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步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贵阳市在全省率先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简称国Ⅱ排放标准),并实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社会化运营。经我局审查,贵州时发工贸有限公司按执行国Ⅱ排放标准要求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站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号)的要求,为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提供了基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委托贵州时发工贸有限公司对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特此公告。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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