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16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解决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环通〔2015〕176号),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着重清理整顿新区直管区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久拖不验、无证排污和超标排污等环保违法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守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安全。通过对贵安新区直管区内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开展全面清理、排查、处理、整治,依法纠正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贵安新区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提供坚实的环境监管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从2015年7月起,用5个月的时间,以前期污染源调查、环境保护大检查统计的400余家污染源和建设项目为基础,再深入对环保手续办理核查、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破坏恢复、排污状况进行核查,按照依法、分类分段和和谐稳定的原则,对直管区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整改。通过专项行动的实施,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排污者的环保及法治意识得到明显提高,多部门联合、两级监管的环境监管局面逐步形成,各乡镇、社区、园区、大学城的环境管理能力得到显著增强。
三、工作任务
(一)限期完善环保手续
一是申办排污许可证。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鉴于办理环评手续周期长、花费大,不利于整改工作完成。经研究,对2013年4月1日前已存在且符合环境保护红线条件和必要条件的污染源,经现场勘查、监督监测合格的,允许其办理排污许可证正常生产运行经营。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合格后办理排污许可证。(红线条件,指选址位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外,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新区规划。必要条件指,环保设施、措施完善,环境管理规范,污染物达标排放或不排放。)
二是办理环评审批、环评变更审批手续。对2013年4月1日后出现的环评“未批先建”项目, 按规定先行处罚后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对2013年4月1日后出现的环评已经审批,但存在“擅自变更”的项目,按规定先行处罚后责令其编制变更环评文件并报环保部门审批。须编制环评报告表的,环评文件报批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须编制环评报告书的,环评文件报批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
三是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2013年4月1日后环评已经审批且已建成投产,但存在“久试不验”、“久拖不验”的项目,须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办竣工验收手续。集中验收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逾期未办理验收手续的,一律处罚。验收手续完成后,一个月内申办排污许可证。
(二)加大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司法问责力度,纠正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严格执行“六个一律”环境监管措施,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产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制药、矿产开发利用、养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突出,影响恶劣的,严格按《环境保护法》等规定进行查处。二是环保部门联合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严格实施执法后督察,确保处理到位、整改到位、执行到位。三是强化党纪政纪问责。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在此次整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监察部、环保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中共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四是涉嫌环境犯罪、触犯《社会治安处罚法》的,要坚决追究其责任。
(三)逐步关闭违法排污项目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解决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环通〔2015〕176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红线条件和必要条件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相关污染源和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新区规划的、严重污染环境经限期治理仍无法达到环保标准的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等,根据环境管理、产业发展相关法律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提出关停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停产、关闭。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7月21日-2015年8月11日)
新区环保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于8月11日召开工作部署会议,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二)核实补充阶段(2015年8月12日-2015年8月20日)
各乡镇、大学城管委会、新区各园区及开发投资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按照全面、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环保局提供的项目清单,进一步补充完善,全面统计辖区内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名单、信息,填报附表。环保局、经发局、规建局、农水局要根据职能职责,指导和支持各乡镇及大学城管委会开展工作。新区各园区及开发投资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对其项目开展自查自纠,按照要求抓好情况梳理、排查工作。
(三)集中整治整改阶段(2015年8月21日-2015年10月30日)
新区各职能部门要指导各乡镇、大学城管委会、新区各园区及开发投资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按本方案要求对各企业或项目信息、材料进行甄别,对不属于关闭范围的企业或项目,要督促各项目业主按时限完成环评审批、环保验收或排污许可证手续办理并纳入环保日常监管。
(四)查处阶段(2015年1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环保局会同各乡镇、经发、规建、农水、公安等职能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纠正。对属于关闭范围的企业,由主管职能部门报请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关闭,并吊销相关证照。
五、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成立环境监管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专项行动工作。成立以欧阳武副主任担任组长,各职能部门、乡镇、大学城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
(1)核查整改组
组长:翁敬(环保局局长)
联络员:彭方桂(环保局工作人员)
成员:各乡(镇)、有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开发投资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项目清单进行核查,补充、核准项目信息,并对各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整改任务进行确认、督促,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2)服务工作组
组长:鄢钢(环保局副局长)
联络员:刘钰淇(环保局工作人员)
成员:经发局、规建局、财政局、农水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对依法实施关闭的企业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协助乡(镇)及企业核实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贵安新区总体规划、畜禽养殖场管理要求等相关工作。由环保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办相关环保手续。
(3)信访工作组
组长:凌芳玉
联络员:吴清政(政法群工部工作人员)
成员:新区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待相关项目业主来信来访,解决合理诉求,疏导和化解矛盾相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整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责任分解
(1)经发局,核实相关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属于淘汰落后产能,对属于关停的企业提出关停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2)农水局,提出位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的关停方案及位于限养区、可养区内养殖场(户)的污染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3)规建局,核实相关项目是否符合贵安新区总体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4)各乡镇、大学城管委会、各园区、各公司结合本方案制定工作计划,抓紧补充、完善、核实、报送项目名单和相关信息,提出整改意见,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执行停产关闭措施。配合单位:环保局、经发局、规建局。
(5)环保局,定期召开专项行动工作调度会,协调工作开展。具体办理项目排污许可证、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指导乡镇开展清理整改工作。对突出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拒不执行环保处罚决定的企业,依法移交公安处理或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6)纪工委、公安局、检察机关。对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移交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三)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各乡镇政府、高端装备产业园、电子信息产业园、综合保税区和大学城管委会、开发投资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要加强环境管理,明确环保工作负责人,并配备必要的环境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环境管理责任制,确保辖区内环保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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