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11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省清镇市铝土矿猫场矿区0-24线外围红花寨、白浪坝矿段铝土矿开采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省清镇市铝土矿猫场矿区0-24线外围红花寨、白浪坝矿段铝土矿开采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1月27日-2018年12月0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851-85571099、86987058(行政审批大厅)
传真:0851-855708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遵义路59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
邮编:550002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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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省清镇市铝土矿猫场矿区0-24线外围红花寨、白浪坝矿段铝土矿开采项目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犁倭镇 |
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 |
贵州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
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省清镇市铝土矿猫场矿区0-24线外围红花寨、白浪坝矿段铝土矿开采项目位于清镇市犁倭镇,属新建矿山。根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矿划字〔2018〕005号),矿区由18个拐点圈定,开采深度由+1240m至+910m标高,矿区面积7.6708km2,规划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 根据矿区规划,矿区划分为红花寨、白浪坝两个矿段,五个盘区。其中断层F32以北(即红花寨矿段)+1130m标高以上、断层F30以西为一盘区,红花寨矿段+1130m标高以上、F30断层以东为二盘区,红花寨矿段北部至北东部+1130m标高以下为三盘区,红花寨矿段北西部F17-F19以北为四盘区,F32断层以南(白浪坝矿段)为五盘区。红花寨矿段包括一、二、三、四共4个盘区,白浪坝矿段为五盘区。矿山先同时开采一、二、五盘区,后开采三、四盘区。设计采用红花寨、白浪坝矿段共用主斜井、+1370斜坡道和+1260辅助斜井,红花寨矿段开采设置+1362回风竖井,白浪坝矿段开采设置+1368回风斜井。 根据矿层的埋藏条件,各矿段采用地下开采,房柱采矿法采矿,并对采空区进行嗣后充填。矿山可采储量1811.51万t,开采规模90万t/a,服务年限约22.3年,其中首采区(一、二、五盘区)服务年限约15.2年,三、四盘区服务年限约7.1年。矿山主要产品为铝土矿、赤铁矿和硫铁矿原矿,铝土矿通过汽车运往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氧化铝厂,赤铁矿和硫铁矿原矿外售。 矿山开采时场地有工业场地、辅助斜井场地、回风斜井及1#充填站场地、回风竖井及2#充填站场地和初期废石场,项目共占地4.04hm2,全部为新增占地。矿山生活供水系统以油菜河河水作为生活用水水源,井下防尘和地面生产系统用水来源于处理后的矿坑水。矿山在籍员工462人,出勤总人数380人。 本项目总投资55742万元,环保工程投资1938元,项目环保工程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为3.48%。 |
(一)施工期 1.施工废水通过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防尘,井巷工程建设期产生的废水通过处理后回用。 2.在施工期加强洒水和加强密闭运输等工作,避免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在施工区的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加强管理,及时回填,并对物料堆放点设置简易材料棚或采取塑料布覆盖等方法降低粉尘和扬尘对空气环境和沿线造成影响。 3.应强化施工期噪声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使用,减少噪声对环境敏感点的叠加影响。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4.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按照施工计划,文明施工。弃土弃渣应规范堆放并修建挡墙,防止水土流失,加强生态综合整治及土地复垦工作。 5.施工期产生的土石方、废石用于回填工业场地,剩余部分送入废石场堆存。施工期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集中收集后送入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堆存处置。 (二)运营期 1.生态保护措施 按设计要求留设边界、村寨、暗河等保护矿柱。在重点保护目标附近设岩移观测点,并密切注视矿区范围内的陡崖及不稳山体的动态,严禁在其下方新建房屋,力阻农民在其下土地上耕作,以免在山体崩塌或移滑时造成对建筑物及人员的伤害。因采动地表出现较大裂缝甚至塌陷坑时,应及时进行填平、夯实。 矿山开采后,对当地的土地利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评估认为,业主应及时对受地表沉陷影响的耕地、林地做好生态恢复和补偿工作,加强绿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施工及运营管理,废石场服务期满后及时复垦,加强工业场地绿化,落实生态综合治理方案。 2.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1)矿坑水 本项目首采区(一、二、五盘区)地下开采时,正常矿坑涌水量为12200.0m3/d;最大矿坑涌水量16553.48m3/d。在工业场地新建矿坑水处理站对矿坑水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水中污染物Fe达到《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表2限值、其余污染物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2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后,部分复用于坑内凿岩及防尘用水、充填站补充水、工业场地防尘、绿化用水等,剩余部分(约11381m3/d)外排油菜河。矿坑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16800m3/d,采用“调节池+水力循环澄清池+一级曝气+一级锰砂过滤+部分消毒”。 因设计未提供矿区后期三、四盘区涌水量资料,《报告书》要求业主在首采区开采结束前,应根据三、四盘区开采设计的涌水量对矿坑水处理站进行扩建,并在工业场地预留矿坑水处理站扩建场地,届时扩建矿坑水处理站,以满足矿山后期(服务年限7.1a)最大涌水量的处理要求。鉴于本矿山铝土矿伴生硫铁矿,矿坑水水质可能会呈酸性、铁含量可能会较高,矿坑水处理站应预留pH调节接口及二级曝气及锰砂过滤位置,确保矿坑水处理站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2)生活污水 矿山投产后,工业场地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产生量87m3/d。设计在工业场地设生活污水处理站1座,规模为120m3/d,采用具有除磷脱氮的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2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后与处理复用剩余的矿坑水一起通过排放水池排入油菜河。 (3)工业场地淋滤水 对场地、道路进行硬化,并在工业场地四周设置截水沟,应将工业场地淋滤水收集引入矿坑水处理站处理。回风斜井及1#充填站场地、回风竖井及2#充填站场地修建淋滤水收集池(容积各50m3),淋滤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作充填站补充水,不外排。 (4)初期废石场淋溶水 初期废石场上游及周边设截、排水沟,下游修建拦渣坝,拦渣坝下游设淋溶水池(50m3),废石场淋溶水经沉淀处理后复用于废石场防尘洒水。 本项目在工业场地设1个污水总排口,经处理达标后的污废水经总排口外排。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黔环通[2008]89号)要求,矿山总排口须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装置,监测指标包括pH、SS、COD、NH3-N、Fe、Mn及流量,并按要求接入当地环境管理部门。 3.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最大限度对矿山污废水进行回用,并保证污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废水达标排放。工业场地实施雨污分流,对可能渗漏的区域实施分区防渗。业主应建设地下水监控系统,并建立监控制度,委派专人负责,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 4.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浴室采用电能热水器供热。原矿堆场和各充填站的废石、砂石料堆场采用棚架式结构和洒水防尘措施,原矿运输胶带走廊采用封闭结构,各充填站废石破碎机、振动筛分别采用密闭罩和洒水防尘措施并在矿石装载作业时尽量降低落差,干燥天气时采用洒水防尘,以减少粉尘的产生;初期废石场在大风干燥天气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及时修整运输道路路面,随时修补破损路面;车辆不超载,车厢不泄露、干旱季节采取路面洒水降尘。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6标准要求。 5.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空压机房、机修房、破碎机、振动筛、给料机、通风机等,建设单位通过优化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同时采用减振、吸声、消声、隔声等治理措施,以及要求设置围墙、加强绿化等措施进行降噪。确保工业场地和其它各场地外排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6.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矿山生产营运期采矿废石产生量45000t/a,全部送充填站处理后回填地下采空区;建矿期间排出的无矿废石(围岩)用于工业场地低洼地段平整、挡土墙砌筑,多余部分和首采场废石送初期废石场暂存,后通过汽车运往充填站处理后回填地下采空区。初期废石场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Ⅰ类贮存场设置,周围设截排水沟,修建拦渣坝并设废石淋溶水池,废石淋溶水收集后复用于废石场防尘洒水。工业场地设置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与经干化处理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后的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一并交环卫部门处置。矿坑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压滤脱水后外销。 项目机械维修须集中在机修房内进行,不得置于室外,换下的含油零部件不得随意丢弃,同时要求在机修房旁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设置和管理。废机油,废液压油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 |
清镇市红花寨、白浪坝铝土矿环评报告书 报批本(公示版).pdf | |||||
评估意见 |
贵州广铝评估意见.pdf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贵州省环保厅环评处0851-85571099、86987058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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