井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作为施工用水、施工场地防尘用水等;在生活污水处理站未建成前,施工人员厕所粪污废水采用旱厕收集,少量食堂污水和日常生活污水经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工业场地周边林地浇灌。
4、大气环境:
施工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作业面和交通运输产生的扬尘、场地平整产生的扬尘、散状物料堆放产生的扬尘、施工机械及交通工具排放的尾气、施工生活炉灶排烟等,施工期对大气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建设期大气环境防治措施:合理组织施工和工程设计,缩短工期,加强施工机械的使用管理和保养维修,开挖区域要加强地面清扫,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施工人员生活炉灶尽量采用清洁能源,细颗粒物料运输采用密闭式槽车运输,装卸时要采取措施减少扬尘量。
5、声环境
施工期主要产生的影响主要为二采区工业场地东北方向156~200m处的青石溪居名点,环评要求建设单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强化施工期噪声的管理,避免噪声扰民事件发生,环评要求在非申报及公示情况下夜间禁止施工。
6、固废:
在进行井巷工程掘进时,产生的废石除用于场地建设填方外,剩余置于废石场处置。建筑垃圾一般作为地基填筑料,各类包装箱、纸一般由专人负责收集分类存放,统一运往废品收购站进行回收利用。施工场地的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运往当地环卫部门认可的地点处理。因此,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均可得到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对环境影响较小。
(二)营运期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1、生态环境:
矿区开采后,全井田开采范围内及周边无居民点分布,矿山开采不会受到矿区及周边居民建筑限制因素影响。设计留设了井田边界矿柱、采空区隔水矿柱、露头矿柱、井筒保护矿柱等;根据预测,矿山各工业场地、风井场地、废石场均位于开采崩落范围外,一般情况下受开采沉陷较小。
矿井建成并开采后,根据矿山开采对地质灾害的影响分析,不会引起大的滑坡等地质灾害,因此其矿山开采引起的重度破坏是有限的。根据预测结果,矿山开采后耕地和林地将会受沉陷影响。建设单位则需根据黔价房调[2001]392号中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及复垦前的土地闲置费,同时根据黔府函255号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中规定缴纳林地的补偿费用。
2、废水:
矿井水:评价要求在一采区工业场地设置1座处理规模为2220m3/d的矿井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规模已考虑二采区涌水量),用于处理开采阶段产生的矿井涌水,矿井水处理采用“调节+混凝沉淀+二级曝气+三级锰砂过滤+二氧化氯消毒+活性炭吸附”工艺,出水水质可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限值和表4一级标准,Fe达到《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一级标准要求且满足井下防尘洒水水质要求,处理后的矿井水优先回用于井下凿岩及防尘用水、地面生产系统防尘、道路及绿化用水等,复用水量为56.32m3/d,开采阶段复用率为8%,剩余部分经活性炭吸附深度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排入坪南河。
生活污水:利用整改后一、二采区工业场地分别新建1座处理规模为10m3/d的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进行二级生化处理。鉴于工业场地下游水环境相对较为敏感,本着“用污排清”的原则,评价要求增加深度处理工艺,即采用“调节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A2/O工艺)+混凝絮凝+活性炭过滤+消毒”工艺进行处理,经处理后可达到井下防尘洒水水质标准后全部回用于井下防尘洒水,不外排。
工业场地冲刷水、废石场淋溶水:评价要求场地严格实施“雨污分流”,在一采区工业场地堆矿场旁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1座,在二采区工业场地3号井东侧的堆矿场旁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1座。由于工业场地处于坪南河下游道塘水库的集雨区,评价要求工业场地的雨季初期雨水应进行处理后回用或排放,在工业场地四周设置截排水沟,实行“雨污分流”,收集后的场地冲刷水引入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废石场挡渣坝下游设淋溶水收集池收集废石淋溶水,淋溶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防尘洒水,并将含高浓度悬浮物的淋滤水收集后提升至矿井水处理站处理。
3、地下水环境:
措施:①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等方面制定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区防治,采取不同的防渗措施。根据场区各单元污染控制难易程度及包气带防污性能,对场区进行防渗分区。
③工业场地生活污水处理站和矿井水处理站的各池体要按规范采取防渗处理,设备、管道必须采取有效密封措施,确保排水管完好无损,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将废污水泄漏的环境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④最大限度对矿井污废水进行复用,剩余部分经深度处理后就近排入坪南河。
⑤工业场地实施“雨污分流”,场地周围修截排水沟,有效防止场外地表径流冲刷工业场地;废石场四周修建截排水沟,防止场外地表径流进入废石场。
⑥定期巡检维护,做到废污水泄漏早发现、早处理,确保污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废水达标排放。
4、大气环境:
①矿山供热采用电能供热,不使用燃煤锅炉。
②各采区工业场地内的堆矿场设置为棚架式,且地面硬化处理,周边设置喷雾洒水,生产时降低装卸落差,减少扬尘产生。废石堆放时采取填平压实、覆土措施,同时要求在废石场四周设防风林带,以降低废石场表面起尘,同时对废石场采取洒水防尘措施,降低扬尘对环境空气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③汽车运输产生的废气、公路产生的运输扬尘等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矿井新增交通流量对道路两侧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5、声环境:
设计及评价对噪声源主要采用减振、吸声、消声、隔声等噪声污染综合防治措施。从预测结果可知,矿井按环评的要求采取降噪措施后,各场地东、南、西、北厂界噪声昼夜间排放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从预测结果可知,只要严格限制运矿车辆穿过居民点时,时速小于30km/h,运矿车辆对公路两侧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有限。在采取各项噪声控制措施后,运营期及运输产生的噪声对声环境敏感点影响较小。
6、固废:
评价要求采矿废石应尽可能地开展综合利用,尽量不出井,可考虑用于场地平整或用作填方,以及矿山道路建设,其余运往废石场堆存,待矿山开采结束后,可将采矿废石回填采空区、塌陷坑。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时定点清运,定期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干化后与生活垃圾一起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置;矿井水处理站泥渣经干化后可掺入矿石出售;废锰砂滤料经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处置;机修车间废机油、切削液等属危险废物,环评要求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要求进行管理,设危废暂存间暂存废机油等,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严禁外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