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实施国家
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黔环通〔2015〕12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公安局:
为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 2011年 第92号),全省2015年5月31日起,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省2014年1月1日起已全面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开始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具备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条件。
现将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严格实施国四标准。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二、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压燃式车用发动机与汽车、点燃式车用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自2015年5月31日起,在全省范围办理首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达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由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已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发生转移、变更登记,按各地有关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公安厅
2015年5月12日
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PDF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实施国家
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黔环通〔2015〕12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公安局:
为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 2011年 第92号),全省2015年5月31日起,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省2014年1月1日起已全面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开始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具备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条件。
现将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严格实施国四标准。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二、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压燃式车用发动机与汽车、点燃式车用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自2015年5月31日起,在全省范围办理首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达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由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已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发生转移、变更登记,按各地有关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公安厅
2015年5月12日
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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