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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环监通〔2015〕37号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2 16:39:29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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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

 

黔环监201537

 

 

市(州)环境监察支队(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按照《贵州省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2013-2015年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开展2015年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对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环境执法检查

2015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通报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名单的函》(环办函[2015]1057号)(见附件),明确提出了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以及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和考核对象。各地要按照(环办函[2015]1057号)文要求,对涉及到我省23个重点监管饮用水水源名单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同时清查违法建筑物面积)、从事网箱养殖等活动;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是否采取了防止水源污染的有效措施,对检查发现违法环境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指南》,对辖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重点是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主要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的项目,即核心区和缓冲内是否建设有生产设施,是否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实验区内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是否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是否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违法排污问题,并将检查情况填写《自然保护区环境监察单》。

(三)开展非污染性建设项目执法检查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级和我省各级水利、水电、风电、公路、铁路、机场、油气管道等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主要检查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检查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是否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批复要求,依法严肃查处各类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二、时间安排

专项执法检查时间从2015年8月中旬开始,至2015年11月底结束,各地要按照要求合理制定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存在的问题扎实开展整改落实,确保工作实效,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送年度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总结。在此期间,我局将适时对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依法严肃查处恶意排污,污染饮用水源等环境违法行为。二是依法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环境违法行为,对一些重大问题报请同级政府组织分期分类逐步解决,促进区域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三是依法严肃查处各类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二)建立完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联动执法机制

一是建立环保系统内部的联动执法监管机制。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环保系统内部沟通协调,主动对接建立与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内部职能部门的联动执法监管机制,形成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整体监管合力。二是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区域监管机制。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报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区域协作,建立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交、信息共享等区域联动监管机制,形成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的区域监管合力。三是建立相关成员单位的多部门监管机制。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报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统筹协调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共同责任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交工作制度,形成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的多部门监管合力。

(三)高度重视移交移送机制,合力整治违法行为

各地在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其它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移交移送: 一是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尤其是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提请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将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面源污染等情况进行移交移送;二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是对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未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移交保护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按规定报批;四是对非污染性建设项目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它部门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发现项目建设涉及毁林的,向林业行政部门移交移送;涉及向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沟渠倾倒弃土弃渣等违反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移送;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移送。

为确保信息畅通,请各地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于8月30日前将联系人名单和联系电话报送我局。

 

附件: 《关于通报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名单的函》(环办函[2015]1057号)

 

联 系 人: 胡雪飚

电话/传真:(0851)85565530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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